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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sbbs0611428 (疾風英豪)》之銘言: : 我們最愛去中國、熱愛中國的中國人館長、R館 : 在今天表示725要站出來 : 看起來好像是要挺他的好兄弟國昌給他站聲 : 不知道如果輪到他發言的場合 : 會大喊擁抱祖國的言論嗎? : 大家討論看看吧~~ 反倒是想著,要提一提曾登上中國「灣區春晚」主持的彭文正,早前請張靜律師提告北院 民事庭法官張詠惠「詐欺」罪,第一審時遭到裁定「自訴駁回」後,其心有不甘、提起了 第二審抗告 近期高院裁定「抗告駁回」,而這種裁定正常來講「不得再抗告」,但教示欄卻寫「如不 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不曉得之後是否會誤信這說法, 而去找上最高法院呢? 按照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五四六號刑事裁定: 抗告意旨暨補充理由:(經人工智慧整理) 被告於審理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九零號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時,利用 法官職務及訴訟指揮權,在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十日言詞辯論程序及同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宣判過程中,意圖使第三人蔡英文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而實施訴訟詐欺,涉犯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被告藉 由民事判決確認蔡英文博士論文存在,使其得以維持教授資格及歷任公職之合法性,進而 保有教授薪資、陸委會主委、行政院副院長及總統等職務所得,均屬因不存在之博士論文 而取得之不法利益;至抗告人則因此支出律師費、訴訟費及往返法院之相關費用,而受有 財產上損害,因此本件自訴具有成立犯罪之高度可能。 被告雖係前案民事事件之承審法官,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罪並非身分犯, 任何人均可能成立犯罪,被告兼具裁判者與行為人身分,若利用裁判職權施用詐術,使當 事人陷於錯誤,仍可能成立詐欺罪。本案犯罪行為係發生於臺北地院第二十三法庭,在一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審判期日及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判日完成,其行為係藉訴訟 程序及訴訟指揮權實施詐欺,被害人則為抗告人彭文正及其訴訟代理人張靜、李震華律師 。 就犯罪構成要件部分,被告具有使蔡英文獲取不法利益之主觀犯意,明知蔡英文並無真實 存在之博士論文,卻藉由前案判決將其「洗白」為具有博士學位,以維持其既有財產利益 。客觀上,被告則透過訴訟程序施用詐術,使抗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陷於錯誤。 在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十日之勘驗程序中,被告於第一日庭訊時,要求蔡英文之 訴訟代理人連元龍律師於翌日提出國家圖書館及LSE所典藏之黑色封面博士論文原本供 勘驗,因此抗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合理期待翌日將勘驗完整裝訂之博士論文。然而翌日 連元龍律師提出者僅為散裝、一頁頁之所謂「論文原稿」,而非原先所稱之黑色封面論文 。抗告人認為,被告明知勘驗標的已遭更換,卻仍配合進行所謂勘驗,不僅禁止律師碰觸 文件,僅由庭務員翻頁,亦拒絕律師要求分段表示意見或逐步勘驗之聲請,甚至表示法院 並非逐頁查看,「我們是讓你們看這一份論文,不是看內文」,並限制律師於勘驗過程中 發表意見。據此,整個勘驗程序並未依法完成,實際上亦未曾勘驗原先承諾勘驗之黑色封 面博士論文,而被告仍於筆錄及判決中記載勘驗結果,甚至認定該文件係一九八二年開始 撰寫、一九八四年取得博士學位之博士論文,屬虛偽認定。 抗告人於前案提出之錄影資料曾顯示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年間LSE博士論文封面為藍色 且內容為單面列印,而國家圖書館及LSE婦女圖書館所藏之黑色封面版本則為雙面列印 ;至於法庭所勘驗之散頁原稿則既無封面亦為單面列印,三者彼此不符,足認散頁原稿並 非原先應勘驗之博士論文。然被告仍故意以散頁原稿取代黑色封面論文進行勘驗,構成訴 訟詐欺。此外,抗告人於前案曾要求蔡英文提出各項影本證據之原本供核對,但除補發博 士學位證書外,其餘證據均未提出原本,被告原表示翌日將命提出原本勘驗,實際上卻未 要求提出,也未進行任何比對,即逕予採認。就一零四年間補發之博士學位證書部分,被 告未經充分調查,即表示證書應屬真正,顯有偏頗;且補發機關究為倫敦大學或LSE本 身亦有重大疑義,而被告嗣後判決亦未再論及該證書,益見其處理有失公正。 另外,被告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原表示將完成提示證據及整理爭點,但最終未依其表示 提示所有證據,亦未進行爭點整理,即逕行終結言詞辯論,且未給予張靜律師充分為最後 辯論之機會,中斷李震華律師說明證據後即宣布辯論終結。被告更表示民事案件原則採書 狀審理,違反言詞辯論主義,嚴重侵害程序權利。綜合而言,被告違反原先訴訟指揮之承 諾,不命提出證據原本、不依法調查證據、不整理爭點、限制律師表示意見,並最終作成 確認蔡英文具有博士論文之判決,係利用訴訟程序施行詐術,使蔡英文得以維持教授資格 及其後歷任政府高階職務之合法性,因而保有教授薪資、政府高級職務薪資、特支費、官 邸、公務車等一切財產利益,而抗告人則因此支出訴訟費用、律師費及交通勞費,構成財 產上損害。 蔡英文本為「假博士」,被告與蔡英文及其訴訟代理人共同利用民事訴訟程序及判決,創 造博士論文存在之假象,不僅欺騙抗告人及其律師,更欺騙社會大眾;而被告身為執行審 判職務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施用詐術侵害抗告人權利,仍可能成立職務上詐欺罪,並 非因居於裁判者地位即可免責。