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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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中天「奈良鹿大滅絕?中國客不來了!」
時間Fri Nov 28 09:45:08 2025
連著來談:
※ 引述《DoncicInPTT (東七七)》之銘言:
: 剛剛看到我們最中壢理性的中天下標
: http://i.imgur.com/5syKkgQ.jpg
: 「奈良鹿大滅絕?中國客不來了!」
: 「救救奈良鹿 陸客消失」
: 太精彩的標題了,
: 想必藍白小草一定紛紛點頭撐是!
: 中天好棒!
※ 引述《ke0119 ()》之銘言:
: 北七,疫情三年多都沒滅絕了。
: 難道這些北七不知道鹿是吃草的嗎?
: 還因為吃太多導致土石流,
: 我沒跟你們開玩笑。
: https://i.mopix.cc/Xuxzyg.jpg
: 所以支那人不來日本,
: 對奈良鹿 毫 無 危 害
: 望周知
說到「疫情」,目前反而覺得,之前一直嘲諷「NCC幾連敗」之類的,現在反而是中天
正在吃下連敗了吧?
其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三年度地訴更一字第八號判決
事實概要:
(一)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所經營「中天新聞臺」頻道,於民國一零九年
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六秒許至十一時六分三十九秒間(下稱系爭時間),在「
0900中天新聞」、「1000中天新聞」、「1100中天新聞」等節目(下合稱系爭節目)中,
播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新冠肺炎)防疫相關新聞時,在鏡面標示「封台倒數六天
」等內容(下稱系爭內容)。
(二)被告於一零九年四月六日通知原告陳述意見,經原告於同月十三日陳述意見,嗣於一
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召開一零九年第四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下稱系爭諮詢會議)
,繼於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召開第九二八次委員會議後,於一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以通傳
內容字第10900178110 號裁處書,認定新冠肺炎疫情問題,屬重大公共衛生議題,涉及公
共事務,惟原告所經營頻道播報系爭節目時,竟未經查證,即在鏡面標示「封台倒數六天
」等語,已誤導民眾對疫情訊息之認知,影響疫情之防範及控管,造成社會大眾之恐慌,
致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
三款規定,爰依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下稱
原處分),於一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與原告。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於一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
庭以一零九年度訴字第一五零六號判決駁回其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以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六五七號判決廢棄前開判決並發交本院本庭審理。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諮詢會議之組成與程序均合法,其建議可作為委員會議之參考
・NCC為法律設置之獨立機關,依法可設置諮詢會議並採納其意見作為參考。
・NCC依「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組成諮詢會議:由三十九至五十一
名委員組成,每次會議由主任委員遴選十九人,出席過半即可開會並形成處理建議。
・諮詢會議「處理建議」非決定本身,只能作為NCC委員會議之參考資訊,最終仍由
NCC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決定。
・NCC實務上會先圈選超過十九人,再徵詢出席意願並通知至少10位出席者,此並
未形成拘束的行政慣例,亦不違反平等原則。
・本案中:
・NCC主委先圈選二十八人,十三人到場,達法定開會門檻。
・八名委員認定節目違反衛廣法,通過「應予核處」之建議。
・NCC委員會依據該建議及證據,再自行審議作成處分。程序合法。
二、原告節目標示「封台倒數六天」等內容,確屬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衛廣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可
依社會通念認定,並受司法審查。
・查證結果:
・新冠疫情期間社會高度恐慌。
・原告在未查證下以字幕標示「封台倒數六天」。
・這已造成民眾對疫情嚴重誤解,可能以為國家即將封城,影響公共秩序與防疫,構
成衛廣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之違規。
