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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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童仲彥二審根本不是郭豫珍笑死
時間Tue Dec 16 19:56:35 2025
※ 引述《yamakazi (大安吳彥祖)》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2Vxtnqh.jpeg
: 郭豫珍是另一庭駁回聲請再議的
: 原童仲彥二審審判根本不是郭豫珍判的
: 笑死
: 青鳥洗半天
: 結果郭法官只是另一庭駁回再議而已
: 這樣看起來根本沒有見解不同的問題
: 因為法官基本上很少接受再議
: 接受就等於打臉同事
不僅是庭別不同,組織也根本不一樣
童仲彥案(下稱「童案」)的再審聲請: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豫珍
高虹安案的第二審上訴: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連審判長、陪席法官也不一樣,到底是要怎樣質疑審判不公?而且童案的裁定書中,根本
沒有新的法律上論述,只是就原確定判決進行認定而已
原話:
(四)確定判決已經明白論述而聲請人仍擷取蔡博安、陳秀蘭及李秀環片斷利己陳述,或以
蔡博安非志工其領取車馬費等報酬屬於助理薪資,或陳秀蘭月薪是二萬五千元、犯罪所得
數額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情節輕微」而所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之規
定減刑,或李秀環屬於敵性證人不能證明聲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以自己說詞爭辯指稱確
定判決違法。
(五)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
分,更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核
與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之性質不相同。聲請人依憑己見以性質顯
不相同之公務員加班、差旅等費用,比附援引,並非新事實、新證據,與卷內各項證據綜
合判斷,不足以動搖有罪確定判決調查審理結果明白論斷的事實認定,無從對聲請人為更
有利判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再審要件。
所以說真的,不需要看得太重
跟著這些笑話起舞的,恐怕都沒有判斷能力,只是在貽笑大方!
不過說到這邊,奇妙的是:
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補字第二七七一號民事裁定提到,童仲彥、王鴻薇一起被温子渝(八
炯)提告,日前裁定因為訴求是:
(一)被告童仲彥應將刊載於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網址之貼文及影片移除。
(二)被告童仲彥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以「侵害名譽權判決啟事」為標題,依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刊登方式,將本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主文、本判決於司法院裁判書
系統之連結,刊登在臉書帳號名稱為「台灣阿童-童仲彥」以及TikTok帳號名稱為「tai-
wanatung台灣阿童-童仲彥」之臉書及TikTok主頁一年。
(三)被告童仲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王鴻薇應給付原告四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所以需繳付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二千七百三十元
因此倒是好奇,國民黨難道又在到處惹是生非了?難道還沒感覺厭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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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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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variables: 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 61.230.145.64 12/16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