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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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關於歷史版板規
時間Wed Apr 5 02:59:15 2017
※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1. 如同一開始已說明,本文因為板友與板主之間溝通尚未完成,因此不屬於申訴,
: 僅就板規的問題,說明我的疑惑請板主澄清,並視澄清內容考慮是否修正
: 2. 各板自治原則之下,板規為各板自訂,執法也為各板自主,小組長的責任在於
: a. 確保各板有清晰的板規
: b. 確保板主有按照板規執法
: c. 板友與板主無法達成共識時,擔任個案仲裁
: *目前板友與板主的溝通尚未完成,因此沒有b與c的問題,我現在的問題在於a
: 3. "禁止...違反者水桶二週(A),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B)
: 累犯(累犯追溯期為一年)水桶三個月(C)."
: 按照這條板規,板友若初犯,則同時符合(B,初犯),也同時符合(A,違反)
: 按板規究竟是要判二週還是警告一次?
本刑是兩個禮拜
"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
若是可以翻譯成假如
假如這裡又是特例的意思,
就好比;
刑法第 277 條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算是277條第一項包含第二項,但只要是在第二項範圍當然以第二項特例處置
所以這在邏輯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4. 請針對此問題澄清說明,如果能夠澄清當然不需要改,如果無法澄清須考慮修正
: Jos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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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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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opohung (36.237.32.15), 04/05/2017 04:14:43
1F:→ ksacet: 說實話 版大你自己拿一張紙 把範圍畫出來 就會知道法律沒 04/05 08:45
2F:→ ksacet: 有矛盾 但是照版規去畫 你會發現所謂的"本刑" 剛好被架空 04/05 08:47
3F:→ ksacet: 簡單一點說 照版規哪一案例會踩到本刑? 累犯.初犯皆有特例 04/05 08:48
4F:→ ksacet: 踩版規 不是初犯 就是累犯 那版規要罰誰 發現了嗎 04/05 08:49
5F:→ ksacet: 法律是打傷.重傷.打死 本刑的範圍沒有被架空 版規則不同 04/05 08:51
6F:推 eunacat: k板友別急 ,k板主不是拒絕修 。我們也希望裁罰額的範圍 04/05 20:41
7F:→ eunacat: 明確化 。 04/05 20:41
8F:→ ksacet: 我是不急呀 這問題都不知道放幾年了 再多幾個月也無妨吧 04/05 20:44
9F:→ ksacet: 反正有看到問題 有空就看看要怎麼處理掉 僅此而已 04/05 20:46
10F:→ eunacat: 既然不急 ,小組長也理解了 ,那就不急 04/05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