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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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外送工會:平台借外送專法漲價
時間Fri Jun 26 18:32:05 2026
※ 引述《Akun ()》之銘言:
: http://i.imgur.com/UvRByeT.jpg
: 立法院今年初三讀通過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針對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建立專法規範
: 並納入外送平台業者管理機制
: 盼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
: 沒想到外送平台以外送專法為由
: 將調漲合作店家服務費
: 沒有留給商家任何實質選擇
: 嚴重違背立法精神
今天稍早前,勞動部進一步三大子法,不曉得要如何詮釋呢?
子法一: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公佈函文:勞動關二字第11501425
10號)
第一章 總则
第一條
本細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報酬,不包括消費者、合作商家或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之小費
、實物及其他非屬劳務對價之給與。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外送服務期間,以分鐘為單位。未滿三十秒者,不計;三十秒以上
者,以一分鐘計。
第二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
第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规定計算所得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最低金額,應先計算
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再探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规定,公告調整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應依前
一年度保障金額乘以每年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比率後,先計算至小數點
以下第二位,再探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
第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规定提供外送員報酬明细表,得以纸本、電子傳送或其
他外送員可保存及輸出資料之方式為之。
第六條
外送員死亡時,外送平臺業者應結清報酬,並給付其民法所定遺產继承人。
第七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预估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金;其應分別揭示,不得僅以合計金額揭示之
。
第八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取送商品地點,其内容應包括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或其他足以證明送達
地點之資訊。
前項所稱抵達區域,指外送員须完成交付商品地點之特定區域,包括大樓管理室、會議室
、辦公室、停車場、警衛亭或其他相當之區域。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装置,建置適當位提供消費者確實填寫其指定送達地
點。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送達地點資訊與實際情形不符,外送平臺業者於證明無
故意過失之行為後,視為已明確告知外送員商品送達地點之重要資訊。
第九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具公信力之地圖應用程式計算之行車路線及预估行車里程。
二、訂單预估完成時間。
三、消費者付費方式。
四、商品之內容物及數量。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決定之理由,
應提供事實要旨予外送員,並負舉證责任;該事證如涉及保護檢舉人或相關第三人之隱私
及安全者,得遮蔽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開揭示申訴制度之處理時間如下: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之申訴:處理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二十一日。
二、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理之申訴:處理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待逾
四十日。
第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設立獨立處理小組,其運作及相關事項,得委託非
營利之民間團體辦理。
經獨立處理小組定外送員申訴成立者,外送平臺業者如無正當理由,應尊重獨立處理小組
之判断。
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揭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獨立處理小組成員之名册;其成員有變動
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指自外送員完成每日最後一筆訂
單之次日零時起算,連續三日未再完成任何一筆訂單之情形。但於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
十五條規定停止營業之期間,不予計入。
第十四條
外送員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外送員已缴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於當月份提供外送服務者,得向該
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該月份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檢附繳費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職業工
會所製發之收據,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十條規定繳
納保險費之證明。
三、申請期限:自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月份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内。
前項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應自外送員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
第三章 外送平臺管理
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其於非停止營業區域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
該訂單所示領取或送達商品之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之區域。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機關,為本法第二條所
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指外送平臺業者明知或可得而
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職業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
機構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如下:
一、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
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達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經濟主
管機關為之。
三、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達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交通安
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四、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達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
定之處罰,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二章外送員權益保障、第三章外送平臺管理及
第四章罰則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子法二: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佈函文:勞動關二字第11501425
71號)
(這部分內容略)
子法三: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公佈函文:勞動關二字第1150142541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外送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其經濟補償由外送平臺業者按其服
務年資一次給付,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報酬為限;其基準如下:
一、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報酬。
二、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前項所務服務年資,指外送員自外送服務契約成立之日起,至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
止外送服務契約當日止,實際提供外送服務之總時數,除以每日八小時換算為服務年資日
數,再將服務年資日數除以二百四十五日換算為服務年資。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稱平均報酬,指外送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當日前六個
月內所得報酬總額,除以六計算所得之金額;外送員提供服務未滿六個月者,依外送服務
契約有效期間所得報酬總額,除以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日數再乘以三十日計算所得之金
額,探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整數為止。
第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後六十日內,發給
經濟補償。
第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發給經濟補償,應給付至外送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
戶,或以其他法定清償方式為之。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從這些文字看起來,似乎顯得處於模糊空間欸...
而且還特地明示針對契約終止之從業者的處理方針,不曉得到時相關平臺是否還有機會嘰
嘰叭叭呢?
能堵住他們的嘴巴固然最好,但如果變成以漲價回應,就不是好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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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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