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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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經費當禁臠!國立大學教授「爽撈千萬」
時間Wed Oct 23 17:35:49 2024
※ 引述《purue (purue)》之銘言:
: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遭爆弊案醜聞,涉案的林姓教授,插手標案,暗助親弟弟公司得標牟
: 利,還無償給他使用校內資源,還假借產學研究指導學生為名,轉介學生到涉案公司實
: 習,實際上把人當廉價勞工,被檢方查出,兄弟檔初估不法獲利,高達1247多萬元。此
: 案於昨天(22日)起訴,目前林姓教授仍在職,但無行政職務。
高雄地檢署對此另發之通報內容:
壹、偵辦經過: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許紘彬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航業處高雄調查站偵辦轄內國
立科技大學採購弊案,於112年5月30日上午指揮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學校、
被告住居所共11處執行搜索,並通知被告8人及多名證人到案說明。經本署檢察官許紘彬
、吳韶芹、郭來裕、蕭琬頤、黃嬿如、王建中、高永翰、林恒翠、鄧友婷及時任檢察官甘
若蘋訊問後,其中被告林○成(男,65年次)、李○宏(男,60年次)、林○体(男,69
年次)3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林○体經法院裁准收押禁見(於112年9月14日具保
100萬元停止羈押),被告林○成、李○宏則經法院認罪嫌重大,然無羈押之原因或必要
而未准予羈押,其餘被告則分別經檢察官諭知以5萬至10萬不等交保候傳。全案經承辦檢
察官持續詳加調查,合併前之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共計6件(含研究計畫採購,總決標
金額為339萬餘元)採購案遭涉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則共有14件(含研究計畫採購,總
決標金額為1820萬餘元)採購案遭涉弊,案經檢察官完備事證,於近日偵查偵結公告,依
法起訴被告林○成、林○体等8人及5間法人公司,並向法院聲請沒收林○成、林○体犯罪
所得共計1,247萬餘元,被告劉○琪4人為緩起訴處分,被告劉○琪2人所涉部分罪嫌則因
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貳、偵查終結結果:
(一)被告林○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刑法第132條、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
、第339條之4、第342條等罪嫌;被告林○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刑法第339條之4、
第342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李○宏、莊○綺(女,76
年次)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刑法第132條、第213條等罪嫌;被告黃○玉(女,56
年次)涉犯刑法第132條罪嫌;被告沈○銘(男,64年次)、蔡○憲(男,66年次)均涉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被告歐陽○華(女,58年次)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政府採購法第8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二)被告展源○科技有限公司、棨○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協○科技有限公司、皇○數位
電腦有限公司、匯○工程有限公司涉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87條規定科以罰金刑,提起公
訴。
(三)被告劉○琪、蔡○君、馬○芸、陳○伶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緩起訴處分。
(四)被告黃○玉、劉○琪所涉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不起訴處分。
參、簡要起訴事實:
(一)緣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3校前
經規劃合併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並於107年2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高科大,高科大成立後
共分為五校區。林○成原係高應大A系教授兼系主任,3校合併後仍為高科大A系之系主任
並於108年8月間兼任高科大總務長;李○宏原係高應大、高科大總務處事務組組長;林○
体係林○成之胞弟,為展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成另有出資投資展源○公
司,為該公司之隱名股東。
(二)於3校合併前,林○成身為A系之系主任,受該校委任負責統籌A系教學、研究資源
、指導研究生等事務,係為高應大處理事務之人,竟與林○体共同於105年3月間起,利用
高應大資源開發車牌辨識系統(如假借產學合作,轉介研究生多人至展源○公司協助開發
車牌辨識系統,或在其個人研究室為林○体私設辦公桌、電腦等設備,容任林○体遠端連
線高應大電腦進行車牌辨識系統作業),林○成並違背其身為A系主任之忠實義務、違反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多條規定,使展源○公司得以無償使用應屬
於高應大所有之車牌辨識系統(下稱Z系統)智慧財產權,且應用該公司承作採購案,致
生損害於高應大。
(三)於106年9月間,高應大欲規劃建置校門口車牌辨識系統,林○成知悉後,即向時任
該校蔡姓總務長(已歿)推薦由展源○公司承包高應大車管採購案(下稱甲採購案),經
蔡姓總務長應允內定由該公司承作並交辦李○宏,李○宏明知依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購,雖得採限制性招標,惟其得以比較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且代擬招標文
