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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去年十一月底的时候,台南高分院改判林炜轩市议员的助理李冠霖有罪,结果该当 事人不服,并上诉到第三审 日前宣告:「上诉驳回。」(上诉不合法)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零号刑事判决的说法: 上诉意旨: (一)本案告诉人王美惠为现任立法委员;黄敏修为现任台湾省嘉义市(下称嘉义市)议员 及王美惠办公室首席顾问;江熙哲为前任嘉义市议员,王美惠办公室总督导,为同一政治 集团之政治盟友。原判决附表所示文章标题及文章内容(下称本案文章)使选民知悉江熙 哲有持枪、贿选、恐吓等违法行为,王美惠与江熙哲之交往关系,有助於监督告诉人等人 。原判决悖於「公众人物及政治人物」应忍受较为严格之监督、其名誉权较言论自由而言 应予退让之见解,反而以告诉人等为政治人物为由,违法且不当提高上诉人合理查证义务 之标准,自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 (二)上诉人仅担任嘉义市议员林炜轩助理,此前从事保险业务,并无任何政治或公共参与 之背景或经验,对政坛人际关系与运作模式所知亦有限。本案文章内容与告诉人等涉及黑 金、贿选及感情关系等公共利益有关,上诉人复无迳向告诉人等查证之可能,自不应课予 上诉人过高之查证义务。上诉人已尽合理查证义务,本案文章之内容并非凭空虚捏。 (三)依具有国内法效力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简称公政公约)第十九条规定及其 公政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三十四号一般性意见书之意旨,对於公众人物之言论不得处以 刑罚,或至少不得处以有期徒刑。原判决於量刑理由未审酌公政公约及一般意见书意旨, 迳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量刑显有不当。 惟查: (一)犯罪事实之认定、证据之取舍及证明力之判断,俱属事实审法院之职权,此项职权之 行使,倘不违背客观存在之经验、论理法则,且已於判决内论叙其何以作此判断之心证理 由者,自无许当事人任凭主观妄指为违法,而资为合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又言论自由为 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 、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 、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 三百一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所 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 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 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 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如其於言论发表前确经合理查证程序,依所取得之证据资 料,客观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即使表意人於 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实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该不实证据资料之引用,并未有明知或 重大轻率之恶意情事者,仍应属不罚之情形。反之,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诽谤言 论,事前未经合理查证,包括完全未经查证、查证程度明显不足,以及查证所得证据资料 ,客观上尚不足据以合理相信言论所涉事实应为真实等情形,或表意人系因明知或重大轻 率之恶意,而引用不实证据资料为其诽谤言论之基础者,即不得享有前述不予处罚之利益 。亦即为调和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之基本权利冲突,於刑法诽谤罪之成立,以「客观上合 理相信真实」及「合理查证」,作为侵害名誉之阻却违法事由。至於所谓私德,则指个人 私生活领域范围内,与人品、道德、修养等相关之价值评断事项而言。而是否仅涉及私德 与公益无关,应就告诉人之职业、身分或社会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会观念,就社会共同 生活规范,客观观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众之损害定之。 (二)原判决依凭上诉人坦承在原判决事实栏所载时间在电子布告栏批踢踢实业坊(下称P TT)公开发表本案文章之供述,告诉人三人之指述,证人杨玟珠证述,佐以卷附如附表 所示之文章内容之网页资料、该文所附江熙哲影像之图片连结列印资料、PTT网站回覆 资料暨案内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断,相互勾稽认定上诉人确有本件诽谤之犯行,因而依 想像竞合犯关系,从一重论处加重诽谤罪刑。复依卷内证据资料说明上诉人发表本案文章 所示不实内容,对告诉人三人为不实指摘,已足以贬损其等名誉等旨。并对上诉人否认前 述犯行,所为已经过相当查证辩解云云,叙明:依上诉人之供述,证人陈英华、林炜轩之 证述及上诉人所提出之民进党嘉义市党部函文、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诉字 第七百号刑事判决、相关报章新闻等证据资料,或与上诉人辩解其陈述根据查证之情形不 合,或迳揣测、推论王美惠为小三,江熙哲持枪恐吓介入议长选举、多次持枪恐吓民进党 五位议员、犯下多起持枪暴力恐吓,被地方法院判决褫夺公权,黄敏修为地下钱庄、准备 新台币(下同)五千万元参选议长选举、黄敏修曾拿一千万元给王美惠参选议员等情,均 未经合理查证,而无从证明上诉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所陈述者为真实,其上开辩解均不足 采取等理由甚详。