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water (金多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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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东华大学历史学系系学会章程
时间Thu May 1 13:34:06 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之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会 议
第四章 行 政
第五章 选 举
第六章 罢 免
第七章 经 费
第八章 附 则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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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学会定名为「国立东华大学历史学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本会「以谋求全体会员之福利,提高研究风气,促进身心健康,敦睦
会员感情,培养互助合作的精神」为宗旨。
第 三 条:凡本校历史系在学学生缴清会费者均为本会之当然会员。
第 四 条:本会会址暂设於国立东华大学历史系办公室内。
第 五 条:本系系主任为本会之当然指导老师。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 六 条:本会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罢免、出席会员大会、制定与修改本会
章程之权利以及系学会所办活动之会员优待。
第 七 条:本会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参与会务的义务。
第 八 条:
一、本会会员如未续缴会费,则被视为未尽义务,本会可召开系学会
会议,决议停止该会员之权利。
第 九 条:会员权利自完缴系学会会费起生效,被停止会员权利者在尽其义务後
经本会认定,可以恢复其会员之权利。
第三章 会 议
第 十 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关。
一、会员大会以每学年召开二次为原则,由会长於第一学期开学後两
个月内、第二学期期末考周结束前一个月内召开,但须有二分之
一以上会员出席,并於会议召开前两周以书面或公开通知各会
员,会议方得进行。
二、系学会当届所有干部必须出席会员大会。
三、期初会员大会,负责审视和听取当届系学会所提报之学年预算、
迎新活动及上学期总结。期末会员大会,负责听取系学会所报告
之学年总结算,及审视下届系学会所提报之迎新预算。系学会干
部应将干部会议之学年活动、预算案、结算案等决议提交会员大
会,由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後执行。
四、制订及修改本会组织章程,和其他相关细则;但需与会者五分之
三以上表决同意,新议案方得成立。
五、负责改选事宜。
七、会员大会之决议案须於会议後一周内公布。
八、对於会员大会之决议案,经系学会於东方小城系板、系办公布栏
及班级课堂口头宣告等说明开会通知,而未出席会员大会之会员
不得有任何异议,以保障出席会员之权益及决议案之安定性。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会为谘询机构,不具决议权力,负责初审系学会所提之学年
预算。会员代表会成员由每班派出六名代表为常设,班代具会员资格
者为当然会员代表,如班代不具会员资格,由班上另推一名会员为代
表。六名代表不得为系学会干部。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会需在会员大会前二周召开,由系学会干部与会员代表所组
成。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时,会长必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在会员大会决议召开。
二、平常时,全体会员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联署。
第十四条:干部会议由系学会干部组成之。
一、干部会议每学期初定出常会时间,定期召开,并将会议之结论於
一周之内公布。
二、干部会议需讨论系学会学年活动计划、预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当届系学会所有干部必须出席干部会议。
第四章 行 政
第十六条:本会置会长一人,为学会领导人。其下设执行会,由各组组长及组员
组成,以推展会务。
第十七条:会长可自行遴选一至二位副会长,以襄助推行会务,会长因丧失本系
学籍或休学而不能行使职权时,得由副会长代行之。
第十八条:会长之职权如下:
一、公布本会之决议案。
二、召开会议(会员大会、干部会议、系学会会议等)
三、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并接受会员代表会之质询。
四、反应意见、与系上及学校沟通。
五、公布对外会议之决议案。
第十九条:会长之权利如下:
一、对外代表本会行使权利,签订协议。
二、任命副会长及各组组长。
三、聘任副会长及各组组长。
第 廿 条:执行会常设七组,其余可由会长视情况增加之。
第廿一条:执行会之职权如下:
一、提出预算案。
二、设计活动、拟定行事历。
三、执行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会之决议案。
第廿二条:各组置组长一人,由会长聘之。
第廿三条:执行会常务七组职权如下:
一、学术组:
1.学术股:推行本会之各项文教活动及学术研究。
2.新书介绍股:新书介绍股:介绍新书及影视资讯,提供代购服
务,提昇读书风气。
3.出版股:出版系刊物,以达知识交流之目的。
4.网路股:掌理BBS、网页之事务等事宜。
二、康乐组:负责本会各项康乐活动及联谊等事宜。
三、体育组:掌理对内、对外的体育活动事宜,并负责系队管理。
四、秘书组:负责本会重要会议记录及活动资料、文书资料及通讯
录的蒐集与整理。下辖摄影股负责各项活动影像记录。
五、文宣组:掌理本会活动之海报设计并制作本系相关衣物。
六、总务组:掌理本会经费支出纳、会计事宜,及管理本会之财产。
七、公关组:负责对内、对外公关事宜之接洽办理。
第五章 选 举
第廿四条:会长选举办法:
一、会长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二、选举应於选举日前两周通知会员并於选举後一周内公布结果。
三、会长之候选人应采自愿参选为优先。
四、会长连选得连任一次。
五、选举地点设於会址。
六、下任会长资格由改选当年开始(七月一日)生效。
七、会长选举须有超过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投票赞成,且获最高票者始
当选之。
八、若会长选举得票未超过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以上,则在选举後两周
之内重新投票选举之,若再不过则交予学会与指导老师开会决议。
第六章 罢 免
第廿五条:会长罢免办法:
一、会长如有失职,应由会员代表进行调查,并召开会员大会,经会
员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之。
二、会长如因罢免去职,其以下执行会亦需总辞。
四、会长罢免案成立後,则即刻起生效。由旧任系学会干部担任选务
委员,於一周内开放登记参选,隔周举行政见发表会与投票改选。
当选的新任会长,於系办公室进行交接仪式,立即上任。
第七章 经 费
第廿六条:本会会费以四年一次缴清为原则,於入学时汇款予本会之总务组。非
会员者,可於缴清所余学籍年限之会费後,生效其会员资格。
第廿七条: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徵收会员会费。
二、自由乐捐。
第八章 附 则
第廿八条:各会议之决议案与本组织章程抵触者无效。
第廿九条:前任会长、副会长及各干部为本会之当然顾问,负责提供相关指导。
当学会章程发生疑问时,得由顾问解释之。
第 卅 条:本章程通过公布,陈请系主任同意,并送课外活动指导组备查後施
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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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章程:
第三条、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二三四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
一及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三四五项、第二十四条第六及第八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并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原条第八项递补为第七项),
增订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废止章程:
第八条第二三六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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