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TuNaTeR (伪恶碎念者 战力奶骚神↑)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建议] 版务之执行不应比照司法裁判书之判例办理
时间Fri Sep 2 15:55:55 2022
本人虽然毕业自国立大学法律系,自诩为法律人,但同样亦可自诩为网路人
因自中华民国84年(公元1995年)初起即混迹於网路,至今已逾廿七个寒暑
网龄仅逊唐凤女士两年尔,深觉网路相较於现实生活之优势在於
「无国界、较自由、去中心化」,若事事皆比照现实世界「单一国度」之司法判例办理
恐将失却上开三项列举之优点,本人在此必须疾呼「网路仅应遵循网路自有之规范」
若要比照司法判例处理网路事务
那为什麽不比照「网际网路发明发源国度即美国」之司法判例处理?
美国的言论自由向来是我所推崇的,部分兹因於美国刑事法并无妨害名誉罪之存在
公然侮辱、诽谤之行为在美国仅走相对较轻度之民事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路线而已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架构对於言论自由之保障仍然逊於美国,此亦为未来须努力之方向
当初实在没想到通奸会比妨害名誉更早除罪化,目前妨害名誉罪章除罪化仍然遥遥无期
本人认为,网路规范若比照保障言论自由相对较为落後之我国法律架构进行办理处理以
自律自我设限,无异於走回头路倒退噜,恐有戕害网路言论自由之虞,请三位版主深思
另,版主终究非法官、非检察官,不宜越俎代庖,不宜事事皆采纳司法判例进行版务裁决
过往本人之发言虽会将版主比拟为法官
但仅为较有「代入类推感」,并非认为版主等同於法官
结论:本人认为网路并非无自律之必要,但自律规范应较现实世界更为宽松、更为先进
而非自我设限反倒去遵循相对落後保守之现实世界单一国度法律规矩
如此无异抛弃网路进步价值,希望三位版主检讨版规
最好比我国刑法更早将类似「妨害名誉罪章」之规范废除
若得实践,本人会认为此举绝对是发起自网路高度进步改革明智之举
本人建议:
废除相关版规之同时,宣告任何版友若觉其她/他版友之言论有涉及中华民国
「单一国度」刑事法律之虞者,请迳向司法单位提出告诉,版规不再处理相关事宜,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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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13.103.48 (日本)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662105356.A.F0A.html
※ 编辑: FoRTuNaTeR (36.13.103.48 日本), 09/02/2022 15:58:03
1F:→ TWTP2018: 选上自己来.. 09/02 16:07
我几乎不可能再选了,政黑现在难管到一个极致
除非又有那种短期版主窗口,一个月内进行结构改造後就自请下台才有可能
又不是自讨苦吃,比如我当初竞选政见还有筹办政黑版务公积金
金源来自遭版务处分但愿意改科处P币罚金以缓刑的,这样後续版主就有公款可办活动
其实版务很多创新主意点子可以搞的,啊我提这些建议其实也是想让现在与未来版主羣
能够更舒服更舒适,进而让版友们愿意承担责任勇於参选版主的
2F:推 JustSad: 中华民国的法律没有禁言支那人,支那人很多板会被水桶。 09/02 16:21
3F:→ JustSad: 更何况政黑板支那贱畜肆虐。 09/02 16:22
这我觉得还好啦,《PTT》毕竟还没有像《Yahoo!奇摩新闻》下留言那麽扯那麽无下限
4F:→ zeuswell: 政黑头上还有人,没得改,不然要以什麽为标准 09/02 16:23
5F:→ zeuswell: 改成辞意相同也是上面认可的 09/02 16:25
论站务、站规、版务、版规之了解我是不如你,不予置评
6F:推 Fallenshit: 又臭又长…… 09/02 16:40
7F:→ Fallenshit: 这一届动不了了啦,你看我建议那麽明确,会理吗 09/02 16:41
勿随意揣测现任三位版主自由心证,就如之前看到某位版友提到的
他对现任三位版主还是有所期待的,我也是看到该位版友所言
才开始认真护航现任三位版主,要说我是拥载者也无所谓
当然你的建议是很好啦,就法制、立法程序与技术而言
确实改成你说的那样有更加明确没有错 :)
9F:推 black80731: 呜呜 舔耳朵事件 抗议也不理我 09/02 16:56
之前你提到的删推文,我有研究,行为人也有受到制裁,但七日水桶刑期实在太低了
删推文实在是高度严重行为,我混迹网路廿七年在 BBS 少见
毕竟以往会用 BBS 的人都是素质比较高尚比较有网路基本礼仪的
都是比较反对「一言堂」比较能尊重「不同意见」的
但这种行为在「脸书」倒是很泛滥,有过这种行为的人,我之後就会对他非常不屑
可是这次我就不太懂你抗议什麽了 XD
10F:推 zeuswell: 反正有标准是好的,大家照着走,但其他条件不要乱搞,害 09/02 17:07
11F:→ zeuswell: 到一堆人 09/02 17:07
照司法判例走太严苛了啦 =.= 这不是我想要的「网际网路」
12F:推 zeuswell: 有第三章只是满足站规基本需要,啊不然你想要拿什麽当 09/02 19:15
13F:→ zeuswell: 标准?你提的东西一直都很异想天开 09/02 19:15
14F:→ zeuswell: 我也想砍光光第三章,但我知道不可能 09/02 19:16
怎麽会是「异想天开」?
我文中就说了啊,「Internet 网际网路」这虚拟时空是美国发明的
也因此,惟独美国有特权不用在「.net」、「.gov」、「.org」、「.edu」、「.com」
後面加注国名「.us」,那无国界的网路其规范如果要有个标准也可以参照美国判例啊
凭什麽就要参照中华民国判例?是不是? 这样也算是有个标准啊
还有,我这建议的主要精神是网路规范向来是比现实世界更加宽松的
网路如果比现实世界还要严苛,网路都不网路了,谁还要来网路抒压?
网路规范较为宽松对现实社会而言还有个正功能,就是可以作为现实情绪的发泄空间
疏导胜於防堵,让一些可能将反社会言行实践在现实世界之人有个虚拟所在可供抒解
免得现实世界产生更多悲剧,同时也可以让警察提前从虚拟网路就可以掌握到些先机
如果网路控管愈趋严苛,这些有反社会倾向之人少了个去处直接发泄在现实世界反而
会制造出更多不定时炸弹,我觉就「社会学」角度而言,这议题值得网路掌权者深思
※ 编辑: FoRTuNaTeR (36.13.103.48 日本), 09/02/2022 19: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