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jipuji ()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板規2-9第三方佐證有盲點
時間Thu Oct 29 01:26:47 2020
※ 引述《phoenixzero (九尾盛)》之銘言:
: 回覆2-9存在的必要性
: 這是上任前自己的想法以及上任後與諸多版友討論後 自己的結論
: 其中最要感謝t董以及英國人撲吉
: 1.禁止鬧版 以及 嚴重擾亂看板秩序
: 2.杜絕散播不實訊息
: PTT 再怎麼說 依舊是屬於公眾論壇
: 希望使用看板時還是要有規範
: 以維護政黑板的秩序
: 以上
澄清一下,雖然我有在更改板規前回信提供個人意見給phoenixzero
不過我的意見,跟現在通過的版本概念幾乎是相反的
我是建議 刪除2-9,或者增加處罰的要件,而不是不實就罰
以下是我當初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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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09處理的是誹謗罪,也就是「傳述損毀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誹謗罪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釋字509再加上一個「合理查證」的規定,即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則不罰
我認為這與板規2-9有一個關鍵差異
板規2-9是處理一般性的「不實言論」,有行為人,但沒有明確的行為對象
誹謗罪是針對特定人的「不實且損毀名譽」之言論,有明確行為對象
所保障的法益也不同,前者是公共法益,後者是個人法益
我認為比較能類比2-9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五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或者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兩者都有在「散播不實訊息」之外,加上另一個要件
如果2-9要保留,我認為可以參照這個精神,加上一些要件
比方說「鬧板」、「嚴重擾亂看板秩序」之類的
比方說這樣(舉例):
9.板上文章內容,散佈經公正第三方佐證為不實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且嚴重擾亂看板秩序構成鬧板者,文章刪除並水桶XX天。
當然,我個人立場還是主張直接刪掉2-9
一來我認為在政黑板造謠實在很難傷害什麼法益
二來我認為在ptt上對抗造謠的方式應該是回文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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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ujipuji (129.67.119.89 英國), 10/29/2020 01:27:55