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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2026/03/12 11:53 記者黃子暘/新北報導 : 國民黨前新北市議員、現任藍委廖先翔的父親廖正良捲入圖利罪官司,一審、二審皆判6 : 年、褫奪公權3年,經廖正良上訴後高院更一審改判5年8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30萬犯罪 : 所得。 : 沒錯 : 清清白白 : 請各位小草小蔥們 : 一起站出來聲援 : 讓大家看看司法的真面目 : 阿伯清清白白 虹安清清白白 : 國昌清清白白 正良清清白白 : 一定要讓正直和善良回來 今天看到裁判文書了,所以還要說廖父「清清白白」嗎?確定在人格上,是毋庸置疑的沒 有問題嗎? 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部分經人工智能整理) 【被告辯詞】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時間擔任新北市議員之情固坦認在卷,然矢口否認有何公務員職務收賄 犯行,辯稱:這件案件是單純的選民服務,我沒有向張緯立表示過要錢,也沒有談過要錢 ,也沒有比「三」之手勢;廖國永來我服務處請託,我也表示會盡力幫忙;我沒有給蘇志 民施壓,我對公務員都很尊重,我嚴守民意代表的職責,如有類似案件,我都用拜託的方 式請拆除大隊給予業主多一點時間搬遷,減少業主的財產損失,要拆的時候告訴我服務處 ,好讓我給選民一個交代,讓選民知道我有在關心這個案件,我從來沒有主張緩拆或免拆 ,我也沒有收到三十萬元等語。 【法院判斷】(程序部分,大多同一零八年度上訴字第四零九三號刑事判決記錄,質疑內 容未見更新,就不贅載了) 一、被告身分及職務範圍 身分認定:被告為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監督權限:拆除大隊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下級機關,依法負責違章建築之認定與拆除。 被告身為市議員,尤其曾擔任負責審查工務局及其所屬機關之第三審查會議員,對於拆除 大隊擁有質詢、審議、監督之固有職權。 職務行為之擴張解釋:被告以議員名義聯繫、協調人民陳情事項,雖非法律明定,但與其 法定職務(如質詢、審查預算)有密切關聯性,足以形成一定影響力,此類請託、關說行 為亦屬其職務範圍內得為之行為,故為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職務上之行為」。 二、被告對於違章建築應予拆除之事實具有認知 被告明知廖國永所興建之建築經拆除大隊認定為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之「實質違建」, 且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應立即拆除、不得准予緩拆或免拆。被告對此知之 甚明。 三、被告利用議員身分干預行政裁量之事實 請託行為:  ・被告服務處人員曾將蓋有「新北市議員廖正良敬託」條戳之拆除通知書,傳真予拆除   大隊。  ・被告親自致電拆除大隊副隊長蘇志民,要求給予業者多一點搬遷時間,並要求在執行   拆除前先與其溝通協調。  ・一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拆除當天,被告致電蘇志民並發送簡訊(如「打狗之前也要看一   下主人」等語)表達不滿,蘇志民隨即指示現場人員撤離,停止拆除。 干預效果:  ・拆除大隊因懼於被告議員身分之影響力(例如擔心預算被刪減),屢次指示暫緩或僅   象徵性拆除。  ・導致本案建築從原定一零四年十月之拆除日期起,至一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最終拆除   前,得以長期免於拆除,使力榮公司及廖國永得以繼續違法使用該建築。  ・法院認定此舉已違反「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之強制規定,構成行政裁量之   違法。 四、被告收受賄賂之事實 期約賄賂:被告在服務處內,向請託人張緯立比出「三」之手勢,要求三十萬元作為處理 違建免拆或緩拆事宜之報酬。 收受賄賂:  ・張緯立從郵局提領三十萬元現金,交由廖國永。  ・廖國永與張緯立一同前往被告服務處,將裝有三十萬元現金之茶葉袋放置在被告會議   室桌上。  ・被告收下款項,未予退還,並表示會處理看看。 對價關係:被告收受該三十萬元與其利用議員職權關說拆除大隊之職務上行為,具有明確 之對價關係。 五、法院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駁斥 「選民服務」辯解:法院認為被告明知為不得補照之違建,卻利用議員身分施壓,要求暫 緩甚至免拆,已逾越單純選民服務之範疇,構成對行政決定之干預。 「未作成緩拆處分」辯解:法院認定被告之行為已使公務員作出暫緩拆除之行政決定,縱 使未作成正式之「緩拆」行政處分,亦不影響其干預行政裁量之認定。 關於「三」手勢之爭議:法院綜合張緯立、廖國永、王文隆、王麗雪、梁嘉肜等人之證詞 、通訊監察譯文、帳戶交易明細及轉帳傳票等證據,認定被告確有以手勢索賄並收受三十 萬元之事實。對於張緯立證述之細節差異,法院認為不影響主要事實之認定。 關於張緯立證詞可信度:法院認為張緯立與被告無深仇大恨,且其坦承行賄,面臨較詐欺 罪更重之刑責,無構陷被告之動機。 禮品登記表:法院認為該登記表可隨意抽換,且被告收受賄賂為違法行為,不能以登記表 上無記載即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六、最終結論 被告身為市議員,明知違章建築依法應即拆除,卻利用其職務上之影響力向拆除大隊關說 施壓,使違建得以長期免拆,並以此為由向業主收受三十萬元賄賂。其行為已該當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附按:第一審部分具結證詞內容(就這些筆錄記載,被告、辯護人均未爭辯證據能力) 張緯立: 一: 在廖國永收受拆除單後二至三天即一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至十七日間某日,我與王文隆一同 至廖正良服務處找被告廖正良幫忙本案建築緩拆事宜,當時我坐在被告廖正良側面右手邊 ,王文隆則坐在被告廖正良側面左手邊,呈現三角型態,我們請被告廖正良幫忙看拆除之 事能不能拖,能拖盡量拖,被告廖正良即比出「三」之手勢,並說「好,會盡力幫忙」, 因我前已和被告廖正良提及有沒有較好處理之辦法,被告廖正良也沒講什麼,突然比出「 三」,我認為被告廖正良的意思即是索討金錢,而三萬元又太少,三百萬元又太多,最合 理就是三十萬元,被告廖正良比「三」手勢後不到一分鐘我與王文隆即離開,離開後我即 告知廖國永需三十萬元。 