作者MyCowBay (達咩)
看板HisShark
標題不知對嘉庠學長有沒有幫助
時間Tue Nov 29 00:47:07 200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
坐 、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
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
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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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
表面看到跟實際發生是不一樣的
只是我懶得去解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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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43.168
1F:→ GuitarTsai:他酒走,加上走在來往機車道上,可以判他敗訴嗎? 11/29 00:48
2F:→ GuitarTsai:那個人沒有靠邊!我敢發誓!他就直接走在機車道上! 11/29 00:49
3F:推 zhimu:友銘去當證人吧 11/29 00:54
4F:推 GuitarTsai:幹!問題是當時的警察就說人可以走在馬路上。。。 11/29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