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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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吳乃仁遭管收…台中地院裁定曝 揭露患「
時間Sat Jun 13 20:42:07 2026
※ 引述《venson (文生力量力量)》之銘言:
: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 民進黨大老、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因台糖售地弊案入監,2015年出獄後面臨台糖求償
: 1.7億元,吳11日遭裁定管收已解送至看守所;台中地院12日以新聞稿發布,裁定書今再
: 於網路公告,內文揭露吳自述患有嚴重帕金森氏症,但仍認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
: 償債權,准予管收,可抗告。
: 吳乃仁財產已不足抵償債權,現在提出嚴重帕金森氏症,會不會到時解除管收,我們只
: 能繼續看下去~~~
: 很高機率是可以解除了~~可以回家啦~~~
這樣說不太正確吧?
都說這個「患病理由」不被法院接納,除非是要找第二審(臺中高分院)表示不服,不然
只能先在看守所待一段時日了...
且按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零九號民事裁定:
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乃基於「私法自治」所衍生之原理原則,與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之「拘捕前置原則」,旨在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不受國家非法之逮捕拘禁,性質上並不相同
,因而抗告法院應依職權審查第一審法院所為准否管收裁定,不受處分權主義之限制,對
證據之調查應依職權為之,亦不受辯論主義之拘束。
所以是否要管收,本來就是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的
這和一般民事訴訟的作法不一樣,且整個過程中又沒有經歷不合法的程序,所以要這樣思
考根本是多慮了...
不過話說回來,就所提到的金額明細,按照裁定書說法:
執行名義債權額:
第一筆:一零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及其衍生案件、一零九年度司聲字第六五】
八號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1. 117,969,922元
2. 123,200元
第二筆:一一二年度司執聲字第七號民事裁定
2,475,040元
受償金額:
第一筆:36,727,969元(扣除執行費用8,869元後)
第二筆:未能解決
這兩組看來金額不菲,也難怪會大富大貴到不知分寸
只是「裝病」這一招雖然未必能獲得同意,但這也不代表管收是永久的,最多只能拘留六
個月(含一次延長),之後除非有新事由,否則只能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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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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