・原告辯稱「原欲標示為『關鍵倒數』,誤植為『封台』」:
・與當時事實(政府已全面管制入境)不符。
・「關鍵」與「封台」語義差異極大,難謂單純誤植。
三、罰鍰八十萬之裁量並無違法
・NCC依裁量基準(評量表+參考表)從母法範圍內統一量處,並未超越法律授權。
・評量計分:
・違法情節嚴重:三十分
・兩年內相同違規二次(原為三次,後減為二次):六分
・其他因素(含是否適當修正):零分
・總分三十六分,適用第四級:八十萬元罰鍰
・原告雖提出後續更正與道歉,但NCC認其修正不足以消弭社會恐慌,並已於會議中
討論,並非裁量怠惰。
・罰鍰落於法定範圍內,無比例原則或裁量濫用問題。
其二: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再字第十六號
事實概要:
(一)再審原告經營中天新聞台頻道,其「中天午間新聞」及「中天晚間新聞」節目,分別
於民國一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二時十六分、十八時八分及十九時五分許播報「蘇貞昌開
罵十天後……NCC(即再審被告,下同)開罰中天一百萬元」、「中天新聞遭重罰百萬
韓國瑜:盼委員重新思考」、「痛批NCC開罰百萬不公 韓粉挺中天高喊加油」等新
聞內容,並於畫面左上方持續播放「報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標題
(下稱系爭新聞一)。再審被告認定系爭新聞一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違
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
款規定,以一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264130 裁處書裁處再審原告罰鍰新
臺幣(下同)八十萬元(下稱原處分一)。
(二)中天新聞台頻道「中天晚間新聞」節目,於一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十九時一分許播報
「NCC重罰中天百萬」及「記者旁白:『對於關西機場搜救報導,也被裁罰四十萬元,
但事發第一時間各台報導角度大同小異,只有一家被罰,NCC卻毫無說法。』」等內容
(下稱系爭新聞二)。再審被告認定系爭新聞二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違
反衛廣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一零八年八月
二十八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197590 號裁處書裁處上訴人罰鍰八十萬元(下稱原處分二,
並與原處分一合稱原處分)。
(三)再審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原處分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下稱原審)一零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七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再審原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本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五十九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下稱本院確定判決,
並與原判決合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仍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原審一一二年度再字第一三九號判決駁
回)。
判決結果:
一、
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第四段為重點)
經核本院確定判決以前揭理由維持原判決結論,並無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有效的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明顯牴觸,亦無何消極不適用法規致顯然
影響判決結果的情事。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依職權調查系爭諮詢會議的適法性;
未審認系爭裁量基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未審認原處分二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等等,無非
是就原審訴訟程序調查證據結果所為的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事項為爭議,復執與上訴意旨
雷同且經本院確定判決所不採的陳詞及歧異見解,指摘原確定判決有所違誤,核與行政訴
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別,其主張並不可採。又另案
處分經原審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一一零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三號判決撤銷確定的事
