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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台北地檢署偵辦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涉嫌從1998年起,以親友當人頭,詐領助理費、加班費 : 、育嬰津貼補助超過787萬元,又非法從大陸地區無償輸入7萬4400劑快篩試劑,經台北地檢 : 署偵查終結,高金素梅與弟、妹等26人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其中高金遭求 : 刑12年6月,高金助理、藝人Matzka的岳父張俊傑遭求刑16年。 起訴通稿說法:(目前北檢方面尚未刊登,但某媒體已經先行掌握資料,案件編號:一一 五年偵字第七七一二號、第七七一三號、第一三三四二號、第一六零一四號、第一九四零 八號) 提起公訴部分: ┌─────┬─────────┬───────┐ │ 被告 │ 法條 │ 罪名 │ ├─────┼─────────┼───────┤ │ 高金素梅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 利用職務機會 │ │ │ 條第一項第二款 │ 詐取財物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詐欺取財 │ │ │ 條第一項(修正前) │ │ │ ├─────────┼───────┤ │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 意圖供應未經 │ │ │ 六十二條第一款 │ 核准擅自輸入 │ │ │ │ 醫療器材 │ ├─────┼─────────┼───────┤ │ 張○傑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 利用職務機會 │ │ │ 條第一項第二款 │ 詐取財物 │ │ ├─────────┼───────┤ │ │ 公司法第九條第一 │ 未繳納股款 │ │ │ 項前段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三人以上共同 │ │ │ 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詐欺取財 │ │ │ 款 │ │ │ ├─────────┼───────┤ │ │ 洗錢防制法第十九 │ 一般洗錢 │ │ │ 條第一項後段 │ │ │ ├─────────┼───────┤ │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 意圖供應未經 │ │ │ 六十二條第一款 │ 核准擅自輸入 │ │ │ │ 醫療器材 │ ├─────┼─────────┼───────┤ │ 高金○燕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 利用職務機會 │ │ │ 條第一項第二款 │ 詐取財物 │ │ ├─────────┼───────┤ │ │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 │ 一般洗錢 │ │ │ 條第一項(九十七 │ │ │ │ 年六月十一日修正 │ │ │ │ 前) │ │ ├─────┼─────────┼───────┤ │ 高金○華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 利用職務機會 │ │ 劉○穎 │ 條第一項第二款 │ 詐取財物 │ │ 張○琪 │ │ │ │ 林○君 │ │ │ │ 吳○卿 │ │ │ ├─────┼─────────┼───────┤ │ 陳○葟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詐欺取財 │ │ 楊○儒 │ 條第一項(修正前) │ │ ├─────┼─────────┼───────┤ │ 露子○尤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 利用職務機會 │ │ │ 條第一項第二款 │ 詐取財物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詐欺取財 │ │ │ 條第一項(修正前) │ │ ├─────┼─────────┼───────┤ │ 高○偉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 利用職務機會 │ │ │ 條第一項第二款 │ 詐取財物 │ │ ├─────────┼───────┤ │ │ 公司法第九條第一 │ 未繳納股款 │ │ │ 項前段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三人以上共同 │ │ │ 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詐欺取財 │ │ │ 款 │ │ ├─────┼─────────┼───────┤ │ 呂 ○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 利用職務機會 │ │ │ 條第一項第二款 │ 詐取財物 │ │ ├─────────┼───────┤ │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 意圖供應未經 │ │ │ 六十二條第一款 │ 核准擅自輸入 │ │ │ │ 醫療器材 │ ├─────┼─────────┼───────┤ │ 張○銘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三人以上共同 │ │ 張△傑 │ 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詐欺取財 │ │ 陳○順 │ 款 │ │ ├─────┼─────────┼───────┤ │ 越○女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 意圖供應未經 │ │ 麥○鳳 │ 六十二條第一款 │ 核准擅自輸入 │ │ 林○財 │ │ 醫療器材 │ │ 高○書 │ │ │ │ 陳○宗 │ │ │ │ 利○仁 │ │ │ │ 簡○隆 │ │ │ │ 程○蓮 │ │ │ └─────┴─────────┴───────┘ 不起訴部分: (一)被告高金素梅、露子○尤等二人:利用多族群協會詐領補助,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 訴之處分。 (二)被告雲○舜:涉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等罪嫌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另涉犯洗錢部分,部分因詐欺犯罪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與一零五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一條所定洗錢之構成要件不合,而行為不罰, 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被告高○偉、呂○、利○仁、麥○鳳等四人:涉犯洗錢部分,部分因詐欺犯罪所得未 達五百萬元,與一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一條所定洗錢之 構成要件不合,而行為不罰;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之處分。 移送併辦部分: 被告周陳○彬、張△傑等二人:以射箭及歌謠活動計畫詐領補助款,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因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 一四年度原訴字第五十八號案件,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故移請該院併案審理。 簡要犯罪事實: 一、詐領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薪資、育嬰補助等款項及洗錢部分 (一)以劉○穎名義申報詐領助理費75萬9,629元,及洗錢部分(涉案被告【下同】:高金 素梅、張○傑、高金○華、高金○燕、露子○尤、劉○穎) 高金素梅明知弟媳劉○穎並未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97年2月1日至98年1 月31日間,透過國會辦公室主任張○傑,及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尤,將劉○穎 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75萬9,629元,並由胞姐高金○燕負責使用支 配,以作為胞弟高金○華、劉○穎夫婦對子女之醫療費、教養費等家用支出。 嗣因高金○華與劉○穎感情不睦(已於98年1月21日離婚),高金○燕遂於98年1月16日自 劉○穎臺灣銀行帳戶,將剩餘詐得之助理費29萬1,061元等全數提出,復於同日存入個人 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 (二)以張○琪名義申報詐領助理費388萬5,982元部分(高金素梅、張○傑、露子○尤、呂 ○、張○琪) 高金素梅明知張○琪(即張○傑長女)長期旅居大陸地區從事音樂創作,未實際從事立法 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97年5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間,透過國會辦公室主任張○傑, 及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尤、呂○,將張○琪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 助理酬金388萬5,982元,而未依公費助理制度本旨專供高金素梅聘用助理,另挪為其他用 途使用。 (三)以張○傑名義申報詐領助理費53萬8,155元部分(高金素梅、張○傑、露子○尤) 高金素梅明知張○傑因健康因素、協助照料孫女及返回臺中照顧母親,多在家處理私人家 務,未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102年1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間,透過負責 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尤,將張○傑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53萬 8,155元,而作為張○傑個人使用。 (四)以楊○儒名義申報助理費,使陳○葟得以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詐領 育嬰補助15萬8,040元部分(高金素梅、陳○葟、露子○尤、楊○儒) 高金素梅明知其公費助理陳○葟並未因次女出生而中斷在立法院之職務,竟於102年2月1 日至102年7月31日間,透過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尤,將陳○葟找來之人頭楊○ 儒申報為其公費助理,並以其國會辦公室名義製作陳○葟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公文函, 使陳○葟得以持上開函文等資料,向勞保局詐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5萬8,040元。 (五)以露子○尤名義申報助理費56萬3,234元,卻從事私人事務部分(高金素梅、露子○ 尤) 高金素梅明知其指派公費助理露子○尤協助處理梅園文創有限公司(即GiwasAli餐廳)業 務之人事支出,不應轉嫁由立法院負擔,竟於103年2月起將露子○尤之公費助理薪資每月 調升1萬6,500元,嗣露子○尤於103年10月16日擔任GiwasAli餐廳店長職務後,已長駐花 蓮而未再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仍持續聘用露子○尤直至104年3月15日,合 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56萬3,234元。 (六)以林○君、吳○卿名義申報助理費,卻從事私人事務部分(高金素梅、張○傑、呂○ 、林○君、吳○卿) 高金素梅明知其指派公費助理林○君協助處理部落行銷有限公司業務之人事支出,不應轉 嫁由立法院負擔,竟於103年2月起將林○君之公費助理薪資每月調升1萬8,500元,且為避 免此情遭外界察覺,復於104年10月1日,透過國會辦公室主任張○傑,及負責公費助理行 政業務之呂○,將林○君找來之人頭即林○君之母親吳○卿,申報為其公費助理,直至 105年1月31日,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54萬5,917元。 (七)以高○偉名義申報詐領助理費142萬1,786元部分(高金素梅、張○傑、呂○、高○偉 ) 高金素梅明知高○偉係在十一音像有限公司(下稱十一音像公司)任職,未實際從事立法 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105年2月1日至107年6月15日間,透過國會辦公室主任張○傑, 及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尤、呂○,將高○偉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 助理酬金142萬1,786元,而未依公費助理制度本旨專供高金素梅聘用助理,另挪為其他用 途使用。 二、設立十一音像公司資本不實部分(張○傑、高○偉) 張○傑於102年3月15日透過個人助理高○偉,自所掌控之次女雲○舜名下台新銀行轉匯 300萬元至十一音像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充當十一音像公司設立時之資本,十一音像 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21日經准予設立登記後,張○傑復於同年5月28日,指示高○偉自十 一音像公司中國信託帳戶提領現金250萬元,旋將其中200萬元、50萬元分別存入均由張○ 傑保管及使用之張○琪名下中國信託、雲○舜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內,致十一音像公司於其 財務報表登記不實之300萬元資本。 三、利用臺灣原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下稱多族群協會)詐領補助,及洗錢部分(張 ○傑、高○偉、張○銘、張△傑、陳○順) (一)於104年度至107年度詐領補助款933萬5,000元部分(張○傑、高○偉、張○銘、張△ 傑、陳○順) 多族群協會係高金素梅於91年7月23日成立,並擔任第一屆理事長,嗣張○傑自高金素梅 處接掌多族群協會後,陸續推派周陳○彬等人擔任多族群協會理事長,然仍由張○傑實質 掌控而負責綜理多族群協會業務及統籌舉辦各項活動,並由高○偉、張○銘協助處理多族 群協會帳務、會計等事宜。詎張○傑明知多族群協會理應依規範申領政府機關補助款項, 維護公益社會團體之財務紀律與信賴基礎,竟利用多族群協會於104年至106年度委由原音 重現音樂社負責人張△傑;於107年度委由某某多媒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順舉辦原住民 射箭賽及歌謠演唱活動之機會,透過開立超額報銷收據或發票之方式,向政府機關及國營 事業單位詐取高額補助費用,合計於104年度詐領306萬4,000元;105年度詐領190萬9,000 元;106年度詐領228萬6,000元;107年度詐領207萬6,000元,共詐領933萬5,000元。 (二)洗錢部分(張○傑) 張○傑透過多族群協會以上述方式詐得106年度至107年度之補助款後,另基於掩飾、隱匿 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高○偉、呂○或利○仁等人提領包 含前開犯罪所得436萬2,000元(228萬6,000元+207萬6,000元)在內之現金後,全數交與 其收受,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四、挪用進口「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下稱快篩試劑)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 法部分(高金素梅、張○傑、呂○、越○女、麥○鳳、林○財、高○書、陳○宗、利○仁 、簡○隆、程○蓮) 高金素梅明知依財政部關務署111年5月13日台關業字第1111012402號公告,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5月11日至6月30日開放民眾以快遞進口快篩試劑, 合計數量每人未逾100劑者,得填報簡易申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惟免申請專案核准輸入 之快篩試劑,僅限於「個人自用」,如欲供應他人使用而輸入,即非屬個人自用之免申請 專案核准範圍,必需依法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 可證,方得輸入醫療器材。 詎其竟授權張○傑指示呂○、越○女、麥○鳳、林○財、高○書、陳○宗、利○仁、簡○ 隆、程○蓮等人,對外蒐集願意人頭以供自境外輸入快篩試劑,並允諾以每人頭輸入之一 百劑快篩試劑,該人頭可保留一部分之快篩試劑,其餘均應交由高金素梅團隊統籌運用, 所蒐集之人頭名單則交由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助理呂○、南區服務處主任麥○鳳負責彙整 後,以電子郵件寄至大陸廈門寶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廈門寶太公司)聯繫窗口,進 而於111年5月至6月間,合計將廈門寶太公司無償提供之7萬4,400劑快篩試劑輸入至臺灣 境內,上開快篩試劑除部分提供與人頭外,其餘均安排於各原住民地區挪用發放。 