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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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童仲彦二审根本不是郭豫珍笑死
时间Tue Dec 16 19:56:35 2025
※ 引述《yamakazi (大安吴彦祖)》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2Vxtnqh.jpeg
: 郭豫珍是另一庭驳回声请再议的
: 原童仲彦二审审判根本不是郭豫珍判的
: 笑死
: 青鸟洗半天
: 结果郭法官只是另一庭驳回再议而已
: 这样看起来根本没有见解不同的问题
: 因为法官基本上很少接受再议
: 接受就等於打脸同事
不仅是庭别不同,组织也根本不一样
童仲彦案(下称「童案」)的再审声请:
刑事第十四庭 审判长法 官 黄斯伟
法 官 许泰诚
法 官 郭豫珍
高虹安案的第二审上诉:
刑事第二十三庭审判长法 官 许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连审判长、陪席法官也不一样,到底是要怎样质疑审判不公?而且童案的裁定书中,根本
没有新的法律上论述,只是就原确定判决进行认定而已
原话:
(四)确定判决已经明白论述而声请人仍撷取蔡博安、陈秀兰及李秀环片断利己陈述,或以
蔡博安非志工其领取车马费等报酬属於助理薪资,或陈秀兰月薪是二万五千元、犯罪所得
数额应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情节轻微」而所得财物在「五万元以下」之规
定减刑,或李秀环属於敌性证人不能证明声请人有不法所有意图,以自己说词争辩指称确
定判决违法。
(五)议员之公费助理补助费、春节慰劳金等均由议会编列预算支付,并非议员薪资之一部
分,更非对议员个人之实质补贴,不能任由议员将其间差额挪作他用,甚至纳入私囊,核
与公务员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假补助费之性质不相同。声请人依凭己见以性质显
不相同之公务员加班、差旅等费用,比附援引,并非新事实、新证据,与卷内各项证据综
合判断,不足以动摇有罪确定判决调查审理结果明白论断的事实认定,无从对声请人为更
有利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再审要件。
所以说真的,不需要看得太重
跟着这些笑话起舞的,恐怕都没有判断能力,只是在贻笑大方!
不过说到这边,奇妙的是:
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补字第二七七一号民事裁定提到,童仲彦、王鸿薇一起被温子渝(八
炯)提告,日前裁定因为诉求是:
(一)被告童仲彦应将刊载於如起诉状附表一所示网址之贴文及影片移除。
(二)被告童仲彦应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侵害名誉权判决启事」为标题,依
起诉状附表一所示刊登方式,将本判决字号、当事人姓名、主文、本判决於司法院裁判书
系统之连结,刊登在脸书帐号名称为「台湾阿童-童仲彦」以及TikTok帐号名称为「tai-
wanatung台湾阿童-童仲彦」之脸书及TikTok主页一年。
(三)被告童仲彦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一百五十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
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四)被告王鸿薇应给付原告四十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
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所以需缴付第一审裁判费三万二千七百三十元
因此倒是好奇,国民党难道又在到处惹是生非了?难道还没感觉厌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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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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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variables: 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 61.230.145.64 12/16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