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Sad (職業被告)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版主應提醒版友勿隨意肉搜個資公布
時間Mon Jun 6 08:47:25 2022
※ 引述《zeuswell (要申訴的太多了,好累)》之銘言:
人不在臺灣,無法用電腦,手機APP無法列入回推文。
: 如題
: 這2天我也當自己是看政治八卦看的很開心鄉民
: 所以沒打算檢舉
: 但不少內文都有足夠達成2-9的尺度
板規2-9的尺度,還是要以板主群共識決認定。
再有疑慮就是上訴到組務認定,成為未修改板規的判定尺度。
: 除了挖舊文以外、還有拿ptt的可能資料去肉搜「外網」的,
: 板上很多人的資料都存在過去文章中
: 且也可以用那些資料去搜尋「外網」更加去確定身分,從公務員、醫生、教師,各種職業
: 、詳細到名字、照片、工作地都找得到
以上行為,除非有涉及利用特殊管道取得…
例如利用職務權限、或駭客技術。
但不是肉搜的人要先舉證,而是被肉搜的要「能」舉證。
簡單說,被肉搜的仍然可以行使個人權利提告~
告個資法、告違反他人秘密、告妨害名譽都可以…
只是讓對方拿到一張不起訴處分+你本名+戶籍地址。
我最近最新那一張,對方連居住地址都給我。
好像很怕我不知道怎麼找到他一樣。
: 我知道是因為我以前也搜過不少
道義上,難得跟你有共識。
法律上,其實很難遏止,板規方面可以。
另外補充一點。
現行的大台北遊戲規則是,只要提告批踢踢網友,大部分都能上批踢踢拿到對方姓名、地址。
除非對方是用VPN、IP不在臺灣。
所以我們就算被支那賤畜罵,板規可以管,法律告不成,連對方姓名地址都拿不到。
除非對方用臺灣人資料註冊,或是假五毛真臺灣人。
我現在人就不在臺灣,但有買中華網路包月套餐,IP可能顯示臺灣。
(前兩天顯示臺灣,今天好像有換合作電信商,還沒發文不知道。)
: 原本今天我也轉了一篇個資文到八卦版,後來想一想不太好,所以最後也刪了
: 總之,各位興頭正好的節骨眼上講這種話大概很不中聽,但希望以後政黑版不要發展成各
: 種挖版友隱私的地方,平常有些人挖版友的性別認同隱私出來嘲諷就很過分了,何況這種
: 挖光光的行為
就如同我上次提到的,那已經知道的,算不算公開個資?
以前的姑且不論。
就拿本次事件的蚵長為例討論。
公務員算不算「公眾人物」?
公務員算不算「政治人物」?
批踢踢名人、網紅,算不算「公眾人物」?
如果算,法律上跟新聞上沒有肉搜不肉搜的問題。
如果不算,我們的道德勸說才不算道德綁架。
你們都忘了一個人,陳幸妤!
當初怎麼被肉搜被逼到暴走的?
老公出事,老爸被抓,所以活該被肉搜被霸凌?
以前不會替她心疼,現在替網路上霸凌別人的心疼?
我不知道陳幸妤事件時你的態度,所以能認同你訴求。
標準要一致,才不是道德綁架,不至於雙標。
有些人嘴喊不要肉搜,以前搜的可開心了,賤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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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A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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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世界低端人口最多、活體移植器官最多、人民肛門最發達的國家。
中國到世界各國的遊客,除了帶來垃圾髒亂,還能散佈武漢肺炎、非洲豬瘟。
中國人肛門無法控制,除了大馬路上亂拉、肛篩還能拿來講屁話,耀眼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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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97.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54476452.A.6D6.html
1F:推 zeuswell: 若拿本次,在他被搜出來且媒體報出來前我會說他不是公 06/06 10:34
2F:→ zeuswell: 眾人物、說是公眾人物也不一定準確、或許說是「已」經媒 06/06 10:34
3F:→ zeuswell: 體披露比較好,你要說他是政治人物嗎?或許廣義來說可以 06/06 10:34
4F:→ zeuswell: ,但如果公務員的身分都當政治人物會不會太廣?廣到小 06/06 10:34
5F:→ zeuswell: 職員被起底都不能有所保護?版上名不見經傳的公務員除了 06/06 10:35
6F:→ zeuswell: 我原本知道的以外肯定還有很多,說的誇張一點,這樣發展 06/06 10:35
7F:→ zeuswell: 下去如果大家開始獵巫、因為立場而查找這些人是否上班 06/06 10:35
8F:→ zeuswell: 用ptt等等的,用想的不會很糟嗎?總之對象的身分是屬於 06/06 10:35
9F:→ zeuswell: 何種這部分是版主可判斷 06/06 10:35
10F:→ zeuswell: 參考第三章,如「經媒體披露」,所以我說不要主動肉搜人 06/06 10:35
11F:→ zeuswell: 家公布 06/06 10:35
12F:→ zeuswell: 6.公眾政治人物/政府機關/政治族群/經媒體披露/社會議題 06/06 10:35
13F:→ zeuswell: 相關團體者等, 06/06 10:35
