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uswell (幫我想個有梗的暱稱)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baLoxg9 alex2009 政黑3-1
時間Mon Jan 1 00:07:58 2024
一、檢舉人ID:
zeuswell
二、被檢舉人ID:
alex2009
三、違反板規: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指定樓層罵噁心智障
181我本人
#1baLoxg9 (HatePolitics)
https://i.imgur.com/tDMnMve.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64.56.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4038880.A.095.html
1F:→ freddy50301: 傳 01/02 12:51
2F:推 alex2009: 第一次收到新任freddy 版主的信件通知來出庭作回覆,就 01/02 23:05
3F:→ alex2009: 依序回覆之。 01/02 23:05
4F:推 alex2009: 首先 01/02 23:43
5F:→ alex2009: 0.原告主張我方違反版規第三章 言語謾罵 01/02 23:43
6F:→ alex2009: [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 01/02 23:43
7F:→ alex2009: 3-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01/02 23:43
8F:→ alex2009: 1. 案由:時間2023年12月31日 之新聞討論串 高雄市議 01/02 23:43
9F:→ alex2009: 員後選人張惟晴驚傳過世 01/02 23:43
10F:→ alex2009: 而原告於其下留言 藉該前議員之不幸往生 而對不特定人 01/02 23:43
11F:→ alex2009: 士謾罵 乃是藉往生者之不幸 用以詆毀他人之不當言行 01/02 23:43
12F:→ alex2009: 而被多名網友指責消費死者 01/02 23:43
14F:→ alex2009: 註:根據新聞報導,‘塔綠班’ 該詞彙來自於民眾黨黨員 01/02 23:43
15F:→ alex2009: 高虹安於傳播媒體上 用以指責 他方之人士 其為貶抑他 01/02 23:43
16F:→ alex2009: 人之用詞。 01/02 23:43
17F:→ zeuswell: 你打那麼多 跟你罵我噁心智障什麼關係 01/02 23:49
18F:→ zeuswell: 我沒去外面告你就很好了 01/02 23:50
19F:推 alex2009: 2. 根據刑法312條 污辱毀謗死者罪 01/02 23:55
20F:→ alex2009: 於該文底下多數之留言皆為 為死者哀悼 rest in peace 01/02 23:55
21F:→ alex2009: 即rip 01/02 23:55
22F:→ alex2009: 而原告則為藉此嘲諷他人 其言行不舉也 01/02 23:55
23F:推 alex2009: 3. 原告並於其發言其後 01/03 00:03
24F:→ alex2009: 不斷地言語挑釁網友 01/03 00:03
27F:→ zeuswell: 你打那麼多幹嘛, 你針對自己推文回答就好了 01/03 00:04
28F:→ alex2009: 4. 根據最上方的版規裡所提供之工具 01/03 00:06
29F:→ alex2009: modict 01/03 00:06
30F:→ alex2009: 噁心者 為 1. 想吐的感覺。2. 厭惡得無法忍受。 01/03 00:06
31F:→ alex2009: 智障者 為 泛指心智能力低於常人之人。 01/03 00:06
32F:→ zeuswell: 雖然這案我自己不能判,但你扯別的對你一點幫助也沒有 01/03 00:06
33F:→ zeuswell: 欸 01/03 00:06
34F:→ zeuswell: 你如果覺得罵人噁心智障可以,那還是我加一個提告好了? 01/03 00:07
35F:→ zeuswell: 看看現實法官可不可以 01/03 00:07
36F:推 alex2009: 5. 我方主張 該名原告於該案 藉該前議員之不幸往生 對 01/03 00:13
37F:→ alex2009: 不特定人士之謾罵 藉往生者之不幸 用以詆毀他人之不當 01/03 00:14
38F:→ alex2009: 言行 01/03 00:14
39F:→ alex2009: 其不當之行為 乃為可受公評之事 01/03 00:14
40F:→ alex2009: 而其下網友之評論 非為不適當。 01/03 00:14
41F:→ alex2009: 6. 根據上方版規內所提供之工具 modict 01/03 00:30
42F:→ alex2009: 其一 噁心者 乃為厭惡的無法忍受 01/03 00:30
