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從392->560就已經違法了吧?
時間Tue Jan 14 08:55:09 2025
※ 引述《negohsu (專打不專業環團)》之銘言:
: 關鍵細節都沒提,0分。
: 80年是整體開發,捐地三成變商三,容積560打七折(392),但是允建12萬平方公尺,
所
: 以容積打不打折都沒差。
: 103年台北市將整體開發改成分區開發,所以允建12萬平方公尺被刪除,C土地回歸商三
基
: 礎容積560。小沈不爽打官司要討12萬平方公尺允建面積,法院判560合法,刪12萬也合
法
: 。
: 貼一堆無意義內容,最核心的部分反而故意跳過
哪一個法院判決560合法,說來聽聽?
你該不會以為判決理由記載有拘束力?
這可是非常外行的說法喔?
判決理由有拘束力只有主文而已喔!
80年都委會核定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寫得很清楚就是全區(A+B+C)392%,
沒有什麼扣掉捐地30%,為560%的說法,超過392%都是違法的
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
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
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
面積計算為392%(70%휵60%)]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105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確定之終局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當事人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
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該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
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若在學說上諸
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或僅為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
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本院著有97年判字第395號、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足
參。
次按「(第1項)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
力。(第2項)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
之。(第3項)前2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
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至第3項所明定。
而「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被告
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該機關即應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調查事證。倘依重為調查結
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雖得維持已撤銷之前處分見解;若行政法院
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
政法院判決之拘束。」亦經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在案。又事件經法院實體審理後而為
確定判決,當事人其後不得再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或於他訴訟上為與確定判決內容
相反之主張,
乃所謂之判決既判力。而此僅存於經裁判之法律關係,至判決理由中所判斷
之其他爭點,則非既判力之效力所及。惟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
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
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基於爭點效理論,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
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37.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36816111.A.5BF.html
1F:→ flavorBZ: 那就是合法了 27.53.97.66 01/14 08:56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8:59:47
2F:噓 t21: 自己看不懂人家說什麼。220.133.171.170 01/14 09:00
笑死!看不懂的人是你吧?
你先搞什麼叫既判力再來說嘴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9:02:25
3F:推 ymlin0331: 唉唉唉可憐啊 172.59.160.57 01/14 09:10
4F:→ ymlin0331: 如果是這麼明顯的違法,怎麼通過層層 172.59.160.57 01/14 09:11
5F:→ ymlin0331: 的審查? 172.59.160.57 01/14 09:11
6F:→ xulzj524: 560如果違法 220.133.154.96 01/14 09:15
7F:→ xulzj524: 偉大的北檢怎麼沒把那個監委抓進去 220.133.154.96 01/14 09:15
8F:→ xulzj524: 羈押取證 220.133.154.96 01/14 09:15
笑死!起訴書都寫得那麼清楚,小草都沒在看的
三、本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事實
㈠柯○哲違背職務收受沈○京交付之賄賂且與公務員共犯圖利
1.背景說明
⑴自99年間起,沈○京雖未履行整體開發義務,但仍認應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樓
地板面積,持續向北市府提出申請均未果
沈○京實質掌控之威京公司、京都公司怠於依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開發前揭地區之C土地
,又對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書認定本案土地容積率為「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
%휵60%=392%)」認有不足,且欲永久享有「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
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之保障。為此,沈○京遂利用實質掌控之京華城公
司,於99年4月12日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都發局提出修訂細部計畫申請案主張永久享有
上開保障,但均未符合都發局之要求,都發局因此於99年4月12日、100年1月24日、100年
1月25日、101年11月30日、102年4月3日多次函令京華城公司補足未果,沈○京上開訴求
未能實現。
⑵後於106年6月間,柯○哲原允以行政處分回復本案土地基礎容積率560%,但遭時任都
發局局長林○民反對而未果,嗣於107年方經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核定容積率560%
①柯○哲於首任市長103至107年任期期間,因威京集團不斷向北市府、市議員、監察院陳
情,柯○哲對沈○京就本案土地容積率之企求了然於心,
亦知悉北市府103年都市計畫未
更動本案土地之基礎容積率392%之認定,仍屬有效法規,且都發局之一貫立場:「京華
城未完成與西北側土地整體開發,即未達成80年公告計畫書規定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之要
件,故有關基準容積率自不能割裂處理而以個別基地認定容積率為560%」。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9:23:28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9:24:09
9F:推 rahim03: 很多人沒去看行政法院判決 根本不知道36.237.237.46 01/14 09:50
10F:→ rahim03: 判決在吵什麼吧 根本沒有認定560%合法 36.237.237.46 01/14 09:50
因為行政訴訟的標的法律關係根本不是560啊,而是樓地板面積保障及確認捐地義務不存
在,所以不管怎麼判都不會對560的適法性產生任何效力。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73.36 臺灣), 01/14/2025 11: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