所为论断,并无违背经验、论理法则,上诉意旨所为之指摘,无非系对 於原判决已论叙说明之事项及属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持凭己见而为不同之评价 ,且重为事实之争执,殊非合法上诉第三审之理由。 (三)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项但书「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规定 ,除所诽谤之事属上开但书所称「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之范畴,而无前段规定之 适用外,其余与公共利益有关之诽谤言论,包括言论内容虽涉於私德但与公共利益有关, 以及言论内容无涉私德之情形,固均有因符合该条项前段规定而不罚之可能。然仍应以「 合理查证」及「客观上合理相信真实」为前提,始得作为刑法诽谤罪之阻却违法事由。原 判决叙明本件已得证明上诉人系出於恶意,任意传述指涉足以毁损告诉人三人名誉之诽谤 言论,且无从认其系经合理查证,并依其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客观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论内 容为真实等情,难认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项阻却违法事由存在。况且就王美惠部分系 属於私德之事,自不得遽以其参政即认与政治公共事务相关而可受公评,难认与公共利益 有何牵涉等旨。於法并无不合。上诉意旨犹以上诉人系就与公众利益有关,基於善意而为 公共事务之评论为由,泛词指摘原判决认定其有诽谤犯行违法云云,亦非适法之第三审上 诉理由。 (四)按刑之量定,属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项,若於量刑时,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 础,并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一切情状,在法定刑度之内予以裁量,又未滥用其职权, 所量之刑亦无违公平、比例、罪刑相当原则者,即不得遽指为违法。原判决已说明以上诉 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三月及谕知易 科罚金之折算标准,未逾越法定刑规定范围,要无滥用自由裁量权限之情形,而属其适法 裁量权行使之范畴,自难执以指摘原审量刑有何违法或不当。又依公政公约第十九条规定 及其公政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三十四号一般性意见书第四十七点略以:「……缔约国应 该考量对诽谤行为免除刑事处罚,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只认可在最严重案件中适用刑法, 监禁绝不是适当的处罚……」。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诽谤罪处罚规定 ,整体而言,未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十一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亦属无违,则本 件量处得易科罚金之刑,与前揭规定亦无何抵触之处。 综上,上诉意旨并非依据卷内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究有如何违背法令之情形,徒对原审采 证认事及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以及原判决已明确论断说明之事项任意指摘,核与法律规 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情形均不相适合,其上诉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应予驳回。 所以到底是多想陷於不义? 且这种指控很严重,在没有确实查证的情况下就恣意散布(而且还是用学术平台),是害 怕绯闻被传开,导致未来仕途受损吗? 今年稍晚据说还要竞选嘉义市市长,抹黑情形只会更严重、必须小心应对啊! 另顺带一提: 谢秉舟日前因为涉嫌性骚扰,结果无缘代表民进党参选,近期已经将台南市党部列为被告 并提起民事诉讼 声明: 确认被告发文字号民进南市(八)文字第五五五号、第八届第二十二次执行委员会决议法律 关系不存在。 经台南地院以一一五年度补字第五二三号裁定,通知: (一)补缴裁判费用二万零八百零五元 (二)补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就看这些笑话能延续多久吧...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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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TWkiller: dpp不用选了 39.9.42.189 06/14 15:23
2F:推 percy921: 林很常跟王同框还摆臭脸 36.236.38.38 06/14 15:27
3F:嘘 pplaya: 余文 27.51.145.197 06/14 15:31
jinleong:转录至看板 Gossiping 06/14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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