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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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歷史版主違反PTT站規事件
時間Fri Oct 25 15:24:15 2013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申訴人ID: Anjou
: 被申訴人ID:kuopohung
: 申訴原由:
: 歷史版版主在接獲檢舉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事件後
: 以不正當理由否決了檢舉, 並且無視犯罪行為推卸版
: 主責任, 嚴重失職
: 申訴要求:
: 就該案件重新由小組長依據PTT 站規進行審判, 並對
: 該版主進行追責, 重新審查該版主是否具備擔任版主
: 的能力
: 申訴證據:
: 以下證據分為四部份
: 1.PTT 站規
: 2.歷史版站規與歷史版主惡意曲解版規推卸版主責任
: 3.歷史版眾糾正其錯誤觀念文章
: 4.歷史版主惡意曲解版規與著作權法部份
: 歷史版主在接獲檢舉該文章違反了歷史版規第六條
: 同時該行為也是符合PTT 站規可被所有使用者檢舉的錯誤行為
: 歷史版主以各種惡意曲解法條方式坦護被告方 嚴重違反了PTT 站規精神
: 其不足以擔任版主的行為昭然若揭
: 請組務重新審查並且對該版主問責 重新審查該版主擔任版主的能力是否合格
1.
相關問題就只是文章來源連結而已吧?
我已請該位版友補連結了
2.和3.
根據:
┌─────────────────────────────────────┐
│ 文章代碼(AID):
#1EFiQf1h (historia) [ptt.cc] [公告] 重新頒布版規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istoria/M.1312736937.A.06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72 Ptt幣 │
└─────────────────────────────────────┘
● 5448 ! 8/08 MRZ □ [公告] 重新頒布版規
二A.關於個人發言形式
6.轉錄文章應註明出處、作者。
原文作者需同意該文章可以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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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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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新社
E)歐新社
F)韓聯社
G)日本共同社
【罰則】請參閱以下 三B-15。
● ★ m 5/22 winwoeld □ [公告] 歷史版新版規 2013/06/18 修訂
┌─────────────────────────────────────┐
│ 文章代碼(AID):
#1Hc_owkn (historia) [ptt.cc] [公告] 歷史版新版規 2013/0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istoria/M.1369177274.A.BB1.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一、總則
3.板規之適用 不溯及既往。
4.如版規修改 採取從新從輕原則
----------------------------------------------------------------
該位版友的文章是東森新聞的文章,若直接附上連結是不被允許發文的,這條是惡法
在這惡法之下網友為了求得生存因而違反板規是可以理解的
現在的板規有兩條
板規之適用 不溯及既往
該位版友是2011年的文章,新版規是在2013年制定,所以不溯及既往
假若根據"4.如版規修改 採取從新從輕原則",也只會請該版友把連結附上就好了
4.
在你檢舉的那篇:
http://0rz.tw/qRZ0G
末尾有寫:
東森新聞 鐘陳杰 黃盛柏
根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名 稱 著作權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既然是新聞,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項: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那他這篇就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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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38.224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36.237.38.224 (10/25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