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t123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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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我找到法官認定大陸地區為我國籍的判例了
時間Tue Feb 17 15:48:47 2026
※ 引述《MIROS (MIROS)》之銘言:
你這個法律半桶水果然只會望文生義,那麼唸中文系就等於念法律系算了?因為看「中文
」然後自己想當然耳。
: 單純討論法律問題:
好。我先「提醒」你:這系列標題叫做「我國籍(『本國』人)」。
法律界的人都知道,法律的邏輯可不是可不是像你這種匹夫匹婦想得那麼簡單,只有二分
法。
而且,法官在判決裡說「S.主詞不是A」,你就「自動腦補邏輯」:法官的意思是S.主詞
是B(「我國籍」)?誰教你的?判決書有寫「是B」嗎?不會是「不是A也不是B(是C)
嗎?)
: 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刑事判決理由:
: 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
法官說大陸地區的人民不是外國人,但可沒說是本國人。
就好像你知道不知道地球上(千奇百怪的態樣裡,其中)有一種人叫做無國籍的人,這類
人「不是外國人」啊!但難道就是「我國籍」?那麼「大陸」人民呢?
在目前的「有陸委會」的情況下(但同時也有外交部、有內政部),大陸人民不是外國人
、也不是我國人。既然相關時事重點在於探討大陸人民是不是「我國籍」,那麼就此而言
,答案:大陸不是我國籍啊(以及,也不是外國籍,兩個否定型的性質同時具備,我國法
律制度中設置有這種「不是A也不是B」的「第三類型」,而且這種第三類型還有另外的哥
倆好夥伴比如無國籍人,來陪同大陸人民來適用等等)
我講解到這樣,你懂了沒?虧你還以為難道你有整理出到底多麼白紙黑字的新近判決書裡
法官寫著「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讓綠營一刀斃命的鐵證咧?結果沒有!
你所謂的證據只是你不懂法律邏輯的自己腦補。
: 二、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抗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維持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家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見解):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規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現行法制,係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視為一個國家下之兩個地區之關係,並不將大陸地區視為外國,大陸地區人民即非外國人
理由同上。所以你最好回去多唸點書。
: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立法理由:
: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其雖有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停留、工作或居住之自由,惟為顧及臺灣地區之人口壓力,並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停留、工作或定居。
這你就要學一下了。立法通過的頭幾年,依照立法理由書這種解釋取向,有高度解釋力。
可惜最近的時事不是發生在民國80年的一開始立兩岸條例最初版本的時代(當時還有國家
統一委員會咧),所以當時的法務部的行政函釋才依照當時的時代背景認為大陸人也是我
國籍。「在民國80年代初期當時」是正確的(與符合當時的主流想法),當時還有兩岸92
會談呢。但這終究只是立法「理由書」中的敘述,不是「法條本身」這麼敘述!請留意!
經過三十年後時代變遷,法律解釋上就不以立法理由書寫的是啥為準了,而是依照三十年
後當代的主流民意為準來解釋法條的意思。也就是,法條的意思上,大陸人民並不是我國
國民(當初法院「依據法務部的函釋為準--法務部說東就是東、說西就是西)。--好,如
今法務部上呈行政院公告說「不是三十年前說的東,廢棄三十年前的過時見解,如今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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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inreigensou: 法官不受行政函釋的拘束可以自行做 101.10.156.135 02/17 15:53
2F:→ Sinreigensou: 出判決,你的行政函釋沒有強制力 101.10.156.135 02/17 15:53
3F:→ ppt123: 那就等有法官明文寫出「大陸人是我國國民 222.250.45.239 02/17 15:53
4F:→ Sinreigensou: 可以約束法官的只有大法官釋憲 101.10.156.135 02/17 15:53
5F:→ ppt123: 的新近判決吧(我持開放心態,那就拭目以 222.250.45.239 02/17 15:54
6F:推 tfct: 原來如此 中國人對中華民國來說是無國籍人士111.249.150.222 02/17 15:54
7F:→ Sinreigensou: 有啊 我第一篇法官就是這樣認定 101.10.156.135 02/17 15:54
8F:→ ppt123: 待是否有」。等「有」證據後,才能證明你 222.250.45.239 02/17 15:54
9F:→ ppt123: 說的政治立場受到法院的新近判決支持。 222.250.45.239 02/17 15:55
10F:→ Sinreigensou: 新的那就只能等了 反正現在被民進 101.10.156.135 02/17 15:55
11F:→ Sinreigensou: 黨解職的陸配公職肯定都會去打官司 101.10.156.135 02/17 15:55
12F:→ ppt123: 神靈,你找的判決「年份」是行政院還沒 222.250.45.239 02/17 15:55
13F:→ ppt123: 公告「新版」的行政解釋給法院的時候, 222.250.45.239 02/17 15:56
14F:推 yevvi: 所以陸配花花有一段自嘲她根本無國籍 36.224.197.50 02/17 15:56
15F:→ ppt123: 所以你引用的判決只能是你自己用來爽而已 222.250.45.239 02/17 15:56
16F:→ ppt123: 在法制上救不了李貞秀。 222.250.45.239 02/17 15:57
17F:→ ppt123: 這個法律與司法上的情況,你就虛心多學點 222.250.45.239 02/17 15:57
18F:→ ppt123: 不要硬是自己自彈自唱自行想像與預測將來 222.250.45.239 02/17 15:58
19F:→ ppt123: 李貞秀為此打官司的判決傾向哪種結果。 222.250.45.239 02/17 15:58
20F:推 Sinreigensou: 因為行政函釋無法約束法官,所以我 101.10.156.135 02/17 15:59
21F:→ Sinreigensou: 希望李貞秀遇到跟我那個判決一樣不 101.10.156.135 02/17 15:59
22F:→ Sinreigensou: 甩行政院的法官,認定兩岸同國籍 101.10.156.135 02/17 15:59
23F:→ ppt123: 嗯嗯。我持開放態度,那就拭目以待。 223.23.167.118 02/17 16:00
24F:→ ppt123: 我只是憑對法界的通常理解,跟大家交流意 223.23.167.118 02/17 16:01
25F:→ ppt123: 見預測李貞秀可能不利。當然「真正結果」 223.23.167.118 02/17 16:01
26F:→ ppt123: 就等日後判決「出爐」,才一翻兩瞪眼。 223.23.167.118 02/17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