抗告人並表示,其後續將提起國家賠償及個人損害賠償訴 訟,而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須以法官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為前提,因此請求撤銷原裁定 ,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法院判斷: 三、本件自訴合法: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其所稱「犯罪之 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 之犯罪,何種情形下,個人為直接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 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該條項所稱犯罪之 被害人,以因犯罪「當時」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且此所謂直接被害之人,係指其法 益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到損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須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具有直接 因果關係,始足當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須視其他人之行為而定,或自訴人所指被 告之犯罪行為,對於其被侵害之法益僅具有間接影響,而無直接因果關係者,均非此所謂 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對被告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四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者,自訴案件之訴之範圍,須就自訴意旨所指被告犯罪事實為客觀之衡量,非 僅依自訴狀記載之法條或罪名而定。如自訴意旨所記載之法條或罪名,與所訴之犯罪事實 不相適合,法院自不受該記載法條或罪名之拘束。另自訴人自訴被告所犯之罪名如何,固 應以自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為斷,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即實質上一罪及裁判 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 (二)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以被告前任臺北地院民事庭法官期間,於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三十日在臺北地院審理一零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九零號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時,假 借法官訴訟指揮權,圖謀蔡英文之不法利益,並為蔡英文為勝訴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名,刑法上詐欺 罪章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罪,揆諸說明,自訴人為上開罪名直接被害人,且已委任律師 提起自訴,本件提起自訴之程式合法,先予敘明。 四、(略,為自訴審查說明) 五、經查: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行為人藉此獲取利益為其要件。又訴訟 詐欺者,係指對於法院為虛偽之主張或提出虛偽之證據欺罔法院,使法院陷於錯誤,為不 正確之裁判,致提出主張、證據者獲得有利之判決,基此取得相對人之財物,或獲得財產 上之利益而言。 (二)本件被告於前案民事事件中居於審判者之地位,並非該民事事件之原告或被告,則被 告於前案民事事件審理中之訴訟指揮行為,本於其獨立審判職權,對於事實或證據依自由 心證所下之綜合判斷,難認有抗告意旨所指訴訟詐欺犯行。  (三)抗告意旨稱被告於前案民事事件審理程序中之訴訟指揮行為,確有其所指摘之違法或 或不當之處,而認有訴訟詐欺犯行乙節。然抗告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 認博士倫文不存在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一一零年度訴更一 字第六號判決後,抗告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一一二年度上訴字 第二三四號駁回其上訴,並就其所主張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程序瑕疵 、原審法院未就其聲請調查之證據進行調查,顯有證據調查未完備之程序違法、上訴人又 主張原審於勘驗被上訴人提出之博士論文稿件時,有未經法院及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碰觸之 調查證據程序不合法部分、上訴人復主張原審未就有無確認利益行使闡明權之違法」部分 ,已說明何以認定第一審之民事訴訟程序並無重大瑕疵,而駁回其上訴之理由,有本院上 開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之訴訟指揮,核與詐術實施之構成要件不 同,自無從以詐欺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就被告犯行存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依抗告人所述,亦無從認定 被告有何抗告人所指涉有詐欺得利罪嫌,原審因認本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 十款所定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乃裁定駁回自訴,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 誤,亦不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俱屬對原裁定已說明 之事項或為其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均非可採。抗告人 既未提出被告犯罪之確切證據,尚難僅憑抗告人片面指訴,逕認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犯行 。原審因認本案自訴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而裁定 駁回自訴,核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而談回館長的情況,基本上早就不能對他懷抱期望了 他自己既然對中國大陸心心念念,就讓他去投靠、與中共相伴,而且既然明知道這事實, 還追隨下去的話,這根本就不明智了 瞭解這種實際事態後,就該要趁早脫身了啦!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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