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花蓮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光復鄉長林清水
時間Thu Jan 15 21:45:37 2026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光復鄉長林清水被花蓮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 當時還傳出去吃羊肉爐,出事還要推給中央,
: 恭喜鄉長過年可以在裡頭吃團圓飯了。
: 花蓮王更生人傅子文以及花蓮后是不是表示欣慰呢?
花蓮地院通稿:(一一五年度聲羈字第三號)
壹、裁定結果:
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諭知
羈押禁見。
貳、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卷內有證人證詞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發布馬太鞍溪堰塞湖紅色警戒至溢流發生前,其如何確認各村
已依法執行強制撤離及確認進行垂直避難?撤離數據之來源為何?是否有向其陳報撤離數
據等事實,均與卷內相關證人陳述及證據有所矛盾,尚待檢察官持續調查。
三、本案相關村長、村幹事均未經檢察官具結訊問,被告身為花蓮縣光復鄉鄉長,為上開
可能共犯或證人之長官,具有上下職務關係之實質上影響力,其有為脫免罪責,而串供或
有影響證人證詞使案情陷入晦暗不明之可能。
四、衡量本案最終造成十九人死亡之結果,所生損害重大,為釐清被告身為國家公務員,
於面臨本案重大天然災害時之責任為何,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
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裁定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看來:
一、對執行過程根本不能交代,只曉得含糊帶過,懷疑可能存在包庇其他共犯的問題,不
能簡單輕放
二、只能在看守所內渡過春節,且也不能和家人見面
至於「更生人」怎樣想,並不重要
畢竟只要能貪圖得到國家的利益多一天,在還沒被揭發之前,還是能持續享受其中的「福
利」,這是他們的權利
除非要用法律或什麼的來管制,不然只能尊重了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0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68484741.A.664.html
1F:→ fox999: 第三點是真的很瞎的羈押理由 111.241.144.95 01/15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