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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whung (畫一隻雞)》之銘言: : 國民黨主席鄭麗文表態要針對「黨產條例」進行修法,並再重新與民眾黨立委溝通。民眾 : 黨團總召陳清龍表示,未見具體草案內容無法多作評論,但與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日前表達 : 不會答應再修黨產條例追回50億元的立場一致,並不會支持;但據了解,中投董事長陳樹 : 近日有拜會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與現任主席黃國昌,是否放行黨產條例仍待觀察。 : 說話的藝術就是這樣 : 民眾黨說的是「不會答應」,並不是說「反對」 : 不舉也是「不會答應」的一種 : 在藍>綠的情況下 : 藍支持、綠反對、白不舉的話,最終也會通過 : 那麼國昌老師會幫國民黨拿回50億黨產嗎? 覺得需要請託其他勢力幫忙的話,現在看來似乎沒有必要 因為這五十億元中,有其中五分之一確定是黨產會追徵不得的,按照今天出爐的最高行政 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九五號判決摘要: 【事實背景】 標的:臺北市中正段三小段一零四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現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中山 南路十一號) 價額:約十一點四億元 第一審判決:原處分撤銷。 【上訴結果】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院發回判決已說明,於黨產條例一零五年八月十日公布日已非政黨等申報義務人之 財產者,該財產若不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政 黨通常財產,除非申報義務人有違反黨產條例所定申報義務情形,得另依同條例第十條規 定推定為不當黨產外,必須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才適 用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推定為不當黨產,繼而由上訴人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聽證 程序認定後,據以採取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回復匡正措施。 二、系爭土地及原建物於黨產條例一零五年八月十日公布前,已由被上訴人轉售予他人, 不屬被上訴人、其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所有,且被上訴人已依黨產條例規定申報,無違 反法定申報義務情形;其於七十九年間向當時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承購所支付 的對價,系爭土地部分是按照財政部七十八年度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以當 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二成計算,原建物部分是按臺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之當年度價額計 算,作為計價的依據,而上訴人則未敘明被上訴人究竟是如何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 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參照上述說明,系爭土地及原建物並非受黨產條例推定的不當 黨產,上訴人不得逕依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條規定,經聽證程序逕行認定為不當黨產後 ,對被上訴人追徵其價額。原處分於法有違,原判決撤銷原處分,核無違誤。 而在前案判決(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五三二號)中,已經提到有未針對特定爭點充分攻防之 違背法令的問題: 觀諸黨產條例第一條規定之立法宗旨,其立法理由載明:「……二、現代民主政治係以政 黨政治方式呈現,各政黨之自由、正當發展必須給予保護。為使各政黨維持競爭之機會均 等,須保障各政黨具有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是以,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 並健全民主政治,爰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本條例調查及處理於解嚴前成立之政黨及其附隨 組織取得之財產,以實現政治公平競爭之立足點平等,落實轉型正義。三、依監察院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函送行政院之調查意見指出,過去威權體制下,政黨將原屬國家的財 產移轉登記為該黨所有,或接受各級政府機構無償贈與土地及建築物,係訓政、戒嚴時期 、動員勘亂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之現象,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之要求。惟如依 現行法律規定請求政黨返還,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已經過,且 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均有其困難,爰有以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政 黨黨產之必要性。」等語,可知黨產條例在於重新檢視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我國解除戒 嚴前成立之政黨,其取得財產之正當性,係採舉證責任轉換之立法體例,即政黨自三十四 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 於黨產條例公布日時尚存之現有財產,除黨費等一般收入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由政黨舉證該財產之取得係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始能保有該財產,俾符合實質 法治國原則之要求。 所以國民黨還需要藉由修法,搞圖利行為嗎? 只要在法院上好好處理,就可以了,何必要大費周章去犯罪呢?(不過目前國民黨尚未回 應此事,所以不知道他們的立場)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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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whung: 哇 你竟然還有在追這條 118.171.28.224 03/11 20:05
2F:→ laptic: 因為今天剛好有判決 去搜了一下剛好發現 180.74.218.6 03/11 20:06
3F:→ laptic: 有類似討論 180.74.218.6 03/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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