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olitics 板


LINE

如題,去年十一月底的時候,臺南高分院改判林煒軒市議員的助理李冠霖有罪,結果該當 事人不服,並上訴到第三審 日前宣告:「上訴駁回。」(上訴不合法)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零號刑事判決的說法: 上訴意旨: (一)本案告訴人王美惠為現任立法委員;黃敏修為現任臺灣省嘉義市(下稱嘉義市)議員 及王美惠辦公室首席顧問;江熙哲為前任嘉義市議員,王美惠辦公室總督導,為同一政治 集團之政治盟友。原判決附表所示文章標題及文章內容(下稱本案文章)使選民知悉江熙 哲有持槍、賄選、恐嚇等違法行為,王美惠與江熙哲之交往關係,有助於監督告訴人等人 。原判決悖於「公眾人物及政治人物」應忍受較為嚴格之監督、其名譽權較言論自由而言 應予退讓之見解,反而以告訴人等為政治人物為由,違法且不當提高上訴人合理查證義務 之標準,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二)上訴人僅擔任嘉義市議員林煒軒助理,此前從事保險業務,並無任何政治或公共參與 之背景或經驗,對政壇人際關係與運作模式所知亦有限。本案文章內容與告訴人等涉及黑 金、賄選及感情關係等公共利益有關,上訴人復無逕向告訴人等查證之可能,自不應課予 上訴人過高之查證義務。上訴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本案文章之內容並非憑空虛捏。 (三)依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簡稱公政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及其 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三十四號一般性意見書之意旨,對於公眾人物之言論不得處以 刑罰,或至少不得處以有期徒刑。原判決於量刑理由未審酌公政公約及一般意見書意旨, 逕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量刑顯有不當。 惟查: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 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論理法則,且已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 由者,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言論自由為 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 、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 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 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 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 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 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反之,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 論,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 ,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 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即不得享有前述不予處罰之利益 。亦即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以「客觀上合 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 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 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 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 (二)原判決依憑上訴人坦承在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時間在電子佈告欄批踢踢實業坊(下稱P TT)公開發表本案文章之供述,告訴人三人之指述,證人楊玟珠證述,佐以卷附如附表 所示之文章內容之網頁資料、該文所附江熙哲影像之圖片連結列印資料、PTT網站回覆 資料暨案內相關證據資料,綜合判斷,相互勾稽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誹謗之犯行,因而依 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誹謗罪刑。復依卷內證據資料說明上訴人發表本案文章 所示不實內容,對告訴人三人為不實指摘,已足以貶損其等名譽等旨。並對上訴人否認前 述犯行,所為已經過相當查證辯解云云,敘明:依上訴人之供述,證人陳英華、林煒軒之 證述及上訴人所提出之民進黨嘉義市黨部函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 第七百號刑事判決、相關報章新聞等證據資料,或與上訴人辯解其陳述根據查證之情形不 合,或逕揣測、推論王美惠為小三,江熙哲持槍恐嚇介入議長選舉、多次持槍恐嚇民進黨 五位議員、犯下多起持槍暴力恐嚇,被地方法院判決褫奪公權,黃敏修為地下錢莊、準備 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參選議長選舉、黃敏修曾拿一千萬元給王美惠參選議員等情,均 未經合理查證,而無從證明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者為真實,其上開辯解均不足 採取等理由甚詳。所為論斷,並無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上訴意旨所為之指摘,無非係對 於原判決已論敘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 ,且重為事實之爭執,殊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三)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規定 ,除所誹謗之事屬上開但書所稱「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而無前段規定之 適用外,其餘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誹謗言論,包括言論內容雖涉於私德但與公共利益有關, 以及言論內容無涉私德之情形,固均有因符合該條項前段規定而不罰之可能。然仍應以「 合理查證」及「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為前提,始得作為刑法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原 判決敘明本件已得證明上訴人係出於惡意,任意傳述指涉足以毀損告訴人三人名譽之誹謗 言論,且無從認其係經合理查證,並依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 容為真實等情,難認有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況且就王美惠部分係 屬於私德之事,自不得遽以其參政即認與政治公共事務相關而可受公評,難認與公共利益 有何牽涉等旨。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以上訴人係就與公眾利益有關,基於善意而為 公共事務之評論為由,泛詞指摘原判決認定其有誹謗犯行違法云云,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 訴理由。 (四)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 所量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已說明以上訴 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逾越法定刑規定範圍,要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情形,而屬其適法 裁量權行使之範疇,自難執以指摘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又依公政公約第十九條規定 及其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三十四號一般性意見書第四十七點略以:「……締約國應 該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認可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 監禁絕不是適當的處罰……」。而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 ,整體而言,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亦屬無違,則本 件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前揭規定亦無何牴觸之處。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採 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核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情形均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所以到底是多想陷於不義? 且這種指控很嚴重,在沒有確實查證的情況下就恣意散佈(而且還是用學術平台),是害 怕緋聞被傳開,導致未來仕途受損嗎? 今年稍晚據說還要競選嘉義市市長,抹黑情形只會更嚴重、必須小心應對啊! 另順帶一提: 謝秉舟日前因為涉嫌性騷擾,結果無緣代表民進黨參選,近期已經將臺南市黨部列為被告 並提起民事訴訟 聲明: 確認被告發文字號民進南市(八)文字第五五五號、第八屆第二十二次執行委員會決議法律 關係不存在。 經臺南地院以一一五年度補字第五二三號裁定,通知: (一)補繳裁判費用二萬零八百零五元 (二)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就看這些笑話能延續多久吧...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5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81421658.A.B2C.html
1F:噓 TWkiller: dpp不用選了 39.9.42.189 06/14 15:23
2F:推 percy921: 林很常跟王同框還擺臭臉 36.236.38.38 06/14 15:27
3F:噓 pplaya: 余文 27.51.145.197 06/14 15:31
jinleong: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6/14 21:52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BabyMother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