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mt (EMU100)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震怒] 白攻瑰根本是民粹組織
時間Sat Apr 2 22:44:19 2011
不管是要浪費時間上ptt嘴砲 還是要到FB連署 先做好功課是必要的
沒有爭點 沒有學說 就單存把法條體系化的呈現出來 這要求不困難
不一定要法律系的才看的懂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體系圖
*性交 刑法第十條有定義 不是性交的話姑且先算成猥褻
(當然不能這樣二分 猥褻的定義學說上眾說紛紜 因為和本篇無關 暫且這樣假設)
*加重構成要件必須建立在已該當普通構成要件的前提
┌221(性交)
┌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普通構成要件┤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224(猥褻)
│ │
│ │ ┌222(性交)
│ └加重構成要件┤
│ └224-1(猥褻)
│ ┌┐
│非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它─────┤├行為客體未滿14歲┌227I(性交)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
││ └227II(猥褻)
││
│└行為客體14~16歲 ┌227III(性交)
│ ┤
│ └227IV (猥褻)
│
│行為客體有精神/身體┌225I(性交)
├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
│類似情形不知或不能 └225II(猥褻)
│抗拒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228I(性交)
│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228II(猥褻)
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簡單說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有"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就註定不可能
跑到221 222 224 224-1
而且227I的刑度可達10年 在整個刑分裡面算很重的刑度了
法官在法定刑內 本來就有裁量宣告刑的自由(標準參照刑法57條
我實在看不出法官何錯之有?
如果覺得227I最低刑度(三年)過低 可以修法修到五年 (最重只能到五年 否則會跟222一樣
立委有時間飆法官 怎麼不馬上動手修改刑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4
1F:推 dakkk:推一下 04/02 22:46
2F:推 avadar:寫的不錯 04/02 22:49
※ 編輯: zimt 來自: 140.112.211.104 (04/02 22:54)
3F:推 payeah:推 04/02 22:55
※ 編輯: zimt 來自: 140.112.211.104 (04/02 22:58)
4F:推 huckerbying:這篇才真的有價值可以m 推一個 04/02 22:58
5F:推 mystaunch:推 04/02 23:00
6F:推 unassuming:推 04/02 23:17
7F:推 puec2:推 04/02 23:25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甲說和丁說也是在225和
227之間打轉 還在法條解釋的框架內(沒有強暴脅迫下是否有積極的合意
至於乙說和丙說(最鬼扯的一說)就完全無視221(222)的構成要件
最後採丙說
※ 編輯: zimt 來自: 140.112.211.104 (04/02 23:45)
8F:推 MikaHakkinen:立委明明就是怠惰者,但是出包了卻總是又搖身一變成 04/03 00:26
9F:→ MikaHakkinen:了揭弊或罵別人的改革急先鋒,說起來很好笑。 04/03 00:26
10F:→ payeah:真的。 04/03 00:26
11F:推 MikaHakkinen:大概是因為修法反正也沒選票嘛,一般民眾哪注意這些 04/03 00:29
12F:→ MikaHakkinen:帶頭喊打喊殺才能曝光炒新聞拉抬自己名氣 04/03 00:29
13F:推 glassspirit:順便查刑法第10條 是誰推動的定義...幕後的總置身外.. 04/03 00:38
14F:→ glassspirit: 幕後的總置身事外 04/03 00:39
15F:→ puec2:可是這次民進黨很乖喔 04/03 01:37
16F:→ puec2:都沒有出來鬧 04/03 01:37
17F:→ puec2:大概是因為司法院長是綠的吧 04/03 01:38
19F:→ bread99:又在跳真了 04/03 10:11
20F:推 Hartmann:推 04/03 13:41
21F:→ roxinnccu:那個教授有用他的見解打破這個立法者形成的體系嗎? 04/04 15:53
22F:→ roxinnccu:嫌法官不好,問題法官也只是司『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04/04 15:53
23F:→ roxinnccu:當年差不多就是在憤慨中立法完成了,至今變成顯學 04/04 15:54
24F:→ roxinnccu:沒有人批評這法律不好?有!說這是架空了殺人跟傷害的 04/04 15:54
25F:→ roxinnccu:人也有,但立法完成了司法者就得司,沒啥話講 04/04 15:55
26F:→ roxinnccu:今天有人似乎很主張司法者隨便的突破立法者給的文字的 04/04 15:55
27F:→ roxinnccu:框架去判案,我的天啊,我沒聽過人會主張人家侵害自己權 04/04 15:55
28F:→ roxinnccu:利的,怎麼,不是嗎?立法是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民選的 04/04 15:55
29F:→ roxinnccu:你居然希望法官幫你立法,那不是主張侵害自己權利是啥? 04/04 15:56
30F:推 Liberl:他並非認為要突破文字框架 而是要探求立法本意 04/05 00:30
31F:→ Liberl:刑庭會議的決議也不正是如此嗎? 04/05 00:31
32F:→ zimt:體系都搞不清楚了 鑽個別的法條鑽的出什麼雕? 04/0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