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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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finhisky 二、被檢舉人ID: alex2009 三、違反板規: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 ̄ ̄ ̄ ̄ ̄ ̄ ̄ ̄ ̄ ̄ ̄ ̄ ̄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欲檢舉者需提出 滿足板規3-2「特定對象」之舉證,若多數板主判定不符則不受理。 2.特定對象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b.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並發表非針對文章/推文之攻擊內容。  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 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水桶180天之處分。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fSFzF2m (HateP_Picket)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69013071.A.0B0.html [建議] 建議文遭人推文罵、指控,如何申辯? → alex2009: Veto 01/22 07:48 → alex2009: 1. 這是藥物 01/22 17:04 → alex2009: https://reurl.cc/5bWerV 01/22 17:04 → alex2009: 2. 這是佛經 01/22 17:04 → alex2009: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 01/22 17:04 → alex2009: 一天念一百次 01/22 17:04 → alex2009: https://reurl.cc/LQrYm3 01/22 17:04 → alex2009: 3. 這是八共版眾推薦的醫生 01/22 17:04 → alex2009: https://reurl.cc/OR3dED 01/22 17:04 → alex2009: 4. 關上電腦等電子產品 01/22 17:04 → alex2009: 學學路西法多去戶外走走 01/22 17:04 → alex2009: 你的情緒勒索症候群 01/22 17:04 → alex2009: 他人無義務滿足你 01/22 17:04 → alex2009: 醒醒 去吃藥 好嗎? 01/22 17:05 A.被檢舉人違反7-2之說明: 檢舉人推文內容 這是藥物 、這是...醫生、你的情緒勒索症候群、去吃藥等內容 針對本人,且為明顯貶抑詞 並有諸多法院判決有罪之案例,僅舉以下幾例,如需補充,再請板主告知 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6號 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324號 臺北地方法111年度審簡字第1871號 B.被檢舉人違反7-3之說明: 被檢舉人推文內容與建議文、板務無關、未針對問題、重複試圖影響版面閱讀 語氣揶揄、叫囂、 攻擊言論、對其他使用者進行評價、諷刺 帶風向及攻擊其他看板(將八卦板蔑稱為八共版)、無關提及其他板友(路西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7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69080825.A.99C.html
1F:推 gerund: 違規待判 01/23 09:38
2F:推 tn00270144: 違規! 01/23 11:09
3F:推 tn00270144: 7-2 達標 7-3未達 01/23 11:10
4F:推 alex2009: 我想先提問 其原文主題 是否符合於與「板務有關」 01/23 11:30
5F:推 alex2009: 2. 另 01/23 11:44
6F:→ alex2009: 根據其提供內容原文為「你精神有問題啦,精神,媽的吃 01/23 11:44
7F:→ alex2009: 藥了」 ,假設為高血壓 而需要吃藥 而血壓高確實會影響 01/23 11:44
8F:→ alex2009: 生理與心理反應 若為此等而提供建議他人吃藥 則與原判 01/23 11:44
9F:→ alex2009: 決內容不符。 01/23 11:44
