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olitics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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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 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告柯○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華 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係屬違法。 Q2: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 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 付;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 為被告柯○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2022/11/1-姓 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傳訊感謝被告柯○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應 允後,被告沈○京即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嗣 鼎越公司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禮 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慶 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 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致 。綜上,可認被告柯○哲確有向被告沈○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Q3:為何認定 210 萬元係被告柯○哲收賄所得? A:被告柯○哲於 109 年 3 月 10 日就被告沈○京所要求之「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 地板面積」,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顯知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京華城案已進入訴訟程序 ,依北市陳情要點,應依訴訟程序辦理,卻一方面又於便當會裁示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發 局並交都委會研議。被告沈○京獲悉後,即於 109 年 3 月 23 日指示被告張○澄、朱○ 虎匯款 210 萬元至被告柯○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 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且被告朱○虎後於109 年 4 月 1 日,將被告沈○京表示感 謝、指示交付 210 萬元,及 7 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被告李○宗供確認為賄款,被告 李○宗於同年月 5 日回訊表達其與被告柯○哲已收到且感謝之意。綜上可知,被告沈○京 透過人頭所交付之 210 萬元確為被告柯○哲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故屬賄賂無訛。 Q4:為何認定京華城公司所得之容積獎勵係屬不法? A:京華城公司於 109 年初自行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該建物屋齡僅 19 年,亦非都更物件, 竟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與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積獎勵明確違背都更條例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自屬不法。 Q5:被告沈○京是受圖利者,為何也被認定為圖利罪共犯? A: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沈○京與柯○哲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論以圖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被告柯○哲等人違法圖利? A:被告彭○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 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 被告彭○聲承被告柯○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 不法決議,被告柯○哲與被告彭○聲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 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被告柯○哲自 109 年 11 月 11 日核決都發局 109 年 10 月 27 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以都委會決議為由卸其 罪責。 Q7:為何同意該容積獎勵之都委會委員未有不法? A:本案都市計畫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聲、都 發局局長即被告黃○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珮屈從被告柯○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 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 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聲所主導強行決 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Q8:媒體報導,被告柯○哲與沈○京見面 12 次,偵查掌握情形如何? A:依本案卷內事證,可證被告柯○哲、沈○京 2 人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被告柯○哲多次至 沈○京之陶朱隱園、威京總部碰面,通緝中之同案被告許○瑜亦居間聯繫其 2 人會面細節 並陪同造訪。 Q9:被告應○薇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潛逃出境之行為? A:被告應○薇於 113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1 時許,在威京集團總部附近搭乘計程車,先前 往遠傳電信南京東路門市、臺北市議會等處,再於同日下午 2 時許至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 搭載同案被告王○侃,並搬運 1 箱不明物品,隨即於當日下午 3 時搭載計程車自臺北一路 南下至桃園機場一帶,後轉往臺中國際機場於機場櫃檯購買機票,辦理登機未果,經本署檢察 官指揮廉政官依法逕行拘提,足認被告應○薇有躲避司法訴追欲潛逃出境之事實。 Q10:被告沈○京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逃亡、串證之行為? A: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於 113 年 8 月 28 日上午 7 時 5 分許,執行搜索被告沈○京戶 籍地時,未見被告沈○京,且其家人均不願告知被告沈○京實際住處,經廉政官撥打被告沈○ 京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被告沈○京佯稱「人在外」、「人在辦公室」等語,卻於 30 分鐘後 出現在戶籍地 11樓公共梯間,並往電梯旁安全門離去,幸經廉政官當場發覺而阻止,顯有逃 亡之情。被告沈○京與廉政官返回接受調查之同時,竟仍可安排對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公開 聲明,顯為規避罪責而進行串證。 Q11:被告許○瑜於本案涉案情節為何? A:被告柯○哲收受賄賂後,交由明知上情之同案被告許○瑜保管,本署檢察官已向外國請求 司法互助,相關偵查作為仍持續積極進行。