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arnLong (學長)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應該針對板規2-9進行投票表決
時間Thu Jul 30 11:38:23 2026
看來目前的投票很可能會過
我覺得理論架構上應該是由帳號部出台一個很具體的認定辦法
然後每個板要管分身的就直接引援不得修改。
然後分身案政檢當一審,若有不服才由當事人到帳號部申請(理論二審)
若帳號部跟政檢認定不同,則以帳號部認定為準。
這樣好處有
1. 節省時間:板主或檢舉人不用跟兩個板打交道(不服時除外)
2. 避免追溯期問題:政檢追溯期才七天,如果要等帳號部還要改板規
3. 符合架構:帳號部出台的辦法、也有二審機制,沒有板規凌駕站規問題
4. 避免關門:萬一帳號部哪天又關門了呢
所以最省事的辦法應該是趁帳號部現在復活,
先去敦請帳號部出台很具體的認定辦法
不行的話給他們送兩條菸。
※ 引述《maga0525 (躺躺人)》之銘言:
: ※ 引述《goldfishert ()》之銘言:
: : 目前的板規2-9文字敘述很明顯存在嚴重瑕疵
: : 應交由政黑板友投票決定如何修正,以示公平
: : 不然大家都開分身發文,就能規避2-9的5篇限制
: : 這完全沒有道理阿
: : 請板主們立即進行投票表決,不要再瀆職不做事了
: 看了這幾篇討論,我也想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 我認為這次最大的爭議,不是在於「分身能不能存在」,而是在於利用分身突破板規限制
: ,到底算不算1-6所說的「規避板規」。
: 我去翻了一下PTT站規,看了一下大家說的第三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之情
: 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 PTT站規本來就不是所有情況都只看帳號,必要的時候,是可以直接看使用者的。
: 所以如果今天已經認定A、B帳號是同一個人,而這個人利用分身去取得原本沒有的發文額
: 度,例如板規2-9限制發文5篇,本尊發滿5篇,再用分身發5篇,那這是不是已經算是在規
: 避板規?是否公平,我認為是很值得討論。
: 目前2-9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寫清楚到底是限制「每帳號」還是「每使用者」。
: 如果是每帳號,那有兩個分身就是10篇、五個分身就是25篇,那2-9限制發文數的目的是
: 什麼?甚至還有使用者額度不夠急著用分身回自身相關的討論...。
: 所以我認為,現在重點不是以前板主怎麼判。
: 過去沒有判過,不代表現在不能討論;如果真的發現板規有漏洞、有不同解讀,本來就應
: 該趁這次機會把板規補完整,而不是一直拿以前沒有判例當理由。
: 另外也想回應前板主提到的部分。
: 我也認同前板主說的PTT允許有分身,這點沒有問題,但可以有分身跟可以利用分身突破
: 板規限制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 站規沒有說只要有不同帳號,就一定要當成不同使用者來看;相反地,站規還特別寫了必
: 要時可以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 所以我認為,不能因為站規允許分身,就直接認定利用分身突破板規限制一定沒問題,這
: 中間還是要回到板規本身的目的來看。
: 另外1-6裡面的規避板規跟規避水桶到底是不是同一件事,目前確實有討論空間,不是只
: 有一種解讀。
: 最後,關於提出用投票決定未來解釋方向,我個人是贊成的。但我認為投票的不是「這個
: 人有沒有違規」,而是「以後板規要怎麼解釋」。
: 如果最後不是投票,我們板主群也會取得共識,看是不是最後認為2-9應該是限制每位使
: 用者,而不是每個帳號,那板規就會修正並公告,讓大家以後都有一致的標準。
: 再還未取得共識或投票前,我支持T板主目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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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08.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85382706.A.7DB.html
1F:推 maga0525: 不錯 07/30 11:40
※ 編輯: LearnLong (36.238.108.110 臺灣), 07/30/2026 11:45:16
2F:→ goldfishert: 你有看過帳號部7/6號發的公告嗎? 07/30 14:06
3F:→ goldfishert: 建議你看一下多重ID版的7/6置底 07/30 14:07
5F:→ LearnLong: 看過了,T板附的就是那篇。 07/30 14:33
6F:→ LearnLong: 那篇並不具體,不具備可複製性啊。 07/30 14:33
7F:→ LearnLong: 所謂具體是例如:X時間段內有M個IP重複即可認為同一人 07/30 14:33
8F:→ LearnLong: 持有。 07/30 14:33
9F:→ goldfishert: 那二-2-A你看仔細點,版主認定後可以先板規處理 07/30 16:18
10F:→ goldfishert: 使用者再自行向帳號部申訴 07/30 16:18
11F:→ LearnLong: 你先看清楚我跟Tn的爭點,我們都認為應該由帳號部認定 07/30 18:40
12F:→ LearnLong: ,不同的只是他認為每一案都要經過一次帳號部,我認為 07/30 18:40
13F:→ LearnLong: 帳號部直接明文制定然後板主直接引援不得修改。 07/30 18:40
14F:→ LearnLong: PS. 你不要盧我,你看清楚Tn的意思,他傾向每一案都經 07/30 18:46
15F:→ LearnLong: 過一次帳號部,他也不是傾向你說的二-2-a。 07/30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