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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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獨家》前海巡上校葉瑞璋淪共諜 判刑並追
時間Sun Dec 14 09:31:05 2025
※ 引述《geordie (夢の住民)》之銘言: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 前海巡上校葉瑞璋退役後淪共諜,將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工程計畫書等軍事機密資料交給中
: 方,經檢調查獲,去年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刑8月、沒收犯罪所得1萬5千元定讞,國防部
: 認定葉自此喪失領受退休金、優存等退除給與權利、並追討已領受退休金共513萬多元,葉
: 男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判葉男敗訴確定。
看了一下裁判文書,共計有兩份
第一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八號判決(有被標記「正在上訴
」中,即這則新聞原文所提的)
爭訟概要:
(一)原告(葉瑞璋,下同)原係陸軍上校,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退伍,並支領退休
俸等退除給與。原告因違反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下稱行為時國安法
)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一一一年
六月十五日一一零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原告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一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九號刑事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
告確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下稱陸令部)遂依一零八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自一零八年
八月五日施行之國安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下稱一零八
年七月五日施行之國安法。本院註:國安法於一一一年六月八日全文修正後,原第五條之
二移列變更為第十三條),乃以一一三年三月六日國陸人勤字第1130030092號函(下稱一
一三年三月六日重新審定處分)附原核定退除給與內涵及重新審定計算表(下稱退除給與
重審計算表),重新審定原告退除給與略以:原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喪失請領退除給與
權利,並自一零三年七月一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應追繳退除給與,原告溢領之退除給與
,請支給機關即被告、退休撫卹金管理局(下稱退撫金管理局)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銀)辦理追繳事宜。
(二)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旋依據陸令部一一三年三月六日重新審定處分及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一一三年三月十
一日以輔給字第1130018223號函及所附領俸人員退除給與返還清冊(下稱原處分)通知原
告,其自判決確定時起喪失請領受退休俸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下稱優存)權利,並應繳回
自一零三年七月一日實際犯罪時起已支領之退休俸金及優存利息;該期間撥入原告金融機
構帳戶之退休俸金計新臺幣(下同)五百一十三萬五千五百三十七元,請於三十日內辦理
返還,如逾期未返還,將辦理行政執行,及副知臺銀基隆分行先行暫停原告優存計息及本
金提領,並計算自一零三年七月一日起核發之優存利息,儘速函知該會,俾另案辦理追繳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判決理由摘要:(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行政處分的效力與合法性:
・行政處分一旦作成,除非有無效事由,其效力會持續,未經撤銷或廢止前,該處分仍
具有效性。
・若後續行政處分依前處分為構成要件,後處分不能審查前處分的合法性,這應由具有
審查權的機關(如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處理。
二、原告的退除給與問題:
・原告在九十七年退伍後,依規定領取退休俸等退除給與。然而,原告因違反國安法,
經刑事判決確定,陸令部於一一三年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決定其自刑事判決確定日
起,喪失請領退除給與的權利,並追繳自一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的退除給與,金額為五
百一十三萬五千五百三十七元。
三、國安法對退除給與的影響:
・一零八年七月五日施行的國安法規定,若軍人犯內亂、外患罪或相關國安法罪,經判
刑確定,應喪失領取退休給與的權利,且已支領者應追繳。此規定不違憲,且適用於
包括原告在內的軍人。
四、對原告抗辯不可棌的理由
・原告認為,由於刑事判決的時間拖延,應當不受不利影響。然而,法院按照司法院釋
字第七八三號解釋認定,犯罪行為的終結點應以實行犯罪的時間為基準,並且不受判
決時間拖延的影響。
結論:由於原告的行為已違背忠誠義務,法院認為其應失去國家對其生活照顧的義務,並
且追繳已支領的退除給與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第二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判決
爭訟概要:
(和前述的相近,只是被告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判決理由摘要:(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憲法保障與國安法的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國家應對退役軍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但若軍人
違背忠誠義務,國家無義務提供這些保障。
・一零八年七月五日施行的國安法第5條之2規定,若軍人犯內亂、外患罪或國安法等罪
,經判刑確定,則喪失領取退除給與的權利,並應追繳已領的退除給與。
二、原告的違法行為及處分
・原告在一零三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將國防機密文件交給他人,並透過他人交付給「
北京七辦」國安官員,違反國安法,經刑事判決確定,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由於原告所犯之罪符合國安法第五條之二的規定,原告自刑事判決確定日(一一三年
一月十七日)起喪失領取退除給與的資格,並應追繳自一零三年七月一日實行犯罪以
來領取的退除給與。
三、法律是否涉及溯及既往原則
・根據新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新法生效前已結束的事實或法律關係,這是禁止法律
溯及既往原則。然而,若新法適用於舊法施行期間內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則不屬於溯
及既往。
・本案中,原告的退除給與領取關係發生於舊法規施行期間,且原告的犯罪行為於國安
法第五條之二規定施行後才完全實現,因此適用新法規並不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不過說起來,沒有命令合併辯論、判決,這反而有點奇妙
畢竟雖然事實差別不大,但分給不同法庭(一個是第四庭,另一個則是第七庭),這反而
拖累了審結時程
但不管怎樣講,既然刑事判決已經確定了,還能抗辯下去真的有點厲害,也不知道該怎樣
批評這個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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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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