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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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銘言: : 標題: Re: [建議] 被檢舉不要第一時間為自己說話 : 時間: Sat Nov 28 12:49:38 2020 : ┌─────────────────────────────────────┐ : │ 文章代碼(AID): #1Va2FMql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請問版規2-9直接?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03281878.A.D2F.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現在的情況是 : 有些文章不實的規定 : 有時候版主不會給你答辯的機會就直接判違規 : 但有時候是可以答辯的 : 反正就看版主自由心證 : 既然如此那不如先答辯 至少有機會為自己辯論 : 不然版主看你不爽 不讓你答辯直接水桶 : 你再來申訴 那又更麻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41.205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06538980.A.0B5.html : 推 tn00270144: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 11/28 13:00 : → tn00270144: 嘻嘻!真有趣 11/28 13:00 : → rtyujlk: 違背政檢板精神 11/28 13:06 有幾個部分我看你們都混在一起談 釐清一下 第一、2-9造謠 這個部分板主群一直沒有很明確的說明各自的判定標準 建議往小組走 但不一定有用 第二、每個人有一次抗辯機會,政檢有提供申訴這個選項 b.申訴︰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重新由板主受理判決 如果照某些人想的,板主處理檢舉案就一定要被檢舉人說明 那保障的應該是兩次抗辯機會了 第三、個案就個別探討但政檢3-9對當事人的確不應有罰則,如果被檢舉主動在檢舉文底 下抗辯,我個人認為頂多抗辯內容不予採納,至於其他違處罰規屬板主裁量應該 視個案去探討了。 結論就是我看不懂幾個人一直把不同的事都混在一起談的目的為何? 是想讓版眾更有依循的準則還是只想攪爛看板秩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13.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06544050.A.507.html ※ 編輯: larusa (114.44.113.168 臺灣), 11/28/2020 14:18:32
1F:推 zeuswell: 2-9廢掉、申訴該不該視為「一次抗辯」很難說,我覺得不 11/28 14:21
2F:→ zeuswell: 該,但個人認為上小組最快,非白紙黑字的心證的版規再 11/28 14:21
3F:→ zeuswell: 申訴版主也基本不會更改判決、3-9抗辯不採納是否就是浪 11/28 14:21
4F:→ zeuswell: 費掉一次抗辯機會?這條限制受檢雙方一開始就該砍掉 11/28 14:21
5F:推 zeuswell: 不過我很OK的,版規怎麼寫我就怎麼玩,玩到他們改而已。 11/28 14:23
6F:→ zeuswell: 另外以前我不常去玩跟心證有關的版規,未來會開始玩 11/28 14:23
7F:推 zeuswell: 早說政檢要跟政黑版規一起改了,然後這任改好幾次,沒 11/28 14:25
8F:→ zeuswell: 看過他們加強自身版主義務 11/28 14:25
9F:→ larusa: 一次抗辯要放在哪個時點是可以討論的 但目前現況 政檢的 11/28 14:27
10F:→ larusa: 申訴的確才是保障被檢舉人抗辯的程序 11/28 14:27
11F:→ larusa: 廢掉2-9 乾脆政黑廢板 讓PTT淪為造謠者散布謠言的天堂 11/28 14:30
12F:→ larusa: 不如關閉這個論壇 11/28 14:30
13F:推 zeuswell: 然後我到現在才發現有人想捅我,目前為止居然算錯天數三 11/28 14:30
14F:→ zeuswell: 次QQ 11/28 14:30
15F:→ larusa: 那篇你沒去申訴 我倒是覺得奇怪 1-4是三小 11/28 14:31
16F:推 zeuswell: 我贊同puji說的,用回文打臉,如果是對公眾人物造謠, 11/28 14:32
17F:→ zeuswell: 那當事人就必須自己負擔可能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對版友, 11/28 14:32
18F:→ zeuswell: 目前這條根本很難判定 11/28 14:32
19F:→ zeuswell: 剛剛才發現啦,反正就故意的啊,他有紀錄要捅我以為就沒 11/28 14:33
20F:→ zeuswell: 算過一次正確天數 11/28 14:33
21F:→ zeuswell: 以來 11/28 14:33
22F:→ larusa: 論壇是資訊提供的地方 沒被打臉的謠言都散播出去了 11/28 14:34
23F:→ larusa: 這種成本外部化的事情 只對帶風向的有利 對單純資訊接收 11/28 14:35
24F:→ larusa: 者是不利的 我如果要花大把時間查證我接收的資訊是否正確 11/28 14:35
25F:→ larusa: 那這個資訊交流平台就失去存在價值了 11/28 14:36
26F:推 zeuswell: 我是覺得很難判定什麼一定是正確的資訊,如果檢舉人用 11/28 14:37
27F:→ zeuswell: 報導或是政府提供的資訊檢舉他人造謠,但報導很常有問題 11/28 14:37
28F:→ zeuswell: 、政府資訊又是否一定正確?像柯文哲以前說大巨蛋解約要 11/28 14:37
29F:→ zeuswell: 幾百億,後來是有實際精算過嗎? 11/28 14:37
30F:→ zeuswell: 換個人執政說不定以前的政府資訊就變誤導民眾了,所以 11/28 14:38
31F:→ zeuswell: 我說對公眾人物的謠言就要承擔可能的法律後果 11/28 14:38
32F:推 Gavatzky: 我們在這邊討論半天,版主根本沒有要理會.. 11/28 14:40
33F:推 zeuswell: 本來就不可能理啦,連簡單的40字是包含編輯回覆還是以 11/28 14:45
34F:→ zeuswell: 文章主體為準連說明都不願意,3個版主3個標準。 11/28 14:45
35F:→ zeuswell: 我也只是無聊發個文問的,未來直接拿案子等他們來判 11/28 14:45
36F:→ Gavatzky: 照現在的趨勢來看,政黑以後大概會變成綠蟑造謠隔離區吧 11/28 14:45
37F:→ larusa: 基本上有引用來源至少罰不到你 你沒看也不是所有2-9都被 11/28 14:59
38F:→ larusa: 判定為不實文章 11/28 14:59
39F:→ zeuswell: 那麼這個是不是又變成一個漏洞,只要隨便有引用個相關 11/28 15:06
40F:→ zeuswell: 來源就不會被罰到,就算主文有錯誤也可以說是報導搞錯 11/28 15:06
41F:→ zeuswell: 或是自己理解錯誤 11/28 15:06
42F:推 zeuswell: 其實在ptt很多人都是照自己經驗、看法或有相關背景分析 11/28 15:10
43F:→ zeuswell: 事件,有時候也不是故意踩線,只要不是明顯太誇張的造 11/28 15:10
44F:→ zeuswell: 謠、舉例:某某政治人物剛偷了誰的錢。我是不覺得有什 11/28 15:10
45F:→ zeuswell: 麼問題 11/28 15:10
46F:推 zeuswell: 2-9就是太擾民,如果資訊錯誤到很嚴重的程度,政官政府 11/28 15:19
47F:→ zeuswell: 單位或是受指稱的當事人都可能對資訊散播者跟出處作法 11/28 15:19
48F:→ zeuswell: 律行動。如果不是一眼就可以認定造謠,也通常很有爭議。 11/28 15:19
49F:→ zeuswell: 鳳凰0當初說要改這條不就也是卡在如何認定這個點上,最 11/28 15:19
50F:→ zeuswell: 後只增加7天水桶 11/2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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