10F:推 alex2009: 調整標題順序 01/23 11:57
11F:→ alex2009: 1. 請問 原版規6-2 建議文規範中 01/23 11:57
12F:→ alex2009: 需要與版務相關這裡 上面寫的是指建議文 01/23 11:57
13F:→ alex2009: 是否有提及推文或註解? 01/23 11:57
14F:→ alex2009: ——分隔線——— 01/23 12:05
15F:→ alex2009: 先補充於萌典 吃藥之查詢內容 01/23 12:05
16F:→ alex2009: ‘服用藥物。 01/23 12:05
17F:推 alex2009: - 01/23 12:28
18F:推 alex2009: — 01/23 12:31
19F:→ alex2009: 測試推文 01/23 12:53
20F:→ alex2009: (剛剛發現推文一直失敗) 01/23 12:53
21F:→ maga0525: 7-3違規,推文看不出對建議文及對板務建言,偏向閒聊,7 01/23 17:44
22F:→ maga0525: -2我想一下,在政黑板違規判例中,類似言論是未達,但政 01/23 17:44
23F:→ maga0525: 檢中標準我思考一下 01/23 17:44
24F:→ tn00270144: 簡單回應被檢舉人的問題。 01/23 20:01
25F:→ tn00270144: 1.他那篇是正經建議文。 01/23 20:01
26F:→ tn00270144: 2.無關他舉的法院判例。 01/23 20:01
27F:→ tn00270144: 3.推文相關規範,7-2也有規範。 01/23 20:01
28F:→ tn00270144: 補充:現在還沒懲處是因為我不確定,g板主認定達標是 01/23 20:02
29F:→ tn00270144: 哪一項 01/23 20:02
30F:→ alex2009: 判例部分先補第一則 01/24 09:24
31F:→ alex2009: https://i.mopix.cc/Xw6su9.jpg 01/24 09:24
32F:→ alex2009: #1etV4GSh (HateP_Picket) 01/24 09:24
33F:→ alex2009: #1dnGmn58 (HateP_Picket) 01/24 10:17
34F:→ alex2009: #1cVGCkni (HateP_Picket) 01/24 10:18
35F:→ alex2009: https://i.mopix.cc/JBTANn.jpg 01/24 10:19
36F:→ alex2009: 首先 根據萌典 吃藥本身為一個中性詞 01/24 10:21
37F:→ alex2009: 並非貶義詞 01/24 10:21
38F:→ alex2009: https://i.mopix.cc/1xdhhw.jpg 01/24 10:21
39F:→ alex2009: 服用藥物 本身不一定是壞事 01/24 10:25
40F:→ alex2009: 患有疾病 而服用藥物 01/24 10:25
41F:→ alex2009: 不等價於 服用藥物 患有疾病 01/24 10:25
42F:→ alex2009: 因此 若以 世俗常用之 有病者去吃藥 不等於吃藥者即有 01/24 10:26
43F:→ alex2009: 病 01/24 10:26
44F:→ alex2009: 藥物之功用 除了疾病之治療 亦有身體所需化學物質之補充 01/24 10:30
45F:→ alex2009: 故諸如補充維生素B 維生素A等 皆為服用藥物 難謂其為具 01/24 10:30
46F:→ alex2009: 有貶義之詞 01/24 10:30
47F:→ alex2009: 如若原告意指 勸他吃藥 是在說他患有疾病 我方難以認同 01/24 10:31
48F:→ alex2009: 又 01/24 10:38
49F:→ alex2009: 佛教閱讀之建議 本身是否帶有貶義 亦有待商確 01/24 10:38
50F:→ alex2009: 若其為真 則諸多佛寺之大師 常要世人多讀佛教 修身養性 01/24 10:38
51F:→ alex2009: 其是否該禁止忽? 01/24 10:38
52F:→ alex2009: 又以基督教之教堂內 傳道 牧者 神父 姐妹 亦常建議來者 01/24 10:38
53F:→ alex2009: 多讀聖經 求取智慧 01/24 10:38
54F:→ alex2009: 要說其存有惡意 亦令人難以信服 01/24 10:38
55F:→ alex2009: 另 01/24 10:57
56F:→ alex2009: 根據醫學相關常識 01/24 10:57
57F:→ alex2009: 人體之結構 依照常態分配模式 01/24 10:57
58F:→ alex2009: 莫約以30歲左右為切割 在此以前 人體之體能為漸增 其後 01/24 10:57
59F:→ alex2009: 為漸減 01/24 10:57