件之廠商,亦不得投標、作為決標廠商,然為配合內定予展源○公司得標,竟違背法令,
與林○成、林○体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李○宏囑託林○体草擬採購規格書,林○
成則在幕後實際指示研究生與林○体共同為展源○公司修改Z系統以履約採購案,並與林
○体討論估價單、採購規格書等內容,嗣李○宏收到林○体代擬完之採購規格書後,即濫
行裁量權採行限制性招標,並親自繕打完畢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逐級呈核、交付招
標文件予採購組逕與展源○公司議價承作,使展源○公司順利以84萬餘元議價得標,獲取
承作甲採購案之不法利益。
(四)嗣高科大合併成立後,李○宏、莊○綺(為該校總務處事務處行政助理)承辦五校
區車管採購案(下稱乙採購案)時,竟與林○成、林○体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為使
展源○公司順利得標,李○宏、莊○綺事先將其等已著手辦理乙採購案之消息告知林○体
,由林○体代為擬定採購規格書,林○成則在幕後實際指示研究生與林○体共同為展源○
公司修改Z系統,並與林○体共謀以規格綁標。嗣李○宏即依林○体擬定之採購規格書與
林○体商討內容,囑由莊○綺製作招標文件,洩漏乙採購案之規格、數量及履約期限等招
標文件內容,並刻意訂定不合理履約期限,致107年9月4日第一次開標、107年9月11日第
二次開標均僅有展源○公司投標;莊○綺另於製作採購底價表等文件過程中,私下要求林
○体估價時,洩漏教育部原定補助車道管制系統預算金額之消息,並於公告招標前洩漏評
選須知及評審委員身分,甚至洩漏其他採購案得標廠商撰寫之文件,並於第二次開標前當
日洩漏投標家數之消息予林○体知悉。嗣經高科大評選委員會審議後,以800萬元決標予
展源○公司,後於108年9月中旬,高科大轉帳支付上開價金,林○体並於108年10月1日匯
款600萬元至林○成名下帳戶,作為林○成乙採購案之獲利。
(五)林○成於108年8月間就任總務長後,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林○体
不得與高科大為買賣之交易行為而不具參標資格,林○成、李○宏、莊○綺、黃○玉等人
分別或共同承辦110年車管維護案(下稱丙採購案)、楠梓機車管制採購案(下稱丁採購
案)、旗津停車場車管採購案(戊採購案)、雲端疫調系統伺服器採購案(下稱己採購案
)等8件採購案時,除有洩漏丙、丁、戊採購案招標文件內容之消息,及洩漏己採購案之
應秘密消息,並於明知林○体借用沈○銘、蔡○憲、歐陽○華所經營負責之棨○光電科技
有限公司、匯○工程有限公司、協○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上開8件採購案,依規定應不
予開標,於開標後應不予決標,仍致使決標予前述出名廠商,而林○体另向沈○銘、蔡○
憲借用棨○公司、匯○公司之大小章、並指示展源○公司員工陳○伶、馬○芸(上2人另
為緩起訴處分)開立不實發票,或指示展源○公司員工蔡○君(另為緩起訴處分)聯絡歐
陽○華開立不實發票,再交予高科大據以核銷,莊○綺、林○成明知上開發票內容不實,
仍分別在前揭採購案之公文書核章以撥款。
(六)李○宏於109年8月至110年8月承辦車管維護小額採購案,為使林○体得繼續承攬施
作,遂共謀由林○体向蔡○憲借用匯○公司名義2次承攬上開採購案,李○宏則指示高科
大總務處承辦人劉○琪(另為緩起訴處分)繼續與展源○公司員工馬○芸聯繫維護事宜,
而林○体、蔡○憲等人共謀開立不實發票後,李○宏、莊○綺明知上開發票內容不實,仍
分別在小額採購案之公文書核章以撥款。
(七)此外,於106年5月間,林○成、林○体及歐陽○華均明知林○成並未與協○公司洽
談產學合作計畫,且歐陽○華亦無資助產學合作之意願,該3人為詐領計畫補助款,由林
○体聯絡歐陽○華,虛偽由協○公司出具合作企業參與合作計畫意願書,林○成另在計畫
申請書不實登載企業名稱及計畫名稱,向科技部申請補助經費40萬元,致科技部承辦人誤
信致該部核定補助並撥款予高應大,林○体則再指示員工聯絡歐陽○華開立不實發票,並
交予林○成向高應大不實核銷上開經費。又林○成於102年至109年間,於高應大或高科大
A系之研究計畫採購案採購(共10案,7案林○成擔任請購人,3案林○成擔任總務長核准
採購)時,洩漏其中8案之採購規格書及公告招標等內容予林○体,林○体則向歐陽○華
借用協○公司、皇○公司名義投標,惟實際上均由林○体履約,致高應大或高科大逐層審
核之各經辦人均陷於錯誤而核准投標、決標及付款,其中付款過程部分,林○体、歐陽○
華、蔡○君共謀開立不實發票後,由林○成提供給承辦人據以核銷,並以經辦單位或總務
長身分在總務報帳之公文書核章以撥款。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林○成身為教授,竟貪圖私利,除假借產學研究指導學生為名,轉介學生至展
源○公司實習,實則將研究生當作廉價勞工,奴役使喚研究生撰寫展源○公司承攬採購案
所需之程式,再將前揭與車道管制系統有關之採購案、高應大、高科大之研究經費視為禁
臠,其中與李○宏聯手設下重重不公平競爭之限制,而排除外來廠商競標,導致高科大之
車輛管制系統因長期實質上由展源○公司施作,缺乏競爭而品質低落,幾乎每日發生故障
,嚴重影響該校師生、不特定洽公民眾進出校園之權利,甚至曾向林○体炫耀,對於其自
102年起開假發票賺錢一事洋洋得意,且於東窗事發後飾詞狡辯,態度惡劣,兼衡被告林
○成所涉採購案範圍甚廣,時間之長,金額龐大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8年,以資懲儆。
(二)被告林○体後坦承部分犯行,惟極力迴護林○成,欲一人承擔所有罪責,而徒然浪
費司法資源,殊無可取,建請法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被告李○宏身為專業採購人
員,自詡曾為模範公務員,明知林○体、林○成兄弟2人聯手舞弊,採購過程違法,仍在
採購案護航上開2人,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亦於犯後極力否認,態度惡劣,建請
法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看起來是把政府資源玩弄於自身股掌間的兄弟檔,而且還以為「頂替」下來就能包庇一切
罪狀(這部分地檢署沒提到),但殊不知這些會被法律所制裁
近期北部頻傳、牽涉三黨的貪污事件,目前尚未傳開到南部;但在此之後,恐怕還有其他
待揭穿的舞弊,且還不為人知...
而如果系統沒有常常出現故障,學生們大概會被蒙在鼓裡、對此完全不知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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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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