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yadam (統一獅加油)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gmUQHKy Friend5566 政黑1-1
時間Sun Oct 4 14:24:22 2026
一、檢舉人ID:
dalyadam
二、被檢舉人ID:
Friend5566
三、違反板規:
政黑1-1
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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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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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規管
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
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
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
、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 說明一下,第三項才是馬英九條款(十天內不能公佈)
前二項是 公告日到投票日前十日
第 110 條
6.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
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
辦法中關於辦事處及其人員登記設立、設立數量、名額或資格限制規定者,併處罰候選人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
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
人及行為人。
這段期間 根本沒實際做民調,卻謊稱做民調
是違法的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或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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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gmUQHKy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最新民調 沈41 蔣38 正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91092369.A.53C.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 Ptt幣 │
└─────────────────────────────────────┘
https://i.meee.com.tw/OSAOCEi.png
被檢舉ID八月就發文假民調 (沒有機構來源)
https://www.pttweb.cc/bbs/HatePolitics/M.1787377285.A.9CC
今天又發一次
https://www.pttweb.cc/bbs/HatePolitics/M.1791092369.A.53C
雖然板規沒有為這種釣魚假民調定罰則
可是依然可以用上位法來水桶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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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75.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91095065.A.F03.html
1F:推 tn00270144: 理論上是可以用這條處理,然而我個人傾向適用於更明確 10/04 19:19
2F:推 tn00270144: 或者說犯罪情節重大,版規又剛好沒有約束的。 10/04 19:19
3F:推 tn00270144: 畢竟我不是法官。 10/04 19:19
4F:推 maga0525: 同tn板 10/05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