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arnLong (学长)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Re: [建议] 应该针对板规2-9进行投票表决
时间Thu Jul 30 11:38:23 2026
看来目前的投票很可能会过
我觉得理论架构上应该是由帐号部出台一个很具体的认定办法
然後每个板要管分身的就直接引援不得修改。
然後分身案政检当一审,若有不服才由当事人到帐号部申请(理论二审)
若帐号部跟政检认定不同,则以帐号部认定为准。
这样好处有
1. 节省时间:板主或检举人不用跟两个板打交道(不服时除外)
2. 避免追溯期问题:政检追溯期才七天,如果要等帐号部还要改板规
3. 符合架构:帐号部出台的办法、也有二审机制,没有板规凌驾站规问题
4. 避免关门:万一帐号部哪天又关门了呢
所以最省事的办法应该是趁帐号部现在复活,
先去敦请帐号部出台很具体的认定办法
不行的话给他们送两条菸。
※ 引述《maga0525 (躺躺人)》之铭言:
: ※ 引述《goldfishert ()》之铭言:
: : 目前的板规2-9文字叙述很明显存在严重瑕疵
: : 应交由政黑板友投票决定如何修正,以示公平
: : 不然大家都开分身发文,就能规避2-9的5篇限制
: : 这完全没有道理阿
: : 请板主们立即进行投票表决,不要再渎职不做事了
: 看了这几篇讨论,我也想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 我认为这次最大的争议,不是在於「分身能不能存在」,而是在於利用分身突破板规限制
: ,到底算不算1-6所说的「规避板规」。
: 我去翻了一下PTT站规,看了一下大家说的第三条,:
: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使用者申请之帐号,但於使用者故意重复注册以规避本规则适用之情
: 形,得直接以使用者为适用对象。」
: PTT站规本来就不是所有情况都只看帐号,必要的时候,是可以直接看使用者的。
: 所以如果今天已经认定A、B帐号是同一个人,而这个人利用分身去取得原本没有的发文额
: 度,例如板规2-9限制发文5篇,本尊发满5篇,再用分身发5篇,那这是不是已经算是在规
: 避板规?是否公平,我认为是很值得讨论。
: 目前2-9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写清楚到底是限制「每帐号」还是「每使用者」。
: 如果是每帐号,那有两个分身就是10篇、五个分身就是25篇,那2-9限制发文数的目的是
: 什麽?甚至还有使用者额度不够急着用分身回自身相关的讨论...。
: 所以我认为,现在重点不是以前板主怎麽判。
: 过去没有判过,不代表现在不能讨论;如果真的发现板规有漏洞、有不同解读,本来就应
: 该趁这次机会把板规补完整,而不是一直拿以前没有判例当理由。
: 另外也想回应前板主提到的部分。
: 我也认同前板主说的PTT允许有分身,这点没有问题,但可以有分身跟可以利用分身突破
: 板规限制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 站规没有说只要有不同帐号,就一定要当成不同使用者来看;相反地,站规还特别写了必
: 要时可以直接以使用者为适用对象。
: 所以我认为,不能因为站规允许分身,就直接认定利用分身突破板规限制一定没问题,这
: 中间还是要回到板规本身的目的来看。
: 另外1-6里面的规避板规跟规避水桶到底是不是同一件事,目前确实有讨论空间,不是只
: 有一种解读。
: 最後,关於提出用投票决定未来解释方向,我个人是赞成的。但我认为投票的不是「这个
: 人有没有违规」,而是「以後板规要怎麽解释」。
: 如果最後不是投票,我们板主群也会取得共识,看是不是最後认为2-9应该是限制每位使
: 用者,而不是每个帐号,那板规就会修正并公告,让大家以後都有一致的标准。
: 再还未取得共识或投票前,我支持T板主目前的决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8.108.11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785382706.A.7DB.html
1F:推 maga0525: 不错 07/30 11:40
※ 编辑: LearnLong (36.238.108.110 台湾), 07/30/2026 11:45:16
2F:→ goldfishert: 你有看过帐号部7/6号发的公告吗? 07/30 14:06
3F:→ goldfishert: 建议你看一下多重ID版的7/6置底 07/30 14:07
5F:→ LearnLong: 看过了,T板附的就是那篇。 07/30 14:33
6F:→ LearnLong: 那篇并不具体,不具备可复制性啊。 07/30 14:33
7F:→ LearnLong: 所谓具体是例如:X时间段内有M个IP重复即可认为同一人 07/30 14:33
8F:→ LearnLong: 持有。 07/30 14:33
9F:→ goldfishert: 那二-2-A你看仔细点,版主认定後可以先板规处理 07/30 16:18
10F:→ goldfishert: 使用者再自行向帐号部申诉 07/30 16:18
11F:→ LearnLong: 你先看清楚我跟Tn的争点,我们都认为应该由帐号部认定 07/30 18:40
12F:→ LearnLong: ,不同的只是他认为每一案都要经过一次帐号部,我认为 07/30 18:40
13F:→ LearnLong: 帐号部直接明文制定然後板主直接引援不得修改。 07/30 18:40
14F:→ LearnLong: PS. 你不要卢我,你看清楚Tn的意思,他倾向每一案都经 07/30 18:46
15F:→ LearnLong: 过一次帐号部,他也不是倾向你说的二-2-a。 07/30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