二: 於一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幾天,廖國永跟我說要去找廖正良,要我把之前借款三十萬 元準備好,他要將這筆錢給廖正良,故一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當天我先一個人去廖正良 服務處對面郵局提領三十萬元,每十萬元一疊,共三疊一千元紙鈔,並在廖正良服務處騎 樓下等廖國永,廖國永開車到場後將車子停在騎樓下,我在騎樓下將錢交給廖國永,廖國 永收到後即進到車內將我交給他的錢直接放到茶葉袋裡,茶葉袋大小是一般可放二罐一公 斤裝茶葉罐大小,其後我與廖國永一同上去服務處後,廖國永把茶葉袋放在廖正良會議室 桌上,廖正良沒看就直接放到自己座位桌下,廖正良把茶葉袋放在桌下,並回應「還送茶 葉,這麼客氣」,廖國永並跟廖正良說本件違建事情謝謝廖正良幫忙,請廖正良幫忙處理 看能不能不拆或是自拆照相結案,最後由我與廖國永一同離開廖正良服務處。 王文隆: 我受廖國永之託,與張緯立一同到廖正良服務處與被告廖正良見面一次,這次廖國永請我 去目的是確認張緯立是否認識被告廖正良,並請託本案建築不拆之事,當次會談張緯立介 紹我與被告廖正良認識,我向被告廖正良稱「我們違章又來了,幫忙我們去講一下」,被 告廖正良說「他幫忙看看,盡量」。 王麗雪: 我聽廖國永說有委託張緯立幫忙處理後面的事,張緯立有積欠力榮公司三十萬元;我聽廖 國永說過,是都交代張緯立去處理,他有說張緯立總共已經拿了五十萬元,違建後面有的 東西是包給張緯立做,我大約知道是那些錢,聽張緯立說那些錢是要拿去找議員廖正良處 理;張緯立有跟我們借三十萬元沒錯,但之後廖國永叫我不要再跟張緯立催討這筆錢了, 這筆錢要讓張緯立去處理後面的事。 梁嘉肜(力榮公司會計): 我於一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製作力榮公司二筆轉帳傳票,內容分別為「借方:雜費( 新廠)─三十萬元、貸方:銀行存款─力榮乙(新廠雜費)」、「借方:銀行存款─力榮 乙(阿強還款)─三十萬元、貸方:應收票據(阿強還款)─三十萬元」,當時是公司老 闆娘王麗雪叫我製作,並告訴我這筆錢是張緯立和廖國永有找廖正良處理本案建築違建拆 除事宜,該筆三十萬元款項即作為本案違建免拆之賄賂款。 【上訴理由論斷】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廖正良犯罪事證明確,變更起訴法條,援引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修正後刑法第 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等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並為相關之沒收、追徵,固非無 見。惟查: 1.被告本案應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原 審認僅該當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尚有未洽。 2.原審未及審酌本案自繫屬第一審時起已逾八年未能確定,應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 規定減輕其刑,亦非妥適。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其辯詞不可採,亦 經本院指駁如前,是其執前詞而否認犯罪並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所 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雖無理由, 惟其上訴指摘原審認定被告僅該當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不當一節,則屬有 理由。 【延宕審理理由】 查本案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一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一零五年度偵字第一三 三四一號、一零六年度偵字第四六四三號提起公訴,於一零六年十一月六日繫屬原審法院 等情,有起訴書、原審收狀章戳在卷足憑。經原審及本院歷審審理,迄至本院宣判時,已 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本院審酌本件起訴被告人數為二名,起訴書長達五十頁篇幅,卷證 繁多,為釐清本案被告廖正良與其他同案被告之罪責,原審及歷審傳喚多名證人、調閱資 料、多次勘驗證人廉政署詢問、偵訊及原審錄音、錄影等,而原審、本院確認之方式,又 需逐一檢視調得之資料,被告及共犯及其等辯護人再為相關答辯,並傳喚多名證人到庭交 互詰問,是本案之案情繁雜,審理需時甚久,而被告廖正良自本案繫屬第一審迄今,多能 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本案訴訟程序之遲滯,尚非因被告個人之事由所致,審酌被告之速審 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判斷,本院認被告廖正 良之速審權已受侵害,情節重大,均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就被告所犯之罪,依刑事 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減輕其刑。 原來是要調一堆記錄,所以才會觸發《速審法》 但這難道沒有顯示法院效率出了問題嗎?讓有罪者得以逃脫法網,這根本就只能怪招聘新 血不力,不是什麼可以簡單打發的! 且順帶一提,合議庭組織是刑事第十二庭,未曾經手京華城卷宗,所以對民眾黨來說,沒 什麼好可怕的。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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