14F:→ zeuswell: 不受此章保護。 06/06 10:35
15F:→ zeuswell: 就算版規沒有這種條目,今天若照站規,有相關人被公開 06/06 10:38
16F:→ zeuswell: 個資,版主收到當事人反應,也是需要有相關作為,但這 06/06 10:38
17F:→ zeuswell: 需要當事人自己處理 06/06 10:38
18F:→ zeuswell: 至於2-9的「推發文影射及透露」很明顯有幾個開頭的、不 06/06 10:41
19F:→ zeuswell: 是因為外網揭露的文章已經達標了 06/06 10:41
20F:推 zeuswell: 當然2-9的竊取、影射、透露在實務上還有較麻煩的部分, 06/06 10:43
21F:→ zeuswell: 但本意上是不要自己肉搜並把版友個資拿到檯面上討論 06/06 10:43
22F:→ zeuswell: 至於你說的提告拿個資的部分,跟本次討論較不相干 06/06 10:47
23F:→ JustSad: 小天使回來惹XD 06/06 11:02
24F:推 zeuswell: ??我懷疑你在酸,現在不是在討論嗎 06/06 11:10
25F:→ JustSad: 前半看起來像在討論,後面突然跳一句不是要討論個資法… 06/06 11:20
26F:→ JustSad: 既然不違法、不是討論違法適度範圍,那就回歸板規與心證 06/06 11:21
27F:→ JustSad: 板規,現在不是板主說了算嗎?板主心證你覺得要討論啥? 06/06 11:22
28F:→ JustSad: 板規是本屆板主群討論制定,本屆板主是板友投票表決選出 06/06 11:23
29F:→ JustSad: 退一百步,有建議可以發建議文,私信建言,甚或上訴群組 06/06 11:24
30F:→ JustSad: 你建議(請注意,我不是用「妳」,不要又腦補我是在酸了) 06/06 11:26
31F:→ JustSad: 『板主提醒』板友「不要肉搜公布個資」,對吧? 06/06 11:27
32F:→ JustSad: 我們的建議,我們不是板主的上層階級,所以建議可以無視 06/06 11:29
33F:→ JustSad: 你提到「不要肉搜公布個資」,卻又說不討論法律問題… 06/06 11:30
34F:→ JustSad: 已經有點自相矛盾不說,又自首自己曾經而本來也打算轉發 06/06 11:31
35F:→ JustSad: 這算什麼? 06/06 11:31
36F:→ JustSad: 以前酒駕,昨晚差點酒駕,突然良心發現,呼籲大家別酒駕 06/06 11:32
37F:→ JustSad: 本意良善,但因果關係與立論基礎有點荒唐弔詭,匪夷所思 06/06 11:33
38F:→ JustSad: 你的立論基礎居然不是可能違反個資法、對當事人的影響? 06/06 11:34
39F:→ JustSad: 而是覺得「被公審可能影響現實世界可能很委屈」? 06/06 11:35
40F:→ JustSad: 如果蚵長是一般網友,你的論述基礎與是否擴大解釋公務員 06/06 11:36
41F:→ JustSad: 或許合理,有檢討空間。 06/06 11:36
42F:→ JustSad: 陳幸妤被媒體、妓者、網友霸凌的舊案,時間久遠但是事實 06/06 11:37
43F:→ JustSad: 蚵長沒被連假本尊時,發言就沒有霸凌別人?別人不委屈? 06/06 11:38
44F:→ JustSad: #蚵長沒被連結本尊時 06/06 11:39
45F:→ JustSad: 簡單說,蚵長的案例,我並不覺得值得同情,更不會違法。 06/06 11:40
46F:→ JustSad: 但有一點,因為蚵長已經算連結現實人格,所以罵蚵長ID~ 06/06 11:41
47F:→ JustSad: 妨礙名譽可能真的會起訴,不是拿到不起訴勳章。 06/06 11:41
48F:→ JustSad: 再退一百步,蚵長如果覺得委屈、受辱,是可以上法院討。 06/06 11:42
49F:→ JustSad: 根本不需要版主提醒,蚵長可以告網友討公道,看誰被認證 06/06 11:43
50F:→ JustSad: 法官也可能打臉大家,蚵長是公眾人物,可以被批判檢視。 06/06 11:44
51F:推 zeuswell: 我不知道你一直要拿法律跟版規對比幹嘛?版規是版規、法 06/06 11:45
52F:→ zeuswell: 律是法律 06/06 11:45
53F:推 zeuswell: 違法與否非由版主認定,他們判決違規與否不是照外部法 06/06 11:48
54F:→ zeuswell: 條,就算是第三章,法院判例的功能只是提供他們一個判決 06/06 11:48
55F:→ zeuswell: 依據,剩下他們只需要focus在版規執行上 06/06 11:48
56F:→ zeuswell: 違規是由版主叛定沒錯,而照前案的判決有版主意見的判決 06/06 11:50
57F:→ zeuswell: ,本次有幾案也基本是違規 06/06 11:50
58F:→ zeuswell: 確實我也轉發過一篇文到八卦去,所以我認為在這案我有 06/06 11:55
59F:→ zeuswell: 類似行為,照自己的標準也不好做檢舉。不過總覺得大家會 06/06 11:55
60F:→ zeuswell: 因此愈來愈習慣這種行為,總不是好事吧? 06/06 11:55
61F:→ zeuswell: 我也不太懂你那邊認為我不是在講對當事人的影響了 06/06 11:56
62F:推 zeuswell: 過去被起底的,有嚴重影響到當事人的,也有沒被燒到的 06/06 12:00
63F:→ zeuswell: 我都檢舉過。有人是被威脅到從此不敢出現在這的 06/06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