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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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雖然畢業自國立大學法律系,自詡為法律人,但同樣亦可自詡為網路人 因自中華民國84年(公元1995年)初起即混跡於網路,至今已逾廿七個寒暑 網齡僅遜唐鳳女士兩年爾,深覺網路相較於現實生活之優勢在於 「無國界、較自由、去中心化」,若事事皆比照現實世界「單一國度」之司法判例辦理 恐將失卻上開三項列舉之優點,本人在此必須疾呼「網路僅應遵循網路自有之規範」 若要比照司法判例處理網路事務 那為什麼不比照「網際網路發明發源國度即美國」之司法判例處理? 美國的言論自由向來是我所推崇的,部分茲因於美國刑事法並無妨害名譽罪之存在 公然侮辱、誹謗之行為在美國僅走相對較輕度之民事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路線而已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架構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仍然遜於美國,此亦為未來須努力之方向 當初實在沒想到通姦會比妨害名譽更早除罪化,目前妨害名譽罪章除罪化仍然遙遙無期 本人認為,網路規範若比照保障言論自由相對較為落後之我國法律架構進行辦理處理以 自律自我設限,無異於走回頭路倒退嚕,恐有戕害網路言論自由之虞,請三位版主深思 另,版主終究非法官、非檢察官,不宜越俎代庖,不宜事事皆採納司法判例進行版務裁決 過往本人之發言雖會將版主比擬為法官 但僅為較有「代入類推感」,並非認為版主等同於法官 結論:本人認為網路並非無自律之必要,但自律規範應較現實世界更為寬鬆、更為先進    而非自我設限反倒去遵循相對落後保守之現實世界單一國度法律規矩    如此無異拋棄網路進步價值,希望三位版主檢討版規    最好比我國刑法更早將類似「妨害名譽罪章」之規範廢除    若得實踐,本人會認為此舉絕對是發起自網路高度進步改革明智之舉 本人建議: 廢除相關版規之同時,宣告任何版友若覺其她/他版友之言論有涉及中華民國 「單一國度」刑事法律之虞者,請逕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版規不再處理相關事宜,謹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13.103.48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62105356.A.F0A.html ※ 編輯: FoRTuNaTeR (36.13.103.48 日本), 09/02/2022 15:58:03
1F:→ TWTP2018: 選上自己來.. 09/02 16:07
我幾乎不可能再選了,政黑現在難管到一個極致 除非又有那種短期版主窗口,一個月內進行結構改造後就自請下臺才有可能 又不是自討苦吃,比如我當初競選政見還有籌辦政黑版務公積金 金源來自遭版務處分但願意改科處P幣罰金以緩刑的,這樣後續版主就有公款可辦活動 其實版務很多創新主意點子可以搞的,啊我提這些建議其實也是想讓現在與未來版主羣 能夠更舒服更舒適,進而讓版友們願意承擔責任勇於參選版主的
2F:推 JustSad: 中華民國的法律沒有禁言支那人,支那人很多板會被水桶。 09/02 16:21
3F:→ JustSad: 更何況政黑板支那賤畜肆虐。 09/02 16:22
這我覺得還好啦,《PTT》畢竟還沒有像《Yahoo!奇摩新聞》下留言那麼扯那麼無下限
4F:→ zeuswell: 政黑頭上還有人,沒得改,不然要以什麼為標準 09/02 16:23
5F:→ zeuswell: 改成辭意相同也是上面認可的 09/02 16:25
論站務、站規、版務、版規之瞭解我是不如你,不予置評
6F:推 Fallenshit: 又臭又長…… 09/02 16:40
7F:→ Fallenshit: 這一屆動不了了啦,你看我建議那麼明確,會理嗎 09/02 16:41
8F:→ Fallenshit: #1Z0Hhogr (HateP_Picket) 09/02 16:41
勿隨意揣測現任三位版主自由心證,就如之前看到某位版友提到的 他對現任三位版主還是有所期待的,我也是看到該位版友所言 才開始認真護航現任三位版主,要說我是擁載者也無所謂 當然你的建議是很好啦,就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而言 確實改成你說的那樣有更加明確沒有錯 :)
9F:推 black80731: 嗚嗚 舔耳朵事件 抗議也不理我 09/02 16:56
之前你提到的刪推文,我有研究,行為人也有受到制裁,但七日水桶刑期實在太低了 刪推文實在是高度嚴重行為,我混跡網路廿七年在 BBS 少見 畢竟以往會用 BBS 的人都是素質比較高尚比較有網路基本禮儀的 都是比較反對「一言堂」比較能尊重「不同意見」的 但這種行為在「臉書」倒是很氾濫,有過這種行為的人,我之後就會對他非常不屑 可是這次我就不太懂你抗議什麼了 XD
10F:推 zeuswell: 反正有標準是好的,大家照著走,但其他條件不要亂搞,害 09/02 17:07
11F:→ zeuswell: 到一堆人 09/02 17:07
照司法判例走太嚴苛了啦 =.= 這不是我想要的「網際網路」  
12F:推 zeuswell: 有第三章只是滿足站規基本需要,啊不然你想要拿什麼當 09/02 19:15
13F:→ zeuswell: 標準?你提的東西一直都很異想天開 09/02 19:15
14F:→ zeuswell: 我也想砍光光第三章,但我知道不可能 09/02 19:16
怎麼會是「異想天開」? 我文中就說了啊,「Internet 網際網路」這虛擬時空是美國發明的 也因此,惟獨美國有特權不用在「.net」、「.gov」、「.org」、「.edu」、「.com」 後面加註國名「.us」,那無國界的網路其規範如果要有個標準也可以參照美國判例啊 憑什麼就要參照中華民國判例?是不是? 這樣也算是有個標準啊 還有,我這建議的主要精神是網路規範向來是比現實世界更加寬鬆的 網路如果比現實世界還要嚴苛,網路都不網路了,誰還要來網路抒壓? 網路規範較為寬鬆對現實社會而言還有個正功能,就是可以作為現實情緒的發洩空間 疏導勝於防堵,讓一些可能將反社會言行實踐在現實世界之人有個虛擬所在可供抒解 免得現實世界產生更多悲劇,同時也可以讓警察提前從虛擬網路就可以掌握到些先機 如果網路控管愈趨嚴苛,這些有反社會傾向之人少了個去處直接發洩在現實世界反而 會製造出更多不定時炸彈,我覺就「社會學」角度而言,這議題值得網路掌權者深思   ※ 編輯: FoRTuNaTeR (36.13.103.48 日本), 09/02/2022 1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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