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mt (EMU100)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震怒] 白攻瑰根本是民粹组织
时间Sat Apr 2 22:44:19 2011
不管是要浪费时间上ptt嘴炮 还是要到FB连署 先做好功课是必要的
没有争点 没有学说 就单存把法条体系化的呈现出来 这要求不困难
不一定要法律系的才看的懂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体系图
*性交 刑法第十条有定义 不是性交的话姑且先算成猥亵
(当然不能这样二分 猥亵的定义学说上众说纷纭 因为和本篇无关 暂且这样假设)
*加重构成要件必须建立在已该当普通构成要件的前提
┌221(性交)
┌以强暴/胁迫/催眠/或其他─────普通构成要件┤
│违反意愿的方法为之 │ └224(猥亵)
│ │
│ │ ┌222(性交)
│ └加重构成要件┤
│ └224-1(猥亵)
│ ┌┐
│非以强暴/胁迫/催眠/或其它─────┤├行为客体未满14岁┌227I(性交)
└违反意愿的方法为之 ││ ┤
││ └227II(猥亵)
││
│└行为客体14~16岁 ┌227III(性交)
│ ┤
│ └227IV (猥亵)
│
│行为客体有精神/身体┌225I(性交)
├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
│类似情形不知或不能 └225II(猥亵)
│抗拒
│
│对於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228I(性交)
│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
└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228II(猥亵)
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
简单说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有"强暴胁迫催眠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 就注定不可能
跑到221 222 224 224-1
而且227I的刑度可达10年 在整个刑分里面算很重的刑度了
法官在法定刑内 本来就有裁量宣告刑的自由(标准参照刑法57条
我实在看不出法官何错之有?
如果觉得227I最低刑度(三年)过低 可以修法修到五年 (最重只能到五年 否则会跟222一样
立委有时间飙法官 怎麽不马上动手修改刑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4
1F:推 dakkk:推一下 04/02 22:46
2F:推 avadar:写的不错 04/02 22:49
※ 编辑: zimt 来自: 140.112.211.104 (04/02 22:54)
3F:推 payeah:推 04/02 22:55
※ 编辑: zimt 来自: 140.112.211.104 (04/02 22:58)
4F:推 huckerbying:这篇才真的有价值可以m 推一个 04/02 22:58
5F:推 mystaunch:推 04/02 23:00
6F:推 unassuming:推 04/02 23:17
7F:推 puec2:推 04/02 23:25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决议的甲说和丁说也是在225和
227之间打转 还在法条解释的框架内(没有强暴胁迫下是否有积极的合意
至於乙说和丙说(最鬼扯的一说)就完全无视221(222)的构成要件
最後采丙说
※ 编辑: zimt 来自: 140.112.211.104 (04/02 23:45)
8F:推 MikaHakkinen:立委明明就是怠惰者,但是出包了却总是又摇身一变成 04/03 00:26
9F:→ MikaHakkinen:了揭弊或骂别人的改革急先锋,说起来很好笑。 04/03 00:26
10F:→ payeah:真的。 04/03 00:26
11F:推 MikaHakkinen:大概是因为修法反正也没选票嘛,一般民众哪注意这些 04/03 00:29
12F:→ MikaHakkinen:带头喊打喊杀才能曝光炒新闻拉抬自己名气 04/03 00:29
13F:推 glassspirit:顺便查刑法第10条 是谁推动的定义...幕後的总置身外.. 04/03 00:38
14F:→ glassspirit: 幕後的总置身事外 04/03 00:39
15F:→ puec2:可是这次民进党很乖喔 04/03 01:37
16F:→ puec2:都没有出来闹 04/03 01:37
17F:→ puec2:大概是因为司法院长是绿的吧 04/03 01:38
19F:→ bread99:又在跳真了 04/03 10:11
20F:推 Hartmann:推 04/03 13:41
21F:→ roxinnccu:那个教授有用他的见解打破这个立法者形成的体系吗? 04/04 15:53
22F:→ roxinnccu:嫌法官不好,问题法官也只是司『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04/04 15:53
23F:→ roxinnccu:当年差不多就是在愤慨中立法完成了,至今变成显学 04/04 15:54
24F:→ roxinnccu:没有人批评这法律不好?有!说这是架空了杀人跟伤害的 04/04 15:54
25F:→ roxinnccu:人也有,但立法完成了司法者就得司,没啥话讲 04/04 15:55
26F:→ roxinnccu:今天有人似乎很主张司法者随便的突破立法者给的文字的 04/04 15:55
27F:→ roxinnccu:框架去判案,我的天啊,我没听过人会主张人家侵害自己权 04/04 15:55
28F:→ roxinnccu:利的,怎麽,不是吗?立法是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民选的 04/04 15:55
29F:→ roxinnccu:你居然希望法官帮你立法,那不是主张侵害自己权利是啥? 04/04 15:56
30F:推 Liberl:他并非认为要突破文字框架 而是要探求立法本意 04/05 00:30
31F:→ Liberl:刑庭会议的决议也不正是如此吗? 04/05 00:31
32F:→ zimt:体系都搞不清楚了 钻个别的法条钻的出什麽雕? 04/0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