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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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花莲地院裁定「羁押禁见」光复乡长林清水
时间Thu Jan 15 21:45:37 2026
※ 引述《jganet ()》之铭言:
: 光复乡长林清水被花莲法院裁定羁押禁见,
: 当时还传出去吃羊肉炉,出事还要推给中央,
: 恭喜乡长过年可以在里头吃团圆饭了。
: 花莲王更生人傅子文以及花莲后是不是表示欣慰呢?
花莲地院通稿:(一一五年度声羁字第三号)
壹、裁定结果:
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过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行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等罪之犯罪嫌重大,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谕知
羁押禁见。
贰、裁定理由:
一、被告经讯问後虽否认犯行,惟卷内有证人证词及相关事证在卷可佐,足认被告涉犯刑
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过失致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行使公务员登载
不实公文书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於本院讯问时,就发布马太鞍溪堰塞湖红色警戒至溢流发生前,其如何确认各村
已依法执行强制撤离及确认进行垂直避难?撤离数据之来源为何?是否有向其陈报撤离数
据等事实,均与卷内相关证人陈述及证据有所矛盾,尚待检察官持续调查。
三、本案相关村长、村干事均未经检察官具结讯问,被告身为花莲县光复乡乡长,为上开
可能共犯或证人之长官,具有上下职务关系之实质上影响力,其有为脱免罪责,而串供或
有影响证人证词使案情陷入晦暗不明之可能。
四、衡量本案最终造成十九人死亡之结果,所生损害重大,为厘清被告身为国家公务员,
於面临本案重大天然灾害时之责任为何,经本院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认对被告为羁押处分尚属
适当、必要,合乎比例原则,故裁定自民国一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羁押二月,并禁止接见
、通信。
看来:
一、对执行过程根本不能交代,只晓得含糊带过,怀疑可能存在包庇其他共犯的问题,不
能简单轻放
二、只能在看守所内渡过春节,且也不能和家人见面
至於「更生人」怎样想,并不重要
毕竟只要能贪图得到国家的利益多一天,在还没被揭发之前,还是能持续享受其中的「福
利」,这是他们的权利
除非要用法律或什麽的来管制,不然只能尊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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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热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梦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叹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伤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绊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过ちの果て 最期の梦を、见続けてるよ
——西川贵教《ミーティア》(『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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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ox999: 第三点是真的很瞎的羁押理由 111.241.144.95 01/15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