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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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快訊!前民進黨祕書長吳乃仁自行到案
時間Fri Jun 12 14:58:33 2026
※ 引述《LeeSeDol (嘖嘖...)》之銘言:
: 前民進黨祕書長、新潮流大老吳乃仁因台糖售地案,被法院認定背信有罪;民眾黨主席黃國
: 昌過去多次質疑,吳乃仁仍欠國庫1.7億元「賴著不還」,卻搭名車、進出高檔餐廳。而台
: 中地院先前囑託台北地院查扣吳的資產,台北地院於本月3日簽發拘票拘提吳乃仁撲空,昨
: (11)日,吳乃仁已經到案,台中地方法院證實,他委託律師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
: 心得:
: 藍白翻車,
: 吳乃仁沒有落跑成功,
: 反觀藍白,李慶華現在人在哪裡,沒人知道。
: 藍白要不要公開呼籲李慶華快點面對司法?
理論上要坐桶子,也要有一定的財力才行
不然協助的「船夫」可是不會在明知無法得到任何利益的前提下,就隨口同意幫忙人家逃
到中國大陸(或其他中華民國司法不能管轄的地方)吧?
而以李慶華的案件而言,這發生都快十年了
另一共犯殷為瑩早已經先下判了,因為她自己認罪的關係,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
最終結果是:
殷為瑩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處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可是檢察官起訴時的犯罪事實,卻提到:
李慶華自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一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立法院第二至第七屆
立法委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立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
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
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亦即公費助理補助費
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份,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
,亦明知王○豫、鄭○榮、邱○娟等人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內,並未實際擔任立法院公費助
理之工作,竟為貪圖公費助理之補助款,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並與殷
○瑩、王○豫、鄭○榮、邱○娟等人(王○豫、鄭○榮、邱○娟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
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李慶華指示時任國會辦公室主任之殷為瑩,要求殷
為瑩提供其配偶王○豫、正式助理董○君之配偶鄭○榮、正式助理丁○源之配偶邱○娟作
為人頭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而王○豫、鄭○榮、邱○娟亦明知並未於附表所示之期
間,擔任李慶華之國會助理或處理助理相關工作,仍同意列名為李慶華之公費助理,並提
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與李慶華使用,進而由殷為瑩依李慶華指示之姓名、酬金,填具立法
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交由李慶華簽名後,送交立法院人事處,致立法院
不知情之人事處職員陷於錯誤,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立法院公費助理名冊」中,並撥付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該等款項則由李慶華個人自行使用,足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
委員公費助理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李氏涉及的是貪污罪,而不是背信罪
被害層面部分,理應是國家比公司(或其他非行政法人)要更嚴肅看待,這總不是在說笑
或者有什麼無端妄想的吧?
而話說回來,吳氏所涉的犯罪,又不侵害公益
且目前的情況是,根據臺中地院對外的說法(一一四年度管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業已將
當事人准予管收,並已依法解送至臺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理由略以:
(一)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多次聲請對債務人吳○○等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然截至一
一四年四月底,債權人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
(二)本院依債權人提出新聞報導等事證,顯示債務人吳○○有出入高檔餐廳及搭乘百萬名
車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豪奢生活,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
(三)為釐清債務人吳○○之財產狀況,本院依法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債務人吳○
○限期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然債務人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命令不為報
告。本院乃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債務人吳○○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
務人吳○○仍無正當理由違反命令,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本院又合法通知債務人
吳○○到庭接受訊問,債務人吳○○仍拒不到場,亦未提出「不能報告財產狀況」之正當
理由事證。本院乃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拘提,債務人吳○○於媒體報導拘提未著之
消息後,委任律師向本院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
(四)債務人吳○○於一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到院接受訊問時,辯稱:其住所地為其子所
有並出租予他人使用,因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由子女照顧而居住於子女住處,致未
遵期到庭接受訊問及陳報相關資料,其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之意願等語。然依據強制
執行法第20條規定,執行法院已發見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債務人即有據實
完整報告其一年內可供執行財產狀況之義務,若違背此項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
當擔保或遵期履行,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以利債權人實現其債
權。本件債務人吳○○就其主張未能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以供本院調查,其雖表達有協商
意願,但並未提出具體之清償債務內容,債權人代理人亦當庭表示今日無法進行協商。本
院審酌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其應交付之財產,並考量其屢次
未依本院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顯見其非「不能報告財產
狀況」,堪認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為管收,為有理由,爰依法裁
定准予管收。
所以且看是否能把錢吐出來,以避免自由受進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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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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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kaminari22tw: 有總統當保人為何需要坐桶子 101.10.166.225 06/12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