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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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民众党新总召:台中不排除徵召柯文哲
时间Sat Jan 31 20:45:56 2026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铭言:
: 民众党新任党团总召
: 据媒体报载 将由转任立委的
: 台中市议员陈清龙接任
: 他同时也是民众党台中市党部主委
: 他日前曾不满表示
: 国民党台中市长人选协调太慢
: 如果时间拖延太久 民众党也会有自己的作法
: 甚至不排除徵召创党主席柯文哲
: 登记参选台中市长
: 大家怎麽看?
这有点理解困难了...
柯文哲要转战其他县市的话,得考量的事可多了,其中最重要的是「居住年限」(即户籍
上的规定),柯是有住在台中市过吗?
而且如果有虚伪迁移户籍的行为,可是会被褫夺公权的,民众党不可能不懂啊!
参照:
(一)最高法院一百年台上字第五四二七号刑事判决
由於我国目前虚伪迁移户籍情形仍多,原因不一而足,虚伪迁移户籍虽然违反户籍法之规
定,而构成不法。但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之罪,仍须以其迁移户籍系为使
特定人当选之主观要素为要件,因此单纯因为就业、就学、服兵役未实际居住於户籍地,
或为子女学区、农保、都会区福利给付优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虚伪迁移户籍,固然不
构成妨害投票罪(参照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正之立法理由)。但
如果行为人於迁移户籍时,主观上具有使特定人当选之意图,或虽然迁移户籍时同时兼具
其他目的,只要行为人迁移户籍行为,具有使特定候选人当选之目的,即构成该条之罪名
(二)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三号刑事判决
关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虚伪迁徒户籍」,其中所谓「实际居住」,随着社
会变迁,不应再局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传统「居住」概念。随着交通工具与人际
互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工作地与住家分处不同选举区之情形所在多有,因长期工作而与
工作场所所在之选举区生活密切关连,亦足以产生社群共同体之认同,已属不容否认之事
实。是所谓政治社群之界定范围也应更加具有弹性,社群自我治理之民主正当性,自然不
应仅局限於传统上所理解之居家生活与住宿事实;人民基於持续就业而与所处地区实质上
建立政治社群之归属与认同感,也应成为承认其在工作场所所在选举区拥有选举权,参与
政治社群自我治理之另一种正当性基础。
因此,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以在选举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为取得该选
举区选举权之资格要件之规定,而「居住」或「实际居住」之认定,基於宪法保障选举权
之意旨,即不应局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传统「居住」概念,而应扩及在某选举区
持续就业之事实。是只要在某选举区长期就业,该地区亦属其日常生活重心所在,故将户
籍迁入就业所在之选举区,其长期持续就业之事实,亦得建构与选举区成员休戚与共之网
络,而成为政治社群之一员,当可因而认定具有「实际居住」事实等旨,业经宪法法庭一
一二年宪判字第十一号判决揭示明确。
而如果没记错,除了台北市之外,他也有在新竹市的足迹
至於在其他县市的话,嗯...
相信能明白的,都不会相信党部方面的狂言了...
所以至少先找当地人为主,而不是寻找天兵支援
不然只会惹来更多厌恶,这样可对声望不是好事,也不利於与国民党竞争出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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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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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vin190: 民众党的重点是抢下更多地方议员席次 114.34.134.23 01/31 20:55
2F:推 gogen: 大新店 张市长 表示 49.217.177.194 01/31 21:58
3F:推 tosumup: 人家是神 地上律法不能限制他 125.230.22.118 01/31 22:43
4F:嘘 Laputa914: 不放弃中国国籍都可以当立委了, 111.82.102.173 02/01 11:19
5F:→ Laputa914: 户籍会很难吗?SOP拿出来啊 111.82.102.173 02/01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