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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UST (國立金城武科技大學)》之銘言: : 看了真的很膩耶 : 不管是哪個陣營,為什麼不丟真民調出來就好? : 應該要立法嚴懲假民調吧 : 怎麼抓?成立假民調稽核小組啊 : 你說每個民調都有誤差 : 那給稽核小組看原始數據啊 : 如果沒有辦法解釋原始數據跟公布的結果關聯 : 那就罰到怕啊 : 然後禁止用網路民調發新聞 : 如果認定是假民調 : 罰錢跟強制解散民調機構 : 不覺得這麼多明顯的假民調 : 看了就很不爽嗎? : 推 CavendishJr: 指傳媒做假民調就被罰了啊,不可能 106.64.64.244 08/15 11:37 : → CavendishJr: 因為民調不準就罰,這你要阿北怎麼 106.64.64.244 08/15 11:37 : → CavendishJr: 辦XD 106.64.64.244 08/15 11:37 : 候選人更好解啊 : 如果他出來喊說他已經領先了 : 直接去他競辦抄原始資料,不符合一樣罰啊 翻查了一下有關資料,是說已經緩刑確定,但「褫奪公權」仍生效力 然後會得到緩刑,係因為: 查被告林献元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一零七年度豐交簡字 第八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一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蘇雲華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二人此次觸 犯刑典,犯後已就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傳播不實部分自白認罪,非無反省悔過之 心,業如前述,且二人於偵查中均遭羈押二個月,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案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受宣告刑,本院認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故諭知被告林献元緩刑三年、被告蘇雲華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雖然高檢署臺中分署有再往最高法院挑戰(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號),但因上訴 不合法而駁回確定: 原審經綜合審酌上情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並未逾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或恣意濫用其權限, 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又「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係司法院 為加強妥適運用緩刑制度,僅供法院裁量是否宣告緩刑之參考,法官仍得本於審酌個案情 節而為適切裁量,非謂不符合實施要點第二點所列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得為緩刑宣告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二人就所犯傳播不實犯行部分,仍否認有營利之意圖及受滲透 來源指示之故意,犯後態度不佳,核與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不符,且本件犯罪所生危害非 輕,原判決對被告二人均為附條件緩刑宣告,除輕啟僥倖心態外,亦不足以收懲儆之效, 實有違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 等語。核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行使,指為違法,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不過以該案的環境來說,是因為有「滲透來源」指示的緣故,才有判處罪刑的空間,除此 之外什麼都不是 因此回到宏觀角度思考: 一、現有法律已經足以限制「假民調」,根本不需要另外大費周章,結果剪不斷理還亂, 給地檢署、中選會徒增困擾(畢竟都有人手拮据的問題了) 二、像是屏東地檢署,檢察長已經用公開信的方式,籲請多加留意類似的歪風,有必要時 並應檢舉遏止: 115年11月28日就是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將在115年8月20日 發布選舉公告,在選舉期間,請共同為維護選舉公正公平與民主價值而努力! 一、不買票、不賣票,守護乾淨選風。 二、如果沒有實際居住,為了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投票,會 觸犯虛遷戶籍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5年。 三、正常旅遊交流不受影響。但受人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免費或顯不相當低價招攬選民 前往大陸或其他地區旅遊,並要求團員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不論招攬或接受招待,都 可能觸犯選罷法或反滲透法。招攬、出資者,會觸犯投票行賄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選民接受招待,並答應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也是違法。如果是受境外滲透來源指示 、委託或資助而犯罪,依反滲透法會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四、開設選舉賭盤或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境外平台或其他方式,拿候選人會不會當選、 得多少票來下注,不論開設賭盤或參與下注,都是違法;下注者最高可處6月有期徒刑, 開設賭盤營利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其他檢調方面,相信近期也會陸續公佈之。 罰鍰、解散等根本不起作用,更重要的應當是懲處執行的「個人」,才能有辦法防止迷惑 人心的情事發生。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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