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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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民眾黨新總召:台中不排除徵召柯文哲
時間Sat Jan 31 20:45:56 2026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民眾黨新任黨團總召
: 據媒體報載 將由轉任立委的
: 台中市議員陳清龍接任
: 他同時也是民眾黨台中市黨部主委
: 他日前曾不滿表示
: 國民黨台中市長人選協調太慢
: 如果時間拖延太久 民眾黨也會有自己的作法
: 甚至不排除徵召創黨主席柯文哲
: 登記參選台中市長
: 大家怎麼看?
這有點理解困難了...
柯文哲要轉戰其他縣市的話,得考量的事可多了,其中最重要的是「居住年限」(即戶籍
上的規定),柯是有住在台中市過嗎?
而且如果有虛偽遷移戶籍的行為,可是會被褫奪公權的,民眾黨不可能不懂啊!
參照:
(一)最高法院一百年台上字第五四二七號刑事判決
由於我國目前虛偽遷移戶籍情形仍多,原因不一而足,虛偽遷移戶籍雖然違反戶籍法之規
定,而構成不法。但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罪,仍須以其遷移戶籍係為使
特定人當選之主觀要素為要件,因此單純因為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
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虛偽遷移戶籍,固然不
構成妨害投票罪(參照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修正之立法理由)。但
如果行為人於遷移戶籍時,主觀上具有使特定人當選之意圖,或雖然遷移戶籍時同時兼具
其他目的,只要行為人遷移戶籍行為,具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目的,即構成該條之罪名
(二)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三號刑事判決
關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虛偽遷徒戶籍」,其中所謂「實際居住」,隨著社
會變遷,不應再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居住」概念。隨著交通工具與人際
互動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工作地與住家分處不同選舉區之情形所在多有,因長期工作而與
工作場所所在之選舉區生活密切關連,亦足以產生社群共同體之認同,已屬不容否認之事
實。是所謂政治社群之界定範圍也應更加具有彈性,社群自我治理之民主正當性,自然不
應僅侷限於傳統上所理解之居家生活與住宿事實;人民基於持續就業而與所處地區實質上
建立政治社群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成為承認其在工作場所所在選舉區擁有選舉權,參與
政治社群自我治理之另一種正當性基礎。
因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以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為取得該選
舉區選舉權之資格要件之規定,而「居住」或「實際居住」之認定,基於憲法保障選舉權
之意旨,即不應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居住」概念,而應擴及在某選舉區
持續就業之事實。是只要在某選舉區長期就業,該地區亦屬其日常生活重心所在,故將戶
籍遷入就業所在之選舉區,其長期持續就業之事實,亦得建構與選舉區成員休戚與共之網
絡,而成為政治社群之一員,當可因而認定具有「實際居住」事實等旨,業經憲法法庭一
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揭示明確。
而如果沒記錯,除了臺北市之外,他也有在新竹市的足跡
至於在其他縣市的話,嗯...
相信能明白的,都不會相信黨部方面的狂言了...
所以至少先找當地人為主,而不是尋找天兵支援
不然只會惹來更多厭惡,這樣可對聲望不是好事,也不利於與國民黨競爭出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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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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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vin190: 民眾黨的重點是搶下更多地方議員席次 114.34.134.23 01/31 20:55
2F:推 gogen: 大新店 張市長 表示 49.217.177.194 01/31 21:58
3F:推 tosumup: 人家是神 地上律法不能限制他 125.230.22.118 01/31 22:43
4F:噓 Laputa914: 不放棄中國國籍都可以當立委了, 111.82.102.173 02/01 11:19
5F:→ Laputa914: 戶籍會很難嗎?SOP拿出來啊 111.82.102.173 02/01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