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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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黑特]廖先翔:法院证明588侵占国有地 我是清白的
时间Fri Jul 3 09:42:56 2026
※ 引述《amovie (以梦为马 莫负韶华)》之铭言:
: 廖先翔被网爆
: 不是说侵占国有地就退选 就辞立委
: 怎麽不辞职
: 什麽时候辞职
: 廖先翔出来说
: 法院证明的是
: 588侵占国有地
: 很清楚明白确实
: 还廖先翔本人清白
: 结论
: 廖先翔厚脸皮的说
: 法院证实他没有侵占国有地
: 所以他不用退选
坦白说,这是在供虾毁?
稍早前出炉的士林地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三九七号刑事判决,其中附件(即新北市汐止地
政事务所复丈成果图)为:
https://i.imgur.com/cMpX2OV.jpeg
https://i.imgur.com/UGJp3aX.jpeg
https://i.imgur.com/hSOEvxp.jpeg
这样下来,是要狡辩什麽?「有其父必有其子」的道理,廖委员不知道吗?
再者:
【否认辩词】
一、被告主观上认知本案停车场所使用之土地,系其向卢立华承租之私人土地,不知用到
本案国有土地。
二、本案土地长年未经维护,遭他人放置杂物,地籍状况混乱,被告系不慎占用,被告知
悉占用国有土地後,旋即停止占用,并积极将土地回复原状返还与管理机关,并缴纳
使用补偿金,足认被告主观上无窃占故意。
【法院论断】
一:
自被告与卢立华签定之土地租赁契约书内容可知,卢立华仅将「新北市○○区○○段○○
○○地号土地」出租与被告,有该契约书附卷可佐,并未将本案土地一并出租与被告。再
自新北市汐止区地政事务所复丈成果图可知,被告向卢立华承租之「新北市○○区○○段
○○○○地号土地」并未与本案土地相邻,且本案土地遭占用之面积甚大(例如:一二六
零地号土地经使用作为停车场之面积为四十点八六平方公尺、一二七二地号土地经使用作
为停车场之面积为七百八十二点五平方公尺),有该复丈成果图可参,可知并非不慎占用
。又证人洪琮凯於侦查中证称:我有受被告委托铺设本案停车场之柏油路面,当时被告有
在现场,口头指示我铺设范围等语。可知被告主观上知悉本案土地非其向卢立华承租之土
地,仍指示不知情之洪琮凯在其上铺设柏油路面供其经营停车场使用,而有不法所有意图
及窃占之故意。
二:
本案土地实际使用状况与地籍划分是否混乱本分属二事,纵该土地於被告占用前曾遭他人
弃置杂物,亦不代表被告得擅自使用该土地。又被告占用本案土地,经主管机关或检调单
位通知後,本应自行移除柏油并缴纳使用补偿金,此乃理所当然,无从据此推认被告主观
上无窃占之故意。
又「被告自述高中毕业之智识程度,从事铝门窗工作,月收入约四至五万元,已婚之家庭
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
卸任委员後,看来还能自给自足嘛,还需要儿子去帮忙什麽吗?
最後,回到主文来说
因为被告自承在窃占期间(一一零年三月至一一四年九月移除止)获得利益,结果法院额
外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叁拾柒万柒仟玖佰零陆元没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
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徵其价额。」
这还真不晓得是否该说这位前委员犯蠢了... 还请求缓刑,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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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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