自被告柯○哲辦公處所搜獲其撕碎之便條紙,上 載:「晶華→orange 出國」等文字,甫於 113 年 8 月 27 日返國之同案被告許○瑜,受被 告柯○哲指示急於同年 8 月 29 日上午 4 時 10 分訂購機票,當(29)日旋搭機赴日本, 本署檢察官透過其友人聯繫其返國未果,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甚且 迄今未歸,本署依法對其發布通緝。 Q12:「工作簿」上經理人邱○琳、謝○珠、吳○壽、蔡○興之角色?是否構成犯罪?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13:為何募款小物、KP Show 募款演唱會門票所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 A:政治獻金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 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查被告柯○哲 競選總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參看下圖等)進行競選募款,均係大加宣傳被 告柯○哲政治理念,促進選民捐款意願,商品之價格相較市價為不相當之給付,支持者是對被 告柯○哲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提供之資金,被告柯○哲安排由木可公司所獲之款項,核屬於 政治獻金。而 KP Show 演唱會之舉行係於被告柯○哲競選總統期間,被告柯○哲亦以參選 政治理念進行宣傳,號召選民付款支持被告柯○哲,又 KP Show 演唱會之門票價格高達每張 8,800 元,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核屬於政治獻金。 Q14:被告柯○哲購置 4,300 萬元商辦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A:被告柯○哲購置上開商辦之資金,係來自被告柯○哲帳戶收受民眾黨113 年總統、副總統 競選費用補貼款 1 億 1,071 萬 3,980 元其中 2/3 即7,380 萬 520 元,此部分查無不法。 Q15:113 年副總統候選人吳○盈之選舉補貼款用途為何? A: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及附表二規定,僅規定中央黨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之競選 費用補貼款,其中 1/3 交由中央黨部支配,餘撥交候選人,但並未明確規範總統、副總統候 選人之比例分配,證人吳○盈證述未向民眾黨領取補貼款費用等語,此部分查無刑事不法。 Q16:陳○琪、黃○珊、蔡○如涉案情節為何?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17:本案所涉陳○菡等人,處理情形? A:陳○菡、許○、黃○瑩、吳○萱、陳○丞以折扣碼方式自木可公司取得募款小物之分潤, 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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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ollux945: 所以錢在哪? 118.168.182.58 12/26 11:00
2F:→ threeforw: 專家信賴主管機關沒事 柯文哲信賴專家 27.53.26.111 12/26 11:01
3F:→ threeforw: 有事。檢察官是不是有病 27.53.26.111 12/26 11:01
4F:推 tty0102: 所以有兩筆匯款,1500和210?180.217.230.131 12/26 11:01
5F:→ s212gj: 我說你有收現金就是有,錢在哪我不知道 223.136.75.40 12/26 11:01
6F:→ s212gj: 我有領錢,代表你有收錢 223.136.75.40 12/26 11:01
7F:推 airswalker: 威京小沈已給過 39.14.0.49 12/26 11:02
8F:推 pieceioriX: 橘子還不回來? 42.73.248.177 12/26 11:02
9F:推 MAKAEDE: 柯:威京小沈已給過 ㄏ 1.171.79.192 12/26 11:02
10F:→ huangjyuan: 問題是收了錢要有去處吧?有嗎? 27.51.49.54 12/26 11:03
11F:推 win8719: 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 114.44.22.48 12/26 11:03
12F:→ win8719: 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 114.44.22.48 12/26 11:03
13F:推 sam861kk: 威京小沈223.139.217.241 12/26 11:05
14F:推 kepf: 1500現金+210匯款 很貪啊 114.26.208.3 12/26 11:06
15F:推 dslite: 認證atm存款無罪 42.73.211.236 12/26 11:07
16F:推 fishbigman: 邱○琳是誰 118.163.224.37 12/26 11:08
17F:推 obey1110: 要定罪還是要沈承認吧!不然根本找不到錢123.194.184.119 12/26 11:09
18F:推 s81048112: 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 39.9.34.194 12/26 11:10
19F:→ s81048112: 給過,不要再找他 39.9.34.194 12/26 11:10
20F:推 bonbon315: 小公主直接沒拿到錢欸QQ 115.43.10.161 12/26 11:10
21F:推 capssan: 好特別的QA 自己Q自己A 1.161.246.136 12/26 11:12
22F:推 magician5566: 沈承認 小草會說 他說有就是有喔 211.75.183.238 12/26 11:12
23F:推 b1987517: 晶華 -> orange 出國 27.247.193.205 12/26 11:13
24F:→ tyantmf: 超弱的解釋… 42.72.87.2 12/26 11:16
25F:推 cielilver: 補助款拿去買房XDD史上第一人 61.220.144.252 12/26 11:16
26F:→ cielilver: 真的不用去選了,選給你去買房 61.220.144.252 12/26 11:16
27F:推 a19851106: 鏡撿不是說好幾億? 媽的騙我 223.137.38.196 12/26 11:17
28F:推 fishbigman: 你搶銀行 然後花光了就沒事??? 118.163.224.37 12/26 11:19
29F:→ b125183435: 還有財產來源不明另案偵辦好嗎 61.224.131.157 12/26 11:21
30F:推 callmeryan: 210講的蠻清楚的 59.115.131.121 12/26 11:22
31F:推 ps1: 以小草的認知 拿現金要有照片才算 42.70.180.180 12/26 11:24
32F:→ b1987517: 草真的有夠急ww 27.247.193.205 12/26 11:27
33F:推 rahim03: 210部分朱都認罪還用證人保護法了 36.237.238.103 12/26 11:29
34F:→ rahim03: 解釋哪裡弱其實也講不出來吧 36.237.238.103 12/26 11:29
35F:推 h4352635: 以小草的認知大概要跟小叮噹借時光機回 118.166.227.36 12/26 11:42
36F:→ h4352635: 到現場確認才算真相大白 118.166.227.36 12/26 11:42
37F:推 maiselfan195: 前幾篇還有草在護航說「怎麼判定柯118.166.132.153 12/26 12:17
38F:→ maiselfan195: 明知違法,都不需要論述的喔?」118.166.132.153 12/26 12:17
39F:→ maiselfan195: 就是一堆人都提醒過柯京華城容積獎118.166.132.153 12/26 12:17
40F:→ maiselfan195: 勵違法 柯還要硬幹啊w118.166.132.153 12/26 12:17
41F:推 Workshy: Q7水好像很深 101.12.26.40 12/26 12:27
42F:→ toshizo: 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 27.52.96.132 12/26 12:51
43F:→ toshizo: 錢 27.52.96.132 12/26 12:51
44F:推 foxey: 真的成群結黨的貪官汙吏220.129.209.227 12/26 13:03
45F:推 fragmentwing: 自承那段好淒涼喔 帝國毀滅 42.77.69.60 12/2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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