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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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北檢建請北院駁回柯文哲解境要求
時間Mon Mar 16 19:56:57 2026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聯合報的消息
: 北檢:柯涉犯重罪且無「配戴電子腳環出境」之前例,建請法院駁回聲請,不過北檢對此沒
: 有正面回應。
: 民眾黨:靜待台北地院評議裁定。
就表面理解來看,這很正常
畢竟如果戴著電子腳環離開台灣,後續報到、追蹤等機制要怎樣處理?(如果有一併聲請
解除指定期間之管制措施、建議責付對象等,則另當別論)
除非現有的科技真夠發達,不然很少會有這事!
否則在國外試圖破壞設備的話,要怎樣賠償損失?可以在已經扣押的銀行帳戶中,視為犯
罪所得來超額追徵嗎?
: 柯黑馮光遠則是建議,讓柯文哲去日本無妨,也認為他會回來,但是要有一個但書
: ,就是「自願透明」,具體做法如下:
: 主動邀請一個「隨扈」二十四小時跟著,防柯私下見「橘子」,防柯趁機安排落跑或投誠,
: 防柯做出一個戴電子腳鐐的人不應該做的所有事情。
: 雖然是個方法,不過肯定會被控訴侵害人權,然後又是無罪推定什麼的,憑什麼一個尚未被
: 判刑、清清白白的人要受到這樣的政治迫害
: 各位怎麼看?
至於這人的建議,更是匪夷所思
看來是具備「責付」的意思,然而所謂的「隨扈」可以請誰?這時得說同案的沈慶京,按
照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聲字第四一九號刑事裁定(二月十日的事):
被告沈慶京因貪污等案件(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聲請人(蘇振文律師)不服
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三日所為否准前往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範圍以外
區域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慶京前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貪污等案件,經本
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經本院裁定其於提出新臺幣
一億八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施以科技
設備監控(活動範圍限於臺北市)。聲請人前為被告於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聲請於一一
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或同年月二十八日前往南投縣草屯鎮視察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工公司)鳥嘴潭人工湖工程,經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貪污等案件受命法官
(下稱本院受命法官)以提出聲請之時點與暫時解除限制活動範圍之日期過近不及作業為
由,要求提出聲請之時點至暫時解除限制活動範圍之日期應預留二週。嗣聲請人再為被告
於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於一一五年二月十日前往南投縣草屯鎮視察中工公司鳥嘴潭
人工湖工程以及於一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前往新北市三芝區祭拜父母、岳父母及好友,本院
受命法官固於一一五年二月三日作成處分(下稱原處分),准許被告於一一五年二月十五
日前往新北市三芝區,然就於一一五年二月十日前往南投縣草屯鎮部分以因時間緊迫、尚
難及時調查釐清為由,暫不予准許。然聲請人提出聲請之時間已符合本院受命法官之要求
,原處分顯然違反禁反言之誠信原則,又檢察官就原處分作成前所表示聲請人釋明不足之
意見亦與比例原則不符,爰依法對原處分有關否准被告於一一五年二月十日前往南投縣草
屯鎮部分提起準抗告,聲請本院撤銷原處分,並自為裁定准許被告於一一五年二月十日前
往南投縣草屯鎮等語。
二、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
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
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原處分係由本院受命法官於一一五年二月三日以北院信
刑衛一一三金訴五十一字第1150001507號函所為,核屬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又被告前於
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經本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並同時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
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活動範圍限於臺北市),是原處分係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
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許可停止羈押後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具體措施及限制活動範
圍之暫時解除,核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關於羈押之替代處分,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應屬適法,先予說明。
三、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
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
款定有明文。又以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作為羈押替代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
、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罰執行之保全,並於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之前
提下,使法院能夠選擇除如同羈押之強烈干預人身自由以外之手段,以緩和強制處分對於
被告之自由與權利之限制,是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接
