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1112 (死掉)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黑特] 不要卖私菸不就没事了!
时间Sat Feb 28 15:50:25 2026
如题,我刚刚想到的。
设身处地,我如果是蓝粉,当我面对针对国民党在228事件中的暴行所招来的指责时,我
绝对要用这招。
它可以让自己忘记:
1.查缉私菸执法过当──毕竟中华民国法律里面,应该不存在查缉员面对贩售私菸者,必
须『手枪柄敲击林江迈头部,让她头破血流、当场昏倒。』
2.查缉员引发众怒後逃跑。
3.有个市民陈文溪被查缉员的子弹打死。
4.专卖局自己品质差、价格高、还贪污(官员把好菸拿去卖黑市),才逼出私菸市场。
5.事後机关推拖、隐瞒。
6.私菸案是导火线,台湾早已累积严重民怨——战後经济崩溃、失业、通膨、外省官员
贪腐歧视、本省人被打压。
——只要稍微嘴一下,就可以把上述事实抛诸脑後了,把责任全推给受害者,忽略公权
力滥用与系统性问题。
多方便啊!
这就像是在说「如果乔治・弗洛伊德不抵抗,警察就不会压死他」——完全回避过
度执法与体制问题。不去看问题就没有问题了。
命名为Victim Blaming大法。
我如果是蓝粉一定推广这招,这样就可以把228简化成「小贩违法+暴民闹事」
,好洗白陈仪/先总统蒋公的失政与屠杀责任。
只要闭起眼睛,作为一切根源的威权政府的腐败与暴力,就通通不存在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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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A: 抽烟去死一死223.141.253.213 02/28 15:50
2F:→ dandes0227: 老实说也只有白痴才会相信抓个私烟会 1.163.105.27 02/28 15:53
3F:→ dandes0227: 搞到全台起义 嘻嘻 1.163.105.27 02/28 15:53
4F:→ webster1112: 没有喔,不是这样喔!!!!! 42.73.42.120 02/28 16:07
5F:→ webster1112: 支那贱畜不要来不是更好????? 42.73.42.120 02/28 16:08
6F:→ webster1112: ? 42.73.42.120 02/28 16:08
7F:推 iwinlottery: 不要反抗绿共不就没事了 115.43.142.51 02/28 16:08
8F:→ webster1112: 这样 滞台支那/郑丽文等也不用还要 42.73.42.120 02/28 16:09
9F:→ webster1112: 交通去面见习近平 42.73.42.120 02/28 16:09
10F:嘘 waynecode: 不要违法很难吗? 61.231.42.94 02/28 17:35
11F:→ waynecode: 查缉私菸还妨碍执法,在美国早就被警 61.231.42.94 02/28 17:35
12F:→ waynecode: 察枪毙了 61.231.42.94 02/28 17:35
13F:→ waynecode: 引发众怒个屁,在美国,群众敢包围正 61.231.42.94 02/28 17:35
14F:→ waynecode: 在执法的警察吗? 61.231.42.94 02/28 17:35
枪毙个雕?拿美国国情来硬套是在哈罗?
当时中华民国法律可没准许你讲的这样干。
1947年2月27日台湾用的总是中华民国法律,不是美国法吧。
当时有这样的法律条文(1947年适用)——
中华民国刑法第23条(正当防卫)(1935年1月1日公布,1947年完全有效):
「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
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傅学通开枪的对象是在家门口看热闹的无辜路人陈文溪(20岁,胸部中弹次日死亡),不
是正在攻击他的人。完全不符合「现时不法侵害」与「比例原则」。
警察使用枪械相关规定(当时《警察官使用武器条例》及专卖局查缉规则): 使用枪械
必须符合「生命、身体受危害之胁迫」「非使用不足以自卫」「事先警告」等严格条件。
查缉员是先用枪托殴打跪地求饶的寡妇林江迈(过当执法),才被群众包围,开枪打死旁
人——这叫执法过当,可不是合法自卫嘿!
所以当时台北地方法院(全是外省法官)怎麽判的?
傅学通(开枪那个)杀人罪初判死刑,後改10年;
叶得根(打寡妇头破血流那个)伤害罪判4年6个月。
1947年4月3日。
这是国民党自己法院的判决。
连国民党自己的法院都判他们违法,这样总不能说「法律允许对围观民众开枪」吧?
否则法院在干嘛?
刑法第23条正当防卫写得清清楚楚:必须「现在不法侵害」且「不过当」。
查缉员先打跪地寡妇,开枪打死在家门口看热闹的路人——这叫合法?
群众包围是後续反应,不是「正在攻击」可以随便开枪的理由。
还有扯美国护航是累了吗?1947年美国警察也没权利随便对围观群众开枪(更别说现代还有
Graham v. Connor合理性标准)。
拿2020年代美国警察文化,硬套1947年台湾,双重标准也太明显了吧?这不是「不要卖私
菸就没事」,这是公权力滥用。
私菸违法,执法就能打人杀人——这笑话逻辑让人有「女生穿少就被性侵活该」的既视感,
但连狗都不会信这套。
A.当时法律根本不允许警察/查缉员对围观群众或无辜路人开枪。
B.连国民党自己的法院都判决有罪,证明开枪违法。
C.举美国比较完全是张冠李戴,半点也护航不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法律)。
不要违法很难吗——去跟当时的查缉员抱怨吧!!
※ 编辑: tim1112 (101.3.106.53 台湾), 02/28/2026 18:37:02
15F:推 iwinlottery: 红熊不要犯罪不就没事了 115.43.142.51 03/01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