43F:→ alex2009: 根據原告留言下方多位網友的留言 01/03 00:30
44F:→ alex2009: 改名原告如此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 累犯也 01/03 00:30
45F:→ alex2009: 而這些網友的留言 包括在下本人在內 對於原告之不當言 01/03 00:30
46F:→ alex2009: 行 厭惡得無法忍受 故而留言回應之 。 01/03 00:30
47F:→ alex2009: 其二 智障者 泛指心智能力低於常人 01/03 00:30
48F:→ alex2009: 按照正常人的智力水準與言行舉止 不會去消費亡者 藉往 01/03 00:30
49F:→ alex2009: 生者之不幸 而去嘲諷他人 01/03 00:30
50F:→ alex2009: 該名原告其不當之言行 乃是有背於公序良俗 01/03 00:30
51F:→ alex2009: 不是正常心智能力之人所為 01/03 00:30
52F:→ alex2009: 當其下的網友留言 其行為不當之時 01/03 00:30
53F:→ alex2009: 原告並無自覺有違公序良俗 01/03 00:30
54F:→ alex2009: 反而 一而再 再而三地嘲諷 挑釁其他網友 01/03 00:30
55F:→ alex2009: 其令人懷疑 其心智能力非正常之人 01/03 00:30
56F:→ alex2009: 故而 根據其言行舉止 01/03 00:30
57F:→ alex2009: 我方主張其為智障之形容詞 乃為客觀可受公評之描述。 01/03 00:30
58F:→ zeuswell: 這答辯真的是鬼扯,如果沒水桶我改提告好了 01/03 00:34
59F:推 alex2009: 7. 因果關係 01/03 00:59
60F:→ alex2009: 縱觀該原始文章 最初乃為一名網友轉發新聞 其原文乃是 01/03 00:59
61F:→ alex2009: 告知該名前議員往生的消息 僅做中性之描述 並描述不 01/03 00:59
62F:→ alex2009: 認識往生者 01/03 00:59
63F:→ alex2009: 而多數網友對其之回應 乃為rip 01/03 00:59
64F:→ alex2009: 惟 原告開始 先以‘塔綠班’ 謾罵 不特定多數人 當其 01/03 00:59
65F:→ alex2009: 他網友於其下留言其言行不當時 該名原告的回應是一而 01/03 00:59
66F:→ alex2009: 再再而三地 嘲諷挑釁他人 01/03 00:59
67F:→ alex2009: 其後紛紛有多位網友留言指責他 01/03 00:59
68F:→ alex2009: 亦即 造成這些指責原告的網友的留言 01/03 00:59
69F:→ alex2009: 其原因乃是來自於原告其一連串之不當言行所致 01/03 00:59
70F:→ alex2009: 故而 整個文章討論串裡面指責原告的留言 其原因乃是原 01/03 00:59
71F:→ alex2009: 告之故 01/03 00:59
72F:推 alex2009: 8. 援引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 01/03 01:06
73F:→ alex2009: 「非謂指謫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內 01/03 01:06
74F:→ alex2009: 容言論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 01/03 01:06
75F:→ alex2009: 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政見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 01/03 01:06
76F:→ alex2009: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毀謗罪之刑責相繩,… … 01/03 01:06
77F:→ alex2009: 」 01/03 01:06
78F:→ alex2009: 證據資料 01/03 01:07
79F:→ alex2009: 9. 援引 112年憲判字第8號 01/03 01:14
80F:→ alex2009: 「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 01/03 01:14
81F:→ alex2009: 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 01/03 01:14
82F:→ alex2009: 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 01/03 01:14
83F:→ alex2009: 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 01/03 01:14
