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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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偽造文書徐尚賢代表民眾黨選鳳山議員
時間Mon Feb 16 20:56:40 2026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死亡連署偽造文書的徐尚賢,在紫雲狗昌老師的感化下加入民眾堂,這次也代表民眾堂參選
: 鳳山市議員!
: 果然要代表民眾黨,身上沒有背個幾條罪,真的沒有資格代表參選。
: 這次會有4%嗎?還有林于凱,怎麼民眾黨都是一些背骨別人不要的垃圾回收站啊。
: → jganet: 補充一下這咖被國民黨開除黨籍,民眾黨回 27.247.134.127 02/16 17:05
: → jganet: 收 27.247.134.127 02/16 17:05
會被開除黨籍,這有點古怪了吧?
況且按照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五九零號刑事裁定,涉及同一案之第三人被告朱磊
的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聲請經發回更裁後,已經駁回抗告確定
當時的更一審記載是:
聲請意旨:
聲請人即被告朱磊(下稱聲請人)因從事移民諮詢工作,需一直在海外,本案於民國一一
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訴,將進入耗時之法庭攻防階段,惟聲請人尚需處理香港房產出售事宜
、至香港之銀行親自臨櫃重新辦理金融APP開通以及處理聲請人海外企業工作事宜,又
聲請人配偶近期出現嚴重貧血、昏厥等狀況,需聲請人在財務上儘快安排後續手術及未來
照顧事宜,且聲請人所涉罪名並非重罪,亦無曾被傳喚拒不到案之紀錄,且聲請人配偶及
子女均在臺定居生活,聲請人並無逃亡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云云。
經查:
(一)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
二第一項第二款,命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嗣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於一一四年八月十二日繫屬於本院,因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
審判中之期間,故其起訴後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仍計至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二)審酌聲請人於偵查中及本院一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準備程序均否認犯行,辯稱其係因同
案被告徐尚賢告知連署人簽名常有潦草情形,擔心選委會處理流程不透明,才會以電腦製
作提議人名冊,且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意見及同案被告徐尚賢說法,本可將民眾資料
直接謄過去造冊,其也查過相關法條,才用電腦製作提議人名冊,簽名就安排志工簽名云
云。惟本案犯罪事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聲
請人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而涉犯同法第四十一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二
百一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名、同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自陳其在香港有房產待售、欲前往香港地區辦理銀
行帳戶開通等情,顯見聲請人有在海外建立相當之經濟與社會網絡關係之能力,倘若其不
願配合到庭接受審判,即有逃匿出境並在海外生活而滯留不歸之高度可能性,並兼衡聲請
人之涉案程度、於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及檢察官掌握對聲請人不利證據之清晰程度等情,
足認聲請人有潛逃國外以規避本案審判之動機,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復
考量本案於一一四年八月十二日繫屬本院,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復於
同年十一月三日行第二次準備程序,是本案審理程序僅在開始階段,若未限制聲請人出境
、出海,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對己不利情事發生時潛逃不歸之情形,勢將影響刑事案件
審判之進行或後續之執行。依比例原則權衡,對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固使聲請人出入
國境權益受有影響,然此與國家司法權行使之輕重權衡相比,採取限制出境、出海以確保
後續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強制處分手段,已屬對居住或遷徙自由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
,並未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無違,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
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聲請人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本院認仍有對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之必
要。
(三)至聲請人雖以前詞主張其有出境以處理香港房產、重新申辦辦理金融開通取得生活費
用、為配偶醫療規劃財務、及安排工作之必要云云。惟依據聲請人提出關於香港房產之物
業臨時買賣合約,該合約記載聲請人為房產之賣方,並約定買方應給付之訂金係交由賣方
律師以託管人身分託管,第三期成交價款亦係約定在賣方之代表律師行付清,備註欄亦記
載「業主朱磊因不在現場,現授權張波」等語,是依據聲請人提出之香港房產買賣契約,
並無彰顯有何必需由聲請人本人出面之情況。又聲請人正值壯年,並非無其他謀生管道,
且無事證呈現聲請人在臺無任何財產,必需透過出境至香港地區銀行辦理開通方能謀得生
活費用及配偶醫療費用之情況。又聲請人可透過網路、通訊設備等進行工作聯繫,實無必
需出境以安排工作之情形。聲請人雖再以前詞辯稱其無逃亡之動機云云。然聲請人所陳之
偵查到庭狀況,以及參酌被告家庭狀況,俱與聲請人將來是否有藉由出境、出海之機會逃
匿國外之可能性,並無必然關聯,無從擔保日後審理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是聲請人執上開
理由,聲請解除出境出海,難認可採。
綜上,為防止聲請人出境後故意不入境接受審理或於判決確定後拒絕接受執行,是本件限
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原因尚未消滅,為達保全審理或刑罰執行之目的,仍有限制其出境出
海之必要,其聲請於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以相同事由另
聲請臨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然依據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解除出境出海已無理由,況關
於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亦未經聲請人表明,故聲請人聲請臨時解除限制出境出
海,亦無理由。
而第二審的說法是:(按照一一四年度選訴字第二號刑事裁定,已經解除原處分、僅命令
限制住居)
本案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命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八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一一四年八月十二日繫屬於原審法院,因偵查中所餘
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故其起訴後限制出境、出海期間應至一一四
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惟原審已諭令聲請人提出擔保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戶
籍地,限制出境、出海則已期間屆滿,並沒有延長等情,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查詢無誤,
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解除出境出海,已無必要,原
審裁定所為聲請駁回之理由雖不同,惟結果相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
審裁定,抗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徐尚賢會勾結一位香港人,一起犯下《選罷法》的罪行
這顯然不合理、也無邏輯了吧?
而且這次的「偽造文書」違法,還是國民黨全黨上下以犯罪團夥的模式所為,徐氏居然會
需要轉換跑道,這是怕人家進一步為不利的曝光嗎?
反正不管是要相信藍或白,都根本不可能有門當,切莫理會這些胡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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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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