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討論] 賴士葆亂吉人了 (大罷免相關)
時間Fri Jul 31 09:13:59 2026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七一四八號民事判決
賴士葆因為不滿「文山退葆」臉書專頁管理員林啟群在貼文中,於指摘行為「叛國」、「
賣國」的同時,謾罵其為「漢奸走狗賣國賊」
早前刑事方面提告「公然侮辱」,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轉向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結果
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被告答辯略以:
伊為原告選區之選民,對本屆立法院各項「偏袒中共、無視國家安全」、「阻撓國防與全
民防衛建設」、「違背民意、忽視選區需求」、「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對民主價值
的背叛」等表現感到失望及憤怒,原告身為政治人物,於各公眾媒體及問政時,一再污名
化打壓支持臺灣主權獨立並防止中共武力犯臺之表現,伊因而在Facebook貼文,臚列罷免
理由並發表系爭言論,原告問政表現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伊本於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對於
原告悖離選民捍衛臺灣主權期待之言行,表達嚴厲譴責之評論,悉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原告應有較高之容忍義務,且因伊貼文皆臚列理由,公眾得有所判斷前開公共領域之言
行。
法院則判斷:
爭點: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答案:
(一)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
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
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
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
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三項
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
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
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
項、第三百一十一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且在民主
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
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
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最高法院一一
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四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本即包括一人對於他人之有爭議言行給予評價,並透
過此等評價對該人形成壓力,以促其停止、改善或採取補救措施,此亦即社會輿論之正面
功能所在。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應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
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
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
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
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
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而不應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
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認定侵害名譽權。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
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
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
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
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再者,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言,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
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
事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是以,是否構成不法之
名譽權侵害,仍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後,個案決定之(憲法法庭一
一三年度憲判字第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乃現任臺北市第八選舉區(臺北市中正區古亭次分區、臺北市文山區)之
區域立法委員,該區域並於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行立法委員罷免投票等情,乃公知之
事實;另原告自承系爭言論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本院亦認系爭言論之用語乃對個人
之評價,而無可證偽性,核屬意見表達,合先敘明。而系爭言論系爭貼文之表意脈絡以觀
,係主張原告及所屬政黨之政治傾向、對國防預算之態度、對中國共產黨所作所為之立場
可能造成國家安全、民主制度之重大危害,是系爭言論之情境係為被告臚列五點支持罷免
原告之理由後所作之總結,而其字面語意雖屬負面,惟均與前述被告所批評之原告政治立
場相呼應,其目的係在凝聚該選區人民對公共事務之討論,具有強烈公益性,而非純屬無
端謾罵。又原告係長期參與政治活動之立法委員,難免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
,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於政治人物面臨罷免活動時尤然。且原告非屬言論市場劣勢地位
,若認系爭言論與其自身形象不符,自可透過公開政治實績等方式,表達其自身之立場,
以使言論市場判斷何者所述較為可採。是以,被告對原告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
成原告之一時不悅,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權衡系爭言論促進公共思
辯之輿論功能與原告個人作為公眾人物之名譽權,應以最大限度保障此等政治性言論之自
由,始合乎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從而,系爭言論縱使係對原告之名譽為負面評
價,而有侵害名譽權之情形,惟衡諸此事件之情狀,仍應認系爭言論得以阻卻違法,而不
構成不法之名譽權侵害。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言論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洵無足採,應
予駁回。
又觀察這些說法,居然完全沒有引用地檢署偵辦卷宗
該不會是賴委員自知理虧(如果完全引用其取得的證據,則將會很顯著的對他不利),所
以就沒有在民事庭上提及?
這更實錘了「舔共」根本就沒有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國民黨根本就只是為了扼制言論自由
(對時政的合法輿論),而用訴訟方式來困擾批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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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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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owsan: 國民黨舔共不是眾人皆知? 114.136.213.96 07/31 09:19
2F:推 Dia149: 沒有看到韓國瑜跟柯文哲吉網軍是太可惜了 59.124.11.100 07/31 09:21
3F:→ Dia149: 這筆賺爛欸 59.124.11.100 07/31 09:21
4F:推 genjuromkiii: 法院認證漢奸走夠賣國賊WWWW 61.64.5.107 07/31 09:21
5F:→ Dia149: 也許26/28換了頭就算總賬了 59.124.11.100 07/31 09:22
6F:推 quid1121: 法院認證「叛國」、「賣國」 笑死~ 1.173.180.114 07/31 09:23
7F:推 meredith001: 法院認證漢奸走狗賣國賊XDDDDDDD 1.160.147.62 07/31 09:23
8F:推 lc85301: 法院認證 36.231.103.44 07/31 09:24
9F:推 WTF55665566: 認證叛國賊囉☺114.136.172.129 07/31 09:25
10F:→ dlw: 以後譴責綠共是通敵賣國賊也是可以的,沒事兒 59.120.85.23 07/31 09:25
11F:→ WTF55665566: 大罷免我也被幾個舔共的告 笑死每一114.136.172.129 07/31 09:26
12F:→ WTF55665566: 個都不起訴 法院認證囉114.136.172.129 07/31 09:26
13F:→ WTF55665566: 這群笑死人的咖還有臉浪費司法資源114.136.172.129 07/31 09:26
14F:→ laptic: 然後忘了說 賴委員要求的是賠一百萬元 180.74.219.201 07/31 09:31
15F:推 paulin0613: 叛國還想告人要錢,那有那麼好的事! 61.230.126.13 07/31 09:42
16F:→ paulin0613: 結果被法院認證叛國、賣台是眾所皆知 61.230.126.13 07/31 09:42
17F:→ paulin0613: 的事實 61.230.126.13 07/31 09:42
18F:推 WeGoYuSheng: 這些前新黨外省豬 本來就是一狗票賣 223.143.43.232 07/31 10:49
19F:→ WeGoYuSheng: 國賊 223.143.43.232 07/31 10:49
20F:推 nathan2000: 民進黨買武器加國防是通敵...當然你 36.226.161.29 07/31 11:37
21F:→ nathan2000: 他媽祖國是中國當然是通敵。 36.226.161.29 07/31 11:37
22F:→ beckerchian: 中國黨。垃圾! 101.12.151.248 07/31 12:32
23F:推 ConanLau: 中共狗冥党 101.8.93.184 07/31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