84F:→ alex2009: 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 01/03 01:14
85F:→ freddy50301: 違規,任何時候指著特定對像說智障都是違規的 01/03 15:57
86F:推 alex2009: @freddy50301 您好,可否再補充資料,並懇請您再就社會 01/03 22:33
87F:→ alex2009: 法益的角度衡量呢? 01/03 22:33
88F:→ alex2009: 請問 您若身份權力為高於一般網友的版主 是否也會亂入 01/03 22:33
89F:→ alex2009: 別人的文章討論串裡面 然後故意開嘲諷和別人對罵呢? 01/03 22:33
90F:→ alex2009: 這樣的言行舉止是對的嗎? 01/03 22:33
91F:→ alex2009: 是否權力更大者 應該受更嚴格的標準看待呢? 01/03 22:33
92F:→ alex2009: 而原告的行為 是否屬於應當適切的呢? 01/03 22:33
93F:→ alex2009: 其合理化他的言行 是僅屬於其個人行為 還是約束所有版 01/03 22:33
94F:→ alex2009: 主版務人員的規定內 同意且合法化他如此 重複為之 的不 01/03 22:33
95F:→ alex2009: 當言行呢? 01/03 22:33
96F:→ alex2009: 這樣是帶給來此的網友正面的裨益 還是負面的外部成本呢 01/03 22:33
97F:→ alex2009: ? 01/03 22:33
98F:→ alex2009: 如果在是一般的情況 無緣無故罵別人智障當然不對 這種 01/03 22:33
99F:→ alex2009: 情況下被水桶 我只會摸摸鼻子接受 惟 我方要爭的 是考 01/03 22:33
100F:→ alex2009: 量如果繼續爭取的結果 是否能夠讓後人 其他網友有一個 01/03 22:33
101F:→ alex2009: 更好的討論空間 如果 我們只是要接受以往的人所設定的 01/03 22:33
102F:→ alex2009: 條件而活 又為什麼當年會有如此多的人為了洪仲丘到凱道 01/03 22:33
103F:→ alex2009: 抗議呢? 為什麼不接受體制化就好了呢? 01/03 22:33
104F:→ zeuswell: 少辯了,這裡是ptt政黑板,你當這裡現實社會啊 01/03 22:47
105F:→ zeuswell: 你這樣罵。我就算去外面告你,也敢說100%會贏 01/03 22:48
106F:→ alex2009: @freddy50310 回到因果關係 如果 對於不適任之版務人 01/04 10:12
107F:→ alex2009: 員 網友對其的因應 是不斷地有人開人工帳號 以人肉炸彈 01/04 10:12
108F:→ alex2009: 客的方式 對其回應的話 是否意味著現有制度(版務管理 01/04 10:12
109F:→ alex2009: 規定)是不足的? 01/04 10:12
110F:→ alex2009: 是否對於版務人員的約束那部分 需要再行限制呢? 如果 01/04 10:12
111F:→ alex2009: 對於公益法益能有正面的助益 我在凸顯的是這一部分的 01/04 10:12
112F:→ alex2009: 不足 考量的是 接下來一年內的版務管理對網友造成的外 01/04 10:12
113F:→ alex2009: 部性 01/04 10:12
114F:→ alex2009: (ps 我的排版一直跑掉了 不知道為什麼 但是如果是用 01/04 10:14
115F:→ alex2009: 電腦操作的話 是正常的) 01/04 10:14
116F:推 alex2009: 我提議版規修正 增設一條 01/04 14:32
117F:→ alex2009: 「版務人員除版務工作外,禁止發文、留言、回應,違者 01/04 14:32
118F:→ alex2009: 水桶論處。」 01/04 14:32
119F:推 xinyi101: 已達 01/09 09:51
120F:推 xinyi101: 板主只是協助板上維持板務,除去板務工作也同是ptt使用 01/09 09:52
121F:推 xinyi101: 者,因板務工作剝奪發文推文資格是完全不洽當的 01/09 09:52
122F:推 alex2009: 樓上版主的說法應該是根據比例原則問題 這點我理解 但 01/09 11:13
123F:→ alex2009: 如果就版務人員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現行法規如何限制解 01/09 11:13
124F:→ alex2009: 決? 01/09 11:13
125F:推 alex2009: @xinyi101 您好 可否請問是否有或可以提供庭上法官之 01/09 11:26
126F:→ alex2009: 判決意見書? 謝謝 01/09 11:26
127F:→ zeuswell: 罵人智障要什麼判決書,你想看智障兩個字賠多少錢的話可 01/09 11:30
128F:→ zeuswell: 以自己去查啦 01/09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