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討論] 塗鴉柯文哲看板 拘役10天!(四月中案件)
時間Wed Sep 16 11:48:01 2026
同樣是今天稍早前公開的臺中地院一一五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九號刑事判決,看來我在三
月就同類他案做過的推論,有認知上的錯誤 (?)
具體而言:
犯罪事實:
陳○○於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十八時許路過臺中市○○區○○巷○○○號對面鐵皮旁
、○○區○○巷○之○號前、○○區○○巷○之○號萬佛寺對面及○○區○○巷○○之○
○號前,見路旁懸掛民眾黨市議員參選人江和樹與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同框之競選廣告
看板,因認柯文哲涉嫌貪污案件遭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以麥克筆在柯文哲頭像上書寫
「垃圾人」、「貪」,以此方式減損上開廣告看板宣傳之效
用,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江和樹、柯文哲。
附帶一提:(一一五年五月廿七日起訴時點)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尚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意圖使候
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罪嫌;經查: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應以該人是否符合選罷法第三
章第三節之候選人積極及消極資格規定,若不符合資格者,不因選務機關之公告取得候選
人資格,又符合資格規定並依法辦理登記者,選務機關亦無權拒絕將其列公告。故具有候
選人資格者,經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應當然成為該選區之候選人,而為選舉罷
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謂「候選人」。是行為人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非法
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論罪時點,應自該候選人合法登記時起算(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五二三五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一號刑事
判決判決意旨,另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九十九年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號,關於本罪之
成立,亦採候選人登記說)。經查:一一五年之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訂於一一五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舉行投票,截至目前為止均未開始為登記,是以尚難認被告有構成前述之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犯行,然如認此部分成立犯罪,核與前述聲請部分有
同一事實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判決結果:
陳○○犯損壞他人物品罪,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科刑說明:
(一)被告因對政治人物感到不滿,竟未能控制自己之情緒,率爾在他人競選廣告刊版之頭
像上以麥克筆書寫「垃圾人」、「貪」等不雅文字,致廣告刊版損壞不堪使用,顯然缺乏
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
(二)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仲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三)被告犯後坦承不諱,雖有意尋求和解,但未能成立
不曉得黃國昌、柯文哲會如何回應?會覺得判決太輕嗎?
至於早前塗鴉「王八」的他案,目前沒有看到裁判資料,因此理論上尚未有結果(畢竟當
事人不可能撤告吧?)...
而且對比所提的背景等,易科罰金後大概是「濕濕碎」吧?
只是民眾黨如今多身不由己、身陷苦海中,連民調也拼不過民進黨,是要怎樣打下去這場
選戰呢?
要不是國民黨禮讓,白營早就輸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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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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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easoN: 付1萬就可以在柯文哲海報寫貪欸 我可以寫 114.32.132.80 09/16 11:49
2F:→ WeasoN: 幾千次了 114.32.132.80 09/16 11:49
3F:推 smallxxoo: 白共!獨裁! 42.79.97.10 09/16 11:51
4F:推 agong: 帆布看板 路口超多223.143.244.121 09/16 11:51
5F:推 zeuswell: 青鳥德性 42.74.105.10 09/16 11:53
6F:推 hulu63: 1樓身上有幾千萬閒錢也不該這樣花 42.73.131.134 09/16 11:54
8F:→ kymco9999: 小草-1 101.9.37.64 09/16 11:59
9F:推 dawill: 還好青鳥只會塗鴉 不像藍白畜上街吃屎砍 27.242.34.208 09/16 12:04
10F:→ dawill: 人 27.242.34.208 09/16 12:04
11F:→ aarzbrv: 所以判柯文哲重刑,才能告慰正義塗鴉者! 70.166.167.55 09/16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