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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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黑特]廖先翔:法院證明588侵占國有地 我是清白的
時間Fri Jul 3 09:42:56 2026
※ 引述《amovie (以夢為馬 莫負韶華)》之銘言:
: 廖先翔被網爆
: 不是說侵占國有地就退選 就辭立委
: 怎麼不辭職
: 什麼時候辭職
: 廖先翔出來說
: 法院證明的是
: 588侵占國有地
: 很清楚明白確實
: 還廖先翔本人清白
: 結論
: 廖先翔厚臉皮的說
: 法院證實他沒有侵占國有地
: 所以他不用退選
坦白說,這是在供蝦毀?
稍早前出爐的士林地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刑事判決,其中附件(即新北市汐止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為:
https://i.imgur.com/cMpX2OV.jpeg
https://i.imgur.com/UGJp3aX.jpeg
https://i.imgur.com/hSOEvxp.jpeg
這樣下來,是要狡辯什麼?「有其父必有其子」的道理,廖委員不知道嗎?
再者:
【否認辯詞】
一、被告主觀上認知本案停車場所使用之土地,係其向盧立華承租之私人土地,不知用到
本案國有土地。
二、本案土地長年未經維護,遭他人放置雜物,地籍狀況混亂,被告係不慎佔用,被告知
悉佔用國有土地後,旋即停止佔用,並積極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與管理機關,並繳納
使用補償金,足認被告主觀上無竊佔故意。
【法院論斷】
一:
自被告與盧立華簽定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內容可知,盧立華僅將「新北市○○區○○段○○
○○地號土地」出租與被告,有該契約書附卷可佐,並未將本案土地一併出租與被告。再
自新北市汐止區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可知,被告向盧立華承租之「新北市○○區○○段
○○○○地號土地」並未與本案土地相鄰,且本案土地遭佔用之面積甚大(例如:一二六
零地號土地經使用作為停車場之面積為四十點八六平方公尺、一二七二地號土地經使用作
為停車場之面積為七百八十二點五平方公尺),有該複丈成果圖可參,可知並非不慎佔用
。又證人洪琮凱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受被告委託鋪設本案停車場之柏油路面,當時被告有
在現場,口頭指示我鋪設範圍等語。可知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土地非其向盧立華承租之土
地,仍指示不知情之洪琮凱在其上鋪設柏油路面供其經營停車場使用,而有不法所有意圖
及竊佔之故意。
二:
本案土地實際使用狀況與地籍劃分是否混亂本分屬二事,縱該土地於被告佔用前曾遭他人
棄置雜物,亦不代表被告得擅自使用該土地。又被告佔用本案土地,經主管機關或檢調單
位通知後,本應自行移除柏油並繳納使用補償金,此乃理所當然,無從據此推認被告主觀
上無竊佔之故意。
又「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鋁門窗工作,月收入約四至五萬元,已婚之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卸任委員後,看來還能自給自足嘛,還需要兒子去幫忙什麼嗎?
最後,回到主文來說
因為被告自承在竊佔期間(一一零年三月至一一四年九月移除止)獲得利益,結果法院額
外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玖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還真不曉得是否該說這位前委員犯蠢了... 還請求緩刑,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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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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