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其應否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之限制活動範圍,應屬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或判斷之事項,苟無違背法律規定及顯然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因此,被告有無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之限制活動範圍之必要,自應由法院就
具體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就是否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之限制活
動範圍之決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
四、經查:
(一)聲請人固主張本院受命法官前於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函知聲請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
控之限制活動範圍請預留至少二週之時間,聲請人於同年月二十七日聲請於一一五年二月
十日前往南投縣草屯鎮視察中工公司鳥嘴潭人工湖工程,實已間隔二週,原處分卻以時間
緊迫難以即時調查釐清為由暫不予准許,已違反禁反言原則等語。然查,觀諸聲請人所提
出聲請狀之內容,聲請人遞出聲請狀之時間係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如不算入遞狀
當日,距離一一五年二月十日間隔已不到二週(前開二日同為週二),又因本院通常收文
、分文有一定流程,本院受命法官係於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始接觸前開聲請狀,間隔確
實不到2週,應無聲請人所稱本院受命法官有違禁反言原則之情形,聲請人此部分主張顯
有誤會。另在刑事訴訟法所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在訴訟程
序中既屬平等之關係,位居中立地位審理案件之法院就一方所提出之聲請,在前開法定框
架下,原則上應使另一方能充分知悉並表示意見,法院始能通盤整合多方意見而為適法之
判斷,是本院受命法官於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收受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後,已盡速詢問
檢察官之意見,檢察官則於一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以北檢力竹一一三蒞二七二一五字第1159
012391號函陳述意見,本院受命法官即於一一五年二月三日對外作成原處分,考量一一五
年一月三十一日、同年二月一日分別係休息日、例假日,本院受命法官已極盡可能妥速處
理聲請人所為之聲請,並無任何不當稽延之情形,且聲請人有關於一一五年二月十日前往
南投縣草屯鎮視察中工公司鳥嘴潭人工湖工程之聲請難認有急迫、必要之情形(詳後述)
,則難認原處分於程序上有何聲請人所指摘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又聲請人主張檢察官表示中工公司為上市公司,業務執行分層決行,被告並未釋明有
何親自前往勘察工程之必要,且此有架空本院對被告限制住居之疑慮等意見,係以限制住
居目的無關理由為不同意之意見,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原則等語。然查,被告固以
其身為中工公司最高顧問,有前往察看工程成果、與員工交流討論、鼓勵駐地同仁之需求
,以達成全球氣候變遷、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而有親自前往視
察之必要,惟位處科技進步、資訊發達之現代,資訊網路之快速流通早已大幅消弭人與人
之間之距離,實體距離已可透過通訊科技打破,如以照片傳送、影音播送、視訊通話、直
播等方式傳遞資訊,而被告所欲完成視察、討論、鼓勵等行為實可透過上述通訊方法完成
,且視察工程亦非社會通念所咸認具有急迫性、非本人親自到場處理之事,實難認被告已
釋明有何必須親自前往南投縣草屯鎮視察中工公司鳥嘴潭人工湖工程之必要。另聲請人固
指摘檢察官所陳述之意見有不當之處,然此意見既非本院受命法官所作成,自無法單以此
指摘原處分有違反比例原則,且原處分就聲請人有關聲請於一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前往新北
市三芝區祭拜父母、岳父母及好友部分予以准許,亦可見本院受命法官在聲請暫時解除科
技設備監控之限制活動範圍符合合理作業時間要求,以及有具體釋明暫時解除之適當理由
之情況下,確有准許聲請,足徵本院受命法官並非未區分具體情況而一律否准被告之聲請
,係在通盤考量各項因素而為適法之判斷,故無裁量濫用之情形,則難認原處分於實體上
有何聲請人所指摘違法或不當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院受命法官認被告未適時提出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之限制活動範圍之
聲請,以及審酌具體情節後認無法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之限制活動範圍之必要,係基於
訴訟程序順暢進行及發現真實等重大公共利益之考量,而為否准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之
限制活動範圍之處分,核屬本院受命法官本於職權之適法行使,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原
處分各項裁量亦無違法、不當或逾越比例原則之處,則被告執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而聲請撤
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吳承學法官、趙耘寧法官、林承歆法官
還讓其他法庭過目整個貪污卷宗,柯文哲不會覺得難為情嗎?
反正在宣判前,最好還是乖乖在台灣待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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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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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arcow: 這次駁回,可以確定被判刑,至於判幾年218.164.200.106 03/16 20:03
2F:→ starcow: 過幾天判決出來後才知道218.164.200.106 03/16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