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olitics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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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我剛剛想到的。 設身處地,我如果是藍粉,當我面對針對國民黨在228事件中的暴行所招來的指責時,我 絕對要用這招。 它可以讓自己忘記: 1.查緝私菸執法過當──畢竟中華民國法律裡面,應該不存在查緝員面對販售私菸者,必 須『手槍柄敲擊林江邁頭部,讓她頭破血流、當場昏倒。』 2.查緝員引發眾怒後逃跑。 3.有個市民陳文溪被查緝員的子彈打死。 4.專賣局自己品質差、價格高、還貪汙(官員把好菸拿去賣黑市),才逼出私菸市場。 5.事後機關推拖、隱瞞。 6.私菸案是導火線,台灣早已累積嚴重民怨——戰後經濟崩潰、失業、通膨、外省官員 貪腐歧視、本省人被打壓。 ——只要稍微嘴一下,就可以把上述事實拋諸腦後了,把責任全推給受害者,忽略公權 力濫用與系統性問題。 多方便啊! 這就像是在說「如果喬治・弗洛伊德不抵抗,警察就不會壓死他」——完全迴避過 度執法與體制問題。不去看問題就沒有問題了。 命名為Victim Blaming大法。 我如果是藍粉一定推廣這招,這樣就可以把228簡化成「小販違法+暴民鬧事」 ,好洗白陳儀/先總統蔣公的失政與屠殺責任。 只要閉起眼睛,作為一切根源的威權政府的腐敗與暴力,就通通不存在lo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39.17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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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A: 抽煙去死一死223.141.253.213 02/28 15:50
2F:→ dandes0227: 老實說也只有白癡才會相信抓個私煙會 1.163.105.27 02/28 15:53
3F:→ dandes0227: 搞到全台起義 嘻嘻 1.163.105.27 02/28 15:53
4F:→ webster1112: 沒有喔,不是這樣喔!!!!! 42.73.42.120 02/28 16:07
5F:→ webster1112: 支那賤畜不要來不是更好????? 42.73.42.120 02/28 16:08
6F:→ webster1112: ? 42.73.42.120 02/28 16:08
7F:推 iwinlottery: 不要反抗綠共不就沒事了 115.43.142.51 02/28 16:08
8F:→ webster1112: 這樣 滯台支那/鄭麗文等也不用還要 42.73.42.120 02/28 16:09
9F:→ webster1112: 交通去面見習近平 42.73.42.120 02/28 16:09
10F:噓 waynecode: 不要違法很難嗎? 61.231.42.94 02/28 17:35
11F:→ waynecode: 查緝私菸還妨礙執法,在美國早就被警 61.231.42.94 02/28 17:35
12F:→ waynecode: 察槍斃了 61.231.42.94 02/28 17:35
13F:→ waynecode: 引發眾怒個屁,在美國,群眾敢包圍正 61.231.42.94 02/28 17:35
14F:→ waynecode: 在執法的警察嗎? 61.231.42.94 02/28 17:35
槍斃個雕?拿美國國情來硬套是在哈囉? 當時中華民國法律可沒准許你講的這樣幹。 1947年2月27日台灣用的總是中華民國法律,不是美國法吧。 當時有這樣的法律條文(1947年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1935年1月1日公布,1947年完全有效):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傅學通開槍的對象是在家門口看熱鬧的無辜路人陳文溪(20歲,胸部中彈次日死亡),不 是正在攻擊他的人。完全不符合「現時不法侵害」與「比例原則」。 警察使用槍械相關規定(當時《警察官使用武器條例》及專賣局查緝規則): 使用槍械 必須符合「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非使用不足以自衛」「事先警告」等嚴格條件。 查緝員是先用槍托毆打跪地求饒的寡婦林江邁(過當執法),才被群眾包圍,開槍打死旁 人——這叫執法過當,可不是合法自衛嘿! 所以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全是外省法官)怎麼判的? 傅學通(開槍那個)殺人罪初判死刑,後改10年; 葉得根(打寡婦頭破血流那個)傷害罪判4年6個月。 1947年4月3日。 這是國民黨自己法院的判決。 連國民黨自己的法院都判他們違法,這樣總不能說「法律允許對圍觀民眾開槍」吧? 否則法院在幹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寫得清清楚楚:必須「現在不法侵害」且「不過當」。 查緝員先打跪地寡婦,開槍打死在家門口看熱鬧的路人——這叫合法? 群眾包圍是後續反應,不是「正在攻擊」可以隨便開槍的理由。 還有扯美國護航是累了嗎?1947年美國警察也沒權利隨便對圍觀群眾開槍(更別說現代還有 Graham v. Connor合理性標準)。 拿2020年代美國警察文化,硬套1947年台灣,雙重標準也太明顯了吧?這不是「不要賣私 菸就沒事」,這是公權力濫用。 私菸違法,執法就能打人殺人——這笑話邏輯讓人有「女生穿少就被性侵活該」的既視感, 但連狗都不會信這套。 A.當時法律根本不允許警察/查緝員對圍觀群眾或無辜路人開槍。 B.連國民黨自己的法院都判決有罪,證明開槍違法。 C.舉美國比較完全是張冠李戴,半點也護航不了(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法律)。 不要違法很難嗎——去跟當時的查緝員抱怨吧!! ※ 編輯: tim1112 (101.3.106.53 臺灣), 02/28/2026 18:37:02
15F:推 iwinlottery: 紅熊不要犯罪不就沒事了 115.43.142.51 03/01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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