60F:→ alex2009: 生老病死 人之常態 年輕時看醫生 年老時更多機會看醫生 01/24 10:57
61F:→ alex2009: 在現代台灣 出生 大多是在醫院 是為看醫生 01/24 10:57
62F:→ alex2009: 意外受傷接受治療 是為看醫生 01/24 10:57
63F:→ alex2009: 30歲以後 體能漸減 身體之破壞大於修補 找醫生諮詢 是 01/24 10:57
64F:→ alex2009: 為看醫生 01/24 10:57
65F:→ alex2009: 前幾年 covid19之流行性疾病防濫 旁人咳嗽發燒感冒 01/24 10:57
66F:→ alex2009: 勸他去看醫生拿藥物Tamiflu服用 是為看醫生 01/24 10:57
67F:→ alex2009: 是為其私人利益亦為公眾利益 01/24 10:57
68F:→ alex2009: 勸導他人看醫生 這件事情本身 非為惡意 01/24 10:57
69F:→ alex2009: 原告所言 其具有貶義詞 本人不知其所云為何? 01/24 10:57
70F:→ alex2009: 再者 如若原告為所指 建議看沈政男醫生等價於是在說他 01/24 11:06
71F:→ alex2009: 有精神病 者 01/24 11:06
72F:→ alex2009: 其命題並不成立 01/24 11:06
73F:→ alex2009: 且 根據上述判例 「建議看精神科未達標」 01/24 11:06
74F:→ alex2009: 原告要以其立論 建議看精神科醫師則為貶義 我方認為 其 01/24 11:06
75F:→ alex2009: 立論不足 01/24 11:06
76F:推 alex2009: 又 其指控 板友路西法…等等 為不相關ㄧ事之謂 01/24 11:41
77F:→ alex2009: (在此以板友路西法為例子 本人對其為中性評價 01/24 11:41
78F:→ alex2009: 但是若他本人看到覺得是對他負評 則本人在此對他說聲抱 01/24 11:41
79F:→ alex2009: 歉) 01/24 11:41
80F:→ alex2009: 舉例時間點莫約是在兩三年前 01/24 11:41
81F:→ alex2009: 大約是在Freddy前版主們上任之後 01/24 11:41
82F:→ alex2009: 板友路西法應該是有幾件案子被判違規 01/24 11:41
83F:→ alex2009: 然後上訴駁回上訴駁回… 01/24 11:41
84F:→ alex2009: 如此反覆大概一年多 01/24 11:41
85F:→ alex2009: 最後他打贏了(撒花 01/24 11:41
86F:→ alex2009: 然後 記得是Freddy前板 就告訴他 不要把時間花在這些無 01/24 11:41
87F:→ alex2009: 謂的爭訟之上 01/24 11:41
88F:→ alex2009: 把這些放下 電腦關機 出去外面走走 對他身心比較有益 01/24 11:41
89F:→ alex2009: - 01/24 11:41
90F:→ alex2009: 而原告提出這個例子與他無關 01/24 11:41
91F:→ alex2009: 我方認為 不盡然 01/24 11:41
92F:→ alex2009: 我有印象是上一任版主的時期 01/24 11:41
93F:→ alex2009: 中間暑假我出去玩了 尚未考古這時期是否存有的爭端 01/24 11:41
94F:→ alex2009: 然後到了年底前ㄧ兩個月 他提出什麼版主誤判他 他要求免 01/24 11:41
95F:→ alex2009: 死金牌之類的補償云云 01/24 11:41
96F:→ alex2009: 其未果 嗣後即注意到他開始「濫訴」「鬧板」 01/24 11:41
97F:→ alex2009: - 01/24 11:41
98F:→ alex2009: 其反應舉止 和板友路西法雷同 01/24 11:41
99F:→ alex2009: 皆是不斷地提出檢舉案 01/24 11:41
100F:→ alex2009: 唯 後來路西法就放下了 01/24 11:41
101F:→ alex2009: 這就是上述佛經中所言 01/24 11:41
102F:→ alex2009: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心無 01/24 11:41
103F:→ alex2009: 罣礙。無罣礙故。無有恐怖。 01/24 11:41
104F:→ alex2009: 遠離顛倒夢想。究竟涅槃。」 01/24 11:41
105F:→ alex2009: 原告之所以一再地提出檢舉文與建議文 01/24 11:41
106F:→ alex2009: 乃是他心中不平 故生怨懟 01/24 11:41
107F:→ alex2009: 與板友路西法當時情況兩者雷同 01/24 11:41