實,是於原判決一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成後始發生,再審原告於上訴程序中亦無主張。
本院確定判決在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基礎上為法律上判斷,亦難認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
情形。再審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其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二年度簡更一字第十四號判決
事實概要:
原告前經營之中天新聞台頻道,於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二日十二時一分三十秒許至十二時
三分四十九秒許,在「1200午間新聞」節目,播報標題為「爭風吃醋引紛爭 三十餘人旁
觀!少女竟率眾霸凌情敵」之新聞(下稱系爭新聞)。經被告認系爭新聞內容妨害兒童或
少年身心健康,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依同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一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42030 號裁處書
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以一一零年度簡字第二十一號判決撤銷原處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改制前)以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九十九號判決
廢棄前審判決,發回原審更為審理。
判決結果:
一、
原告之訴駁回。
二、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補充:部分勘驗內容
「(一)影片時間1秒至33秒
1.主播:『新北○○1間KTV,昨天晚上驚傳霸凌事件,當時是1名少女她懷疑朋友跟自己
的男朋友搞曖昧,於是夥同3名友人出手霸凌,又是賞巴掌又是拉頭髮的,那麼現場有30
多名少男少女都在場看戲,沒有人出手救援,還把全程PO網,上傳社群網站,最後是警方
獲報到場,把所有人都帶回,4名少女依妨害自由恐嚇等罪嫌函送少年法庭。』
2.影片畫面上方標題記載:『囂張 為了他好火大 少女霸凌公審』。
下方標題記載:『爭風吃醋引紛爭30餘人旁觀! 少女竟率眾霸凌情敵』。
新聞畫面以中間『拒絕暴力請撥113』為區隔,分為兩
區塊報導。
左側區塊為本案報導,以黑白畫面播放一少女遭多人聚集圍觀並騷擾少女的畫面,並附註
『30比1扯髮掌摑』。
(二)影片時間34秒至1分45秒
1.記者旁白:『KTV包廂內一群年輕男女吵吵鬧鬧,原來是幫朋友慶生,但是卻有人開心
不起來,穿著白色外套的短髮少女一臉無奈被一大群人包圍,不斷對她大聲嚷嚷。將近30
多名少男少女,不但沒有上前阻止,還在一旁跟著起鬨,拿起手機錄影上傳,讓這名少女
愈喊愈起勁,站在桌上的少女抓住被害人的衣領、扯頭髮、賞巴掌,大吼大叫,這群人竟
然還拿著啤酒往被害人頭上澆,這名短髮少女乖乖站著,完全不敢反抗。』
2.記者旁白:『霸凌事件發生在新北市○○1間KTV,1號下午4點多,1名少女發現被害人
和男友疑似曖昧,看對方不順眼,當天兩人在朋友慶生會上相遇,這名少女便夥同另外3
名友人對著這名被害人推打、扯頭髪、倒飲料,在KTV內公然霸凌。』
3.影片畫面上方標題記載:『飲料灌頂狠霸凌』
下方標題記載:『爭風吃醋引紛爭30餘人旁觀! 少女竟率眾霸凌情敵』。
新聞畫面由黑白轉為彩色,播放一白衣少女遭多人聚集包圍並騷擾少女(含拉扯衣服、頭
髮、將啤酒往白衣少女頭上淋下)的畫面
拉扯衣服畫面(以霧化畫面處理)
澆灌啤酒畫面(以霧化畫面處理)
(三)影片時間1分46秒至1分57秒
1.受訪員警:『這群少女都是為了彼此爭風吃醋,而犯下相關犯行,他們是認為好玩,但
其實這是明確的霸凌行為。』
2.影片畫面上方標題記載:『飲料灌頂狠霸凌』
下方標題記載:『少女趁慶生會霸凌情敵30人起鬨!爭拍PO網』。
新聞畫面右方附註:『不良示範請勿模仿』字句。
(四)影片時間1分58秒至2分19秒影片結束
1.記者旁白:『包廂內傳出吵鬧聲,服務生打開眼見狀況不對,趕緊報警,警方抵逹現場
後,便將鬧事的幾人帶回警局。』
2.影片畫面回到霸凌影片,上方標題記載:『飲料灌頂狠霸凌』
下方標題記載:『少女趁慶生會霸凌情敵30人起鬨!爭拍PO網』。
新聞畫面右方附註:『不良示範請勿模仿』字句。
3.受訪民眾:『這邊常常在打架,都是KTV那裏。』
4.記者旁白:『原本開心的同學會,最後竟鬧上警局,警方將涉案的4人,依妨害自由、
恐嚇等罪嫌,函送少年法庭。』
5.影片畫面為員警到場畫面
上方標題記載:『飲料灌頂狠霸凌』
下方標題記載:『少女趁慶生會霸凌情敵30人起鬨!爭
拍PO網』。
新聞畫面右方附註:『不良示範請勿模仿』字句。」。
上面內容,含一件原本勝訴、但變成敗訴的
中天還笑得起來嗎?
現在還「搖身一變」,當起紅媒的角色、伴隨中共一起唱衰日本,可惜通傳會對他們沒有
管理實權,恐怕只能任由他們繼續起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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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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