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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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关於历史版板规
时间Wed Apr 5 02:59:15 2017
※ 引述《JosephChen (╭(〞▽〝)╭(〞▽〝)╯)》之铭言:
: 1. 如同一开始已说明,本文因为板友与板主之间沟通尚未完成,因此不属於申诉,
: 仅就板规的问题,说明我的疑惑请板主澄清,并视澄清内容考虑是否修正
: 2. 各板自治原则之下,板规为各板自订,执法也为各板自主,小组长的责任在於
: a. 确保各板有清晰的板规
: b. 确保板主有按照板规执法
: c. 板友与板主无法达成共识时,担任个案仲裁
: *目前板友与板主的沟通尚未完成,因此没有b与c的问题,我现在的问题在於a
: 3. "禁止...违反者水桶二周(A),若情节轻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B)
: 累犯(累犯追溯期为一年)水桶三个月(C)."
: 按照这条板规,板友若初犯,则同时符合(B,初犯),也同时符合(A,违反)
: 按板规究竟是要判二周还是警告一次?
本刑是两个礼拜
"若"情节轻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
若是可以翻译成假如
假如这里又是特例的意思,
就好比;
刑法第 277 条
1.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2.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算是277条第一项包含第二项,但只要是在第二项范围当然以第二项特例处置
所以这在逻辑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 4. 请针对此问题澄清说明,如果能够澄清当然不需要改,如果无法澄清须考虑修正
: Jos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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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7.32.1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isService/M.1491332359.A.68D.html
※ 编辑: kuopohung (36.237.32.15), 04/05/2017 04:14:43
1F:→ ksacet: 说实话 版大你自己拿一张纸 把范围画出来 就会知道法律没 04/05 08:45
2F:→ ksacet: 有矛盾 但是照版规去画 你会发现所谓的"本刑" 刚好被架空 04/05 08:47
3F:→ ksacet: 简单一点说 照版规哪一案例会踩到本刑? 累犯.初犯皆有特例 04/05 08:48
4F:→ ksacet: 踩版规 不是初犯 就是累犯 那版规要罚谁 发现了吗 04/05 08:49
5F:→ ksacet: 法律是打伤.重伤.打死 本刑的范围没有被架空 版规则不同 04/05 08:51
6F:推 eunacat: k板友别急 ,k板主不是拒绝修 。我们也希望裁罚额的范围 04/05 20:41
7F:→ eunacat: 明确化 。 04/05 20:41
8F:→ ksacet: 我是不急呀 这问题都不知道放几年了 再多几个月也无妨吧 04/05 20:44
9F:→ ksacet: 反正有看到问题 有空就看看要怎麽处理掉 仅此而已 04/05 20:46
10F:→ eunacat: 既然不急 ,小组长也理解了 ,那就不急 04/05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