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yadam (统一狮加油)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检举] #1gmUQHKy Friend5566 政黑1-1
时间Sun Oct 4 14:24:22 2026
一、检举人ID:
dalyadam
二、被检举人ID:
Friend5566
三、违反板规:
政黑1-1
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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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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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路公约,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规管
辖。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53 条
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或罢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
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主持人、办理时间、
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误差值及经费来源。
未载明前项应载事项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调查外观之选举罢免资料,於前项期间,均不得发
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但参选之政党、候选人、提议人之领衔人或被罢免人自行
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党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导、散布
、评论或引述前二项资料。
** 说明一下,第三项才是马英九条款(十天内不能公布)
前二项是 公告日到投票日前十日
第 110 条
6.
违反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制止不
听者,按次处罚:
一、政党、候选人、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被罢免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处
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二、前款以外之人: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候选人、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被罢免人之受雇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违反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或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定
办法中关於办事处及其人员登记设立、设立数量、名额或资格限制规定者,并处罚候选人
、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被罢免人。
政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者,依第一项规定,并处罚
其代表人及行为人;违反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者,依第六项规定,并处罚其代表
人及行为人。
这段期间 根本没实际做民调,却谎称做民调
是违法的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四、违规文章之 文章代码或网址(以利电脑查询作业) 与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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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gmUQHKy (HatePolitics) [ptt.cc] [讨论] 最新民调 沈41 蒋38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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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791092369.A.53C.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2 Ptt币 │
└─────────────────────────────────────┘
https://i.meee.com.tw/OSAOCEi.png
被检举ID八月就发文假民调 (没有机构来源)
https://www.pttweb.cc/bbs/HatePolitics/M.1787377285.A.9CC
今天又发一次
https://www.pttweb.cc/bbs/HatePolitics/M.1791092369.A.53C
虽然板规没有为这种钓鱼假民调定罚则
可是依然可以用上位法来水桶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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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3.175.20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791095065.A.F03.html
1F:推 tn00270144: 理论上是可以用这条处理,然而我个人倾向适用於更明确 10/04 19:19
2F:推 tn00270144: 或者说犯罪情节重大,版规又刚好没有约束的。 10/04 19:19
3F:推 tn00270144: 毕竟我不是法官。 10/04 19:19
4F:推 maga0525: 同tn板 10/05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