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笑了法官又認證大陸人並非外國人
時間Thu Jan 15 10:01:22 2026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以探親名義來台的陸籍男子殷長亮,非法經營「長亮畫廊」,還向北韓「萬壽臺」創作社
: 進口油畫來台銷售,台北地院依資恐防制法判殷1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元,執行完畢驅
: 逐出境。殷認為量刑過重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辯論終結,審判長指殷非「外國人」,
: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能驅逐出境,但行政機關是否遣返,不在法院管轄範圍。
: 政黑不是一直說大陸地區人民是外國人
: 結果這判決
: 原本地院判驅逐出境
: 結果高等法院說不行大陸人不是外國人不適用驅逐出境
: 政黑又被打臉了
: 噓 Thaichonburi: 以探親名義來台賣東西盈利, 不用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驅逐外國人, 隨便也能取消他的簽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證叫他滾蛋 幾年內不得來台,你馬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是在爽什麼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沒有簽證或許可來台就是驅逐出境 36.227.228.121 01/15 01:07
: → Thaichonburi: ,就跟本國人不會被驅逐出境,這樣 36.227.228.121 01/15 01:07
: → Thaichonburi: 也能爽到發文自婊。 36.227.228.121 01/15 01:07
: 法律上就不是外國人 民進黨是用行政權驅逐的 你繞不開憲法懂嗎^^
這樣一直吵下去,沒有用的啦
而且就所摘錄的文字來說,都還沒促成判決的心證、只能說是審判長的個人見解,就如同
昨天死刑案的說辭一樣
且這邊得錄一下其他近期刑事判決的說法:(雲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按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是得依上開規定諭知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至於臺灣地區以外之大
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
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有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
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
刑法上所稱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
逕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三十九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為香港地區人民,此有被告入境資料一份在卷可佐,是依其身分及前
開判決意旨,應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而被告是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
規定予以強制出境,乃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本院所應審酌,此與刑法第九十五條規
定對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有別,併此說明。
因此宣判的台北地院是否不知道這個非常上訴的結果,尚無從得知
而既然殷氏就判決刑度、保安處分部分上訴(理論上應是如此,因為第一審都不爭執犯罪
事實了),自然就會成為審查重點
(本案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國上訴字第八號)
只是更要小心的是:
第一審當時的合議庭,是刑事第十庭(以
曾名阜審判長為首),而既然該庭能懂得「擅自
」認定高虹安論文抄襲(即她被陳時奮「教授」提告誣告一案的情況),而不必經學術機
構認證,根本已經沒有什麼好意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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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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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8.200 馬來西亞), 01/15/2026 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