量刑意見: 一、審酌被告高金素梅長期擔任我國立法委員迄今已逾20餘年,身為國會議員,肩負選民 所託,執掌國家立法、審議預算、法案、質詢行政官員等重責大任,本應為人民表率,明 知立法院核撥予立委助理費用之目的,係為協助立委得以藉由遴聘助理協助處理各項龐雜 、專業領域之業務,以提高立法及問政品質,並非對立委個人之實質補貼,竟為圖一己私 利,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之目的,與被告張○傑等人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虛報 人頭及低薪高報等方式,長期將國家給予之助理補助費中飽私囊或挪作他用,總計詐領公 費助理薪資、加班費、年終獎金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超過787萬元(計算式:【劉○穎 】75萬9,629元+【張○琪】388萬5,982元+【張○傑】53萬8,155元+【陳○葟育嬰補助 】15萬8,040元+【露子○尤】56萬3,234元+【林○君】54萬5,917元+【高○偉】142萬 1,786元=787萬2,743元),此舉不僅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更徹底摧毀國民對於代議制度 與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又其明知醫療器材之輸入,關係國民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至鉅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或核發登錄,不得擅自輸入,其利用主管 機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期間放寬民眾自境外輸入一定數量快篩試劑免予申請 查驗登記並應獲准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機會,透過他人名義自大陸地區無償取得未經查 驗許可高達7萬4,400劑快篩試劑,供給不特定民眾領取使用,圖以增益個人及其團隊聲望 ,不僅危害不特定民眾健康之風險,更破壞國家醫療器材管理體制,而嗣後推諉一概不知 ,並猶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建請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以上之刑 ,以昭炯戒。 二、被告張○傑為本案核心角色,長期擔任高金素梅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及助理,本 應協助國會議員恪遵法令、善用國家公帑以深化民意監督。然被告張○傑卻與高金素梅等 人,為圖一己私利,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虛報人頭及低薪高報等方式,長期將國家給 予之助理補助費中飽私囊或挪作他用,總計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逾700萬元,嚴重破壞國 家人事及財務制度,敗壞官箴;又其身為多族群協會實際掌控者,理應秉持誠信推動會務 ,竟圖謀私利,長期以不實單據、虛偽憑證等手段,向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等單位,詐領 補助款總計逾933萬元,嚴重蠶食公共資源,妨害社會公益發展;又為逃避司法追緝,復 指示他人以現金提領等方式刻意隱匿不法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融秩序,妨礙 國家追查情節重大;復衡諸被告張○傑迄今僅坦承驗資不實及違反行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 嫌,對於上開詐領助理費及補助款等犯行仍否認犯行,並飾詞狡辯,且迄今並未繳回犯罪 所得,其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建請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上之刑,以昭炯戒。 三、被告劉○穎、高○偉等二人,於偵查中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於本案均未取得犯罪所 得,並配合相關偵查作為,供述其他共犯參與之情節,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建請從輕量 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四、被告陳○葟、高○書、陳○宗、利○仁等四人,於偵查中業已坦承全部犯行,堪認其 犯後態度尚佳,建請從輕量處適當之刑,以勵自新。 五、被告高金○燕、高金○華、張○琪、楊○儒、露子○尤、林○君、吳○卿、呂○、張 ○銘、張△傑、陳○順、越○女、麥○鳳、林○財、簡○隆、程○蓮等十六人,請就其等 參與本案犯罪期間、各自之角色分工、參與次數、所涉金額、所領取之報酬總額、犯後態 度及其等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手段、前科素行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罰。 全部讀完是覺得,這「犯罪組織」未免太大了吧? 而且除了高金、張兩人之外,其餘被告似乎都認罪了,這是要表示以後將出現「我不會屈 服的」之類的滑稽言辭嗎? 表面上是無黨籍人士,但劣根性根本無從隱藏,早已經被看出來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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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80909562.A.F3A.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7.229 馬來西亞), 06/08/2026 17:09:17
1F:推 Malion: 這個會有人打心裡認為不是清算嗎? 42.72.242.52 06/08 17:18
2F:→ tony121010: 一定跟阿北一樣清白 111.243.226.68 06/08 17:19
3F:推 chungj: 007/009快上 220.130.154.50 06/08 17:23
4F:推 iamm: 高金全家整整齊齊的 114.34.228.167 06/08 17:26
5F:→ dawson0130: 又要清清白白了 101.8.232.29 06/08 17:41
6F:→ breacal: 好的,高雞關到死 111.251.17.109 06/08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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