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water (金多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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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章程
時間Thu May 1 13:34:06 2008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員之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會 議
第四章 行 政
第五章 選 舉
第六章 罷 免
第七章 經 費
第八章 附 則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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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學會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謀求全體會員之福利,提高研究風氣,促進身心健康,敦睦
會員感情,培養互助合作的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凡本校歷史系在學學生繳清會費者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 四 條:本會會址暫設於國立東華大學歷史系辦公室內。
第 五 條:本系系主任為本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六 條:本會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出席會員大會、制定與修改本會
章程之權利以及系學會所辦活動之會員優待。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參與會務的義務。
第 八 條:
一、本會會員如未續繳會費,則被視為未盡義務,本會可召開系學會
會議,決議停止該會員之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權利自完繳系學會會費起生效,被停止會員權利者在盡其義務後
經本會認定,可以恢復其會員之權利。
第三章 會 議
第 十 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
一、會員大會以每學年召開二次為原則,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兩
個月內、第二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一個月內召開,但須有二分之
一以上會員出席,並於會議召開前兩週以書面或公開通知各會
員,會議方得進行。
二、系學會當屆所有幹部必須出席會員大會。
三、期初會員大會,負責審視和聽取當屆系學會所提報之學年預算、
迎新活動及上學期總結。期末會員大會,負責聽取系學會所報告
之學年總結算,及審視下屆系學會所提報之迎新預算。系學會幹
部應將幹部會議之學年活動、預算案、結算案等決議提交會員大
會,由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執行。
四、制訂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和其他相關細則;但需與會者五分之
三以上表決同意,新議案方得成立。
五、負責改選事宜。
七、會員大會之決議案須於會議後一週內公佈。
八、對於會員大會之決議案,經系學會於東方小城系板、系辦公佈欄
及班級課堂口頭宣告等說明開會通知,而未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
不得有任何異議,以保障出席會員之權益及決議案之安定性。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會為諮詢機構,不具決議權力,負責初審系學會所提之學年
預算。會員代表會成員由每班派出六名代表為常設,班代具會員資格
者為當然會員代表,如班代不具會員資格,由班上另推一名會員為代
表。六名代表不得為系學會幹部。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會需在會員大會前二周召開,由系學會幹部與會員代表所組
成。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時,會長必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在會員大會決議召開。
二、平常時,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聯署。
第十四條:幹部會議由系學會幹部組成之。
一、幹部會議每學期初定出常會時間,定期召開,並將會議之結論於
一週之內公佈。
二、幹部會議需討論系學會學年活動計劃、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三、當屆系學會所有幹部必須出席幹部會議。
第四章 行 政
第十六條:本會置會長一人,為學會領導人。其下設執行會,由各組組長及組員
組成,以推展會務。
第十七條:會長可自行遴選一至二位副會長,以襄助推行會務,會長因喪失本系
學籍或休學而不能行使職權時,得由副會長代行之。
第十八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公佈本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議(會員大會、幹部會議、系學會會議等)
三、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並接受會員代表會之質詢。
四、反應意見、與系上及學校溝通。
五、公佈對外會議之決議案。
第十九條:會長之權利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行使權利,簽訂協議。
二、任命副會長及各組組長。
三、聘任副會長及各組組長。
第 廿 條:執行會常設七組,其餘可由會長視情況增加之。
第廿一條:執行會之職權如下:
一、提出預算案。
二、設計活動、擬定行事曆。
三、執行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會之決議案。
第廿二條: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會長聘之。
第廿三條:執行會常務七組職權如下:
一、學術組:
1.學術股:推行本會之各項文教活動及學術研究。
2.新書介紹股:新書介紹股:介紹新書及影視資訊,提供代購服
務,提昇讀書風氣。
3.出版股:出版系刊物,以達知識交流之目的。
4.網路股:掌理BBS、網頁之事務等事宜。
二、康樂組:負責本會各項康樂活動及聯誼等事宜。
三、體育組:掌理對內、對外的體育活動事宜,並負責系隊管理。
四、秘書組:負責本會重要會議記錄及活動資料、文書資料及通訊
錄的蒐集與整理。下轄攝影股負責各項活動影像記錄。
五、文宣組:掌理本會活動之海報設計並製作本系相關衣物。
六、總務組:掌理本會經費支出納、會計事宜,及管理本會之財產。
七、公關組:負責對內、對外公關事宜之接洽辦理。
第五章 選 舉
第廿四條:會長選舉辦法:
一、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二、選舉應於選舉日前兩週通知會員並於選舉後一週內公佈結果。
三、會長之候選人應採自願參選為優先。
四、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選舉地點設於會址。
六、下任會長資格由改選當年開始(七月一日)生效。
七、會長選舉須有超過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投票贊成,且獲最高票者始
當選之。
八、若會長選舉得票未超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則在選舉後兩週
之內重新投票選舉之,若再不過則交予學會與指導老師開會決議。
第六章 罷 免
第廿五條:會長罷免辦法:
一、會長如有失職,應由會員代表進行調查,並召開會員大會,經會
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二、會長如因罷免去職,其以下執行會亦需總辭。
四、會長罷免案成立後,則即刻起生效。由舊任系學會幹部擔任選務
委員,於一週內開放登記參選,隔週舉行政見發表會與投票改選。
當選的新任會長,於系辦公室進行交接儀式,立即上任。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六條:本會會費以四年一次繳清為原則,於入學時匯款予本會之總務組。非
會員者,可於繳清所餘學籍年限之會費後,生效其會員資格。
第廿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徵收會員會費。
二、自由樂捐。
第八章 附 則
第廿八條:各會議之決議案與本組織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廿九條:前任會長、副會長及各幹部為本會之當然顧問,負責提供相關指導。
當學會章程發生疑問時,得由顧問解釋之。
第 卅 條:本章程通過公佈,陳請系主任同意,並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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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章程:
第三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二三四八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
一及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第一三四五項、第二十四條第六及第八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七項併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原條第八項遞補為第七項),
增訂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廢止章程:
第八條第二三六項、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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