108F:→ alex2009: 因此才舉路西法板友為例 勸原告他放下。 01/24 11:41
109F:→ alex2009: 本人之出發點 乃為善意 01/24 11:41
110F:→ alex2009: 不解其貶義之指控所為何來! 01/24 11:41
111F:→ alex2009: 根據醫學研究指出 01/24 11:54
112F:→ alex2009: 近代人之文明病 其中乃是包含 眼睛疾病、肩膀五十肩、 01/24 11:54
113F:→ alex2009: 肌肉筋膜發炎等等疾病 01/24 11:54
114F:→ alex2009: 而這些 都是與電子產品的長期使用 如電腦手機等的使用 01/24 11:54
115F:→ alex2009: 有關 01/24 11:54
116F:→ alex2009: 因此 給予原告之建議 關掉電腦手機 多去戶外走走 01/24 11:54
117F:→ alex2009: 乃是有醫學專家根據 對其有益之建議 01/24 11:54
118F:→ alex2009: 而他認為如此是貶義者 我方認為他的認知與諸多醫學專家 01/24 11:54
119F:→ alex2009: 相悖 01/24 11:54
120F:→ alex2009: 亦與我方之認知不同 01/24 11:54
121F:→ alex2009: 又 再舉其之前建議文案為例 01/24 12:24
122F:→ alex2009: 莫約前兩個月 就是某一個版主在政黑板說了什麼吧 01/24 12:24
123F:→ alex2009: 然後他就以此做文章 在政檢發文 說某某版主不對 01/24 12:24
124F:→ alex2009: 版主有義務增加板友參與挺升人氣云云…. 01/24 12:24
125F:→ alex2009: 在下記得當時有回覆他 請他把自己的板關好 再來指教其他 01/24 12:24
126F:→ alex2009: 的板務管理事務 01/24 12:24
127F:→ alex2009: 但是他的相關回覆卻為 他自己管板很好 從來就沒有誤判別 01/24 12:24
128F:→ alex2009: 人水桶別人等等話語 01/24 12:24
129F:→ alex2009: 若為故意 為顧左右而言他 01/24 12:24
130F:→ alex2009: 如非故意 則其認知與他人迥異 01/24 12:24
131F:→ alex2009: (實際上 當他在說別人沒有辦活動增加人氣提升板友討論 01/24 12:24
132F:→ alex2009: 度之時,他自己也沒有在他自己管理的板這麼做 所以說他 01/24 12:25
133F:→ alex2009: 雙重標準檢討/檢舉他人 其故有自) 01/24 12:25
134F:→ alex2009: 所以 在其之後的某一篇檢舉文 提出 tn板主在其建議文中 01/24 12:25
135F:→ alex2009: 講一些無關之事 01/24 12:25
136F:→ alex2009: 以此檢舉 但是他同時也在做一樣的事情 01/24 12:25
137F:→ alex2009: 所以 其後我方以其之矛攻其之盾 指出其矛盾之所在 01/24 12:25
138F:→ alex2009: 以一套標準檢驗他人 卻同樣違反他所提出之標準 雙標是也 01/24 12:25
139F:→ alex2009: - 01/24 12:25
140F:→ alex2009: 唯 其對此之數次回應是 他管板管的很好沒有問題 沒有亂 01/24 12:25
141F:→ alex2009: 水桶人 不像誰誰誰 如何如何… 01/24 12:25
142F:→ alex2009: 但是 我方說的是他沒有在他管理的板舉辦活動 增加人氣這 01/24 12:25
143F:→ alex2009: 件事 01/24 12:25
144F:→ alex2009: _ 01/24 12:25
145F:→ alex2009: 亦即 如果他是故意顧左右而言他 再反過來指控他人者 乃 01/24 12:25
146F:→ alex2009: 為惡意 01/24 12:25
147F:→ alex2009: 如果他不是故意 那麼也就是 他對事物的認知與他人迥異 01/24 12:25
148F:→ alex2009: 在此之前他所以提出的很多檢舉文/建議文等 01/24 12:25
149F:→ alex2009: 包括此篇在內 其感官器官認知之接收 與眾不同 01/24 12:25
150F:→ alex2009: _ 01/24 12:25
151F:→ alex2009: 我方提出中性/善意之建議與他 卻被其構陷罪名為貶義詞 01/24 12:25
152F:→ alex2009: 貶義於他 01/24 12:25
153F:→ alex2009: 我方